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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这些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缴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很繁琐,企业所得税很庞杂,当两税问题相遇,纠缠在一起,很多财务人员就只有头疼的份儿了,以下这几个问题,经常有人问: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款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减少,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不涉及收入确认,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评论】判断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最主要的文件是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但是增值税减免返还,一般都是普惠性的,不会有专门的拨付款文件,所以不会符合这三个条件。接下来就更简单了,一看是不是财政性资金收入,二看是否有特殊规定。这样一分析就知道,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这两类退税因为不是国家给企业的财政资金,其实是国家占用企业资金的返还,相当于是还借款,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所以不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其他的增值税减免返还,只要没有类似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特殊规定,都是征税收入,都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01 -
厘清适用条件 准确加计抵减
2021年首个征期,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办理了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宜。办税过程中,不少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问题。其中,以前年度满足条件但未申报加计抵减怎么办、适用加计抵减的销售额比重周期具体如何确定两个问题,不少企业搞不清楚。以前年度未申报加计抵减怎么办?位于某市区的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8月设立,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业务,两项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分别为9%和6%。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甲公司仓储保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5%,符合“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规定,但甲公司在此期间并未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甲公司认为,2019年4月~12月未申报的加计抵减额8.5万元(85×10%),可一并计入2020年12月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甲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的过程中,申报信息提示窗口弹出一段文字:“申报比对不通过,强制提交将启动比对异常处理流程,您的金税卡将会被锁死,请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锁业务。请确认是否提交?”甲公司财务经理遂向主管税务机关寻求帮助。笔者提醒,对于甲公司这种情况,可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选择修改2019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因修改申报表产生增值税应退税额的,可以选择申请退税。具体来说,甲公司应按操作流程,提交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提交退税申请。本案例中,甲公司最终收到退税款9.52万元。其中增值税8.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95万元(8.5×7%),教育费附加0.255万元(8.5×3%)和地方教育附加0.17万元(8.5×2%)。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纳税人实际情况不同,操作起来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企业及时掌握、了解相关政策,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以便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策适用期间如何确定?乙公司从事餐饮服务和货物销售业务,2019年9月初设立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餐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54.5%,10月~12月累计餐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5.5%、27.9%和27.3%。2019年9月~12月四个月餐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为39.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根据87号公告的规定和总局官方问答的回复,对于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则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本案例中,乙公司于2019年9月初设立,且2019年9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企业2019年10月~12月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由于乙公司2019年度餐饮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39.3%,小于50%,按87号公告的规定,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笔者在征期内帮助乙公司梳理其2020年加计抵减税额时发现,企业2020年1月~11月可抵扣进项税额80万元,已申报加计抵减税额12万元(80×15%);2020年12月,乙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10万元,在未计提加计抵减额前,当期应缴纳增值税2万元。乙公司2020年1月~11月已申报的加计抵减额12万元,应通过修改各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调整。具体来说,应将“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栏次中的“本期发生额”项目金额修改为0,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申报各月应纳增值税。同时,应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的增值税额2万元。不仅如此,如果需要补缴增值税,乙公司还需一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01 -
包装物押金涉税知识归纳
纳税人收取包装物押金退还时限的涉税处理较为特殊,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在实务中也常常困扰着纳税人,我们先通过一张表对此有个大致的认识,然后再结合例题进行详细阐述。 未逾期且收取不超过12个月 未逾期且收取超过12个月 逾期退还增值税 不征 征 征消费税 不征 征 征企业所得税 不征 不征 征对消费税纳税人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一、未逾期归还包装物,且收取押金后时间不超过12个月 1.增值税:对一般货物来说收取押金时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对特殊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如白酒、其他酒等酒类产品则应当在收取押金时即并入销售额计征。 2.消费税:对其他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收取押金时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对应征消费税的除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应当在收取押金时即并入销售额计征。 3.企业所得税:无论什么货物只要未逾期一律不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向乙商店销售高档手档100万元,收取包装物租金2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合同约定,乙商店应在11月30日前将包装物退回甲公司,否则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不予退还。 分析:包装物租金做为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并入相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同,不再重复阐述);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乙商店如在11月30日前退还该包装物,则甲公司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应予退还,此时不产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反之如在该日期之后退还,甲公司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当一并计入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例2:将上例的高档手表改为白酒,其他条件不变。 分析:因为是白酒这一特殊商品,对甲公司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无论何时退还或者退还与否,收取时一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则应按照乙商店退还包装物逾期与否,判别缴纳,甲公司如在11月30日前收到包装物并退还押金,不予征收;如在11月30日后收到或未收到退还的包装物,应当征收。 二、未逾期归还包装物,且收取押金后超过12个月 1.增值税:对一般货物来说,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对特殊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如白酒、其他酒等酒类产品因为在收取押金时已经完税,此时不需要重复计征。 2.消费税:对应税范围内的一般货物来说,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其他如白酒、其他酒等酒类产品因为在收取押金环节已经完税,此时不需要重复计征。 3.企业所得税:因为没有逾期,故无论是什么货物的押金一律不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例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向乙商店销售高档手档10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2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合同约定,乙商店应在次年11月30日前将包装物退还甲公司,否则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不予退还。 分析:甲公司如在次年5月至11月30日前收到了乙商店退还的包装物,尽管合同约定未逾期,但因收取时间押金时间超过了12个月,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对企业所得税来说要按照合同约定,因为没有逾期,同样不需要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例4:将例3的高档手表改为白酒,其他条件不变。 分析:同例2,对白酒等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无论何时退还或者退还与否,收取时一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则计算分析也同例2。 三、逾期归还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不退 例5:甲公司为增值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向乙商店销售高档手档10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2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合同约定,乙商店应在11月30日前将包装物退回甲公司,否则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不予退还。乙商店实际在12月15日退还了该包装物。 分析:乙商店违反合同约定,对包装物逾期退还,无论逾期时限长短,甲公司收取的押金不再退还,均应当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6:将例5的高档手表改为白酒,其他条件不变。 分析:对白酒等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无论何时退还或者退还与否,收取时一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则应在逾期之后,确定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啤酒、黄酒等应纳税消费品对其销售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同一般商品;对消费税来说,由于是从量定额征收,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包装物押金是价值量的概念和不影响销售数量并无联系,故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但应以含包装物押金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下例重点对消费税的处理做一介绍。 例7:将例5的高档手表改为啤酒,销售数量为300吨,其他条件不变。 分析:该啤酒的每吨不含税售价=(1000000+20000+10000)÷1.13÷300=3038.35元>3000元,适用的税率为250元/吨,应缴纳的消费税=300×25=7500元。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01 -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延期
2021年1月28日,财政部召开2020年财政收支情况网上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20年财政收支情况,并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在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明确表示: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持续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降费政策。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 可以预见: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延期——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延期——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延期。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核心内容: 1.增值税优惠: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其他税收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要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9 -
人社部:两项社保费减免政策延至2022年4月3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1月26日在“人社部2020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同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据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司长张莹介绍,2020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共为企业和个人减负1.54万亿元,向608万户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042亿元,支出就业补助资金和专项奖补资金1000亿元。社保“免减缓降”政策力度和规模空前,对纾解企业困难、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恢复增长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人社部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国家先后6次下调了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共为企业减费近万亿元。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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