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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因此,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能同时符合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要求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款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减少,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不涉及收入确认,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9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几个问题探析
【案例】X县税务局对辖区内A物流公司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虽设置账簿,但未能提供原始的现金日记账;核算油票支出的大量原始发票上下人为粘牢,无法看清发票号码、客户名称和车号栏;固定资产分类账登记不完整,公司营运车辆购置、处置等核算混乱等。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2020年7月,X县税务局对A公司2019年度的账面收入按7%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104.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03万元。问题一:针对本案的情况,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税额?A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公司提供的账册进行查账征收,其已设置了现金日记账,虽然有不规范之处,但未达到需核定征收程度。税务机关以油费发票的号码、客户名称和车票号被粘牢难以计算等理由,据此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值得商榷。同时,A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将税款征收方式从“查账征收”变更为“核定征收”,既不走法定变更程序,又不让企业走法定调整申报程序,未经法定程序就对已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变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观点】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核定,主要政策依据有:1、《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税务机关核定应按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是一项授权条款,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就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做出规定,但并不否认税务机关享有直接第三十五条核定应纳税额的职权,并且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再次明确规定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方法。同时,税款征收方式的调整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由于A公司的主观故意,造成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事实,致使税务机关无法通过查账征收方式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利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问题二:核定税额是否要考虑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问题?A公司认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过调整、处理、核算后产生的利润,可弥补前五年的亏损。理由是虽然该案核定的是应纳税额,但是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上看,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首先计算出来的都是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何种计算方法,对于查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都应该先弥补亏损,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政策依据是: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2、3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观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然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由于本案中纳税人存在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税务机关无法查明纳税人真实的成本费用,才采取核定应纳税额。核定的应纳税额显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定纳税人应缴的税额,而不是税法规定的真实的应税所得额按税率计算的确切应纳税额,否则就不能核定征收,而应据实查账征收。弥补亏损的前提是成本费用能够准确核算,当年核定的应税所得额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使以前年度亏损是真实准确的也不能弥补。问题三:对核定税额情况下是否要对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A公司认为:X县税务局加收滞纳金无依据,在作出决定前,原告、被告均不知要缴税款是多少,因为不存在滞纳金问题。而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观点】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都应该加收滞纳金(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除外)。本案税款的滞纳是由于A公司自身账目混乱,不能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造成的,因而对核定的税款加收滞纳金有法律依据。【其他问题分析】1、核定征收的依据如何取证较难把握纳税人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现实中“难以查账”取证缺乏可操作性,往往只能靠检查人员职业判断来进行取证,如何取证、取什么证据难以把握。2、核定征收的取证存在执法风险本案中该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资产、资金往来、成本费用账目混乱,特别是纳税人主管故意将发票的“发票号码”“客户名称和车号”栏粘牢不能一一剥离,若强行剥离后只会造成发票残缺不全,无法对发票内容进行核实。因此,税务机关只能对无法进行核实的发票金额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但是,如果纳税人从粘牢的发票中剥离一份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则可以就税务机关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提出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则举证责任应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复议、诉讼过程中将处于被动地位,存在执法风险。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9 -
从三起骗税典型案例看2021税务稽查重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深圳“流金2号”黄金制品循环骗税走私案、山东HM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江苏“6·10”纺织品骗税案这三起骗税典型案例,犯罪团伙相继被绳之以法。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出2021年税务稽查将严厉打击“三假”等涉税违法行为。01 深圳“流金2号”黄金制品循环骗税走私案2019年11月,深圳税务联合公安、海关、人民银行以及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办成功破获“流金2号”利用黄金制品循环骗税走私案。经查,犯罪团伙为躲避监管,将黄金结合虚假高价报关进口回流的配件形成含金产品(黄金成本控制在80%以下)违规出口境外,骗取退税。产品出口至境外后,将产品拆分,其中黄金立即在境外售卖,配件则再次回流、循环使用。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摧毁全链条团伙3个、犯罪窝点10个,各环节涉案金额18.38亿元,涉及退税款1.06亿元,走私黄金6.01亿元。02 山东HM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2020年8月,青岛税警联合破获山东HM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经查,主犯赵某生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山东HM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伙同其他案犯从货代公司非法买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将无需办理出口退税的他人货物(主要包括手机、服装等高退税率商品),伪造成该公司的出口货物进行虚假报关。同时根据报关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制作虚假的随附单证申报出口,累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02亿元,已获退税8300万元。目前,主犯赵某生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与该案相关的其他7名从犯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3 江苏“6·10”纺织品骗税案2020年6月,江苏南通税务联合当地公安经侦部门,成功破获一起出口床上用品等纺织品骗税案(“6·10”骗税案)。经查,以赵某、曾某为首的骗税团伙虚假注册成立6家纺织品出口企业,通过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税警专案组查证了该团伙接受上游虚开发票、从货代非法获取出口信息、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犯罪事实,认定虚假出口金额4.65亿元,骗取出口退税金额5403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介绍,“三假”涉税违法行为是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和不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当前“三假”案件具有六个方面突出特征:(1)“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2)“粗暴虚开”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3)“走逃失联”成为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方法;(4)“买单配票”成为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5)“黄金制品”“软件产品”成为骗税分子谋取不法利益的新型道具;(6)“虚假申报”成为骗取涉疫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途径。郭晓林还透露,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的同时,税务机关还建立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当事人信息。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根本在于每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对市场规则的遵守。涉税违法正是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首要因素,财税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重大隐患所在。海因科技作为“业财税”企业级服务商从业务场景真实性原则出发,解决了平台型灵活用工企业对零星分散人员佣金结算的批量支付难题,帮助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助力企业安全经营健康发展。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9 -
国务院审定印发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新增143个行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国务院审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新增14大类、143个细分行业,海南自贸港成为国内鼓励类产业最多地区!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特点1.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本次《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分为两部分,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和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适用于内资企业,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入国家发改委网站进行阅读)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适用于外资企业,请点击“全国最长!这就是自贸港的开放”查看),两份目录均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2.条目最多、涵盖行业最广。新增目录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并将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适时调整。14个大类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同时,目录内容还将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3.重点突出三大产业,并充分考虑海南产业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加强产业竞争力。”据此,本次海南自贸港新增产业目录重点将“三大”产业的细分产业纳入:比如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乡村民宿等;比如展览服务、质检技术服务、航运相关金融服务等;比如新能源汽车制造、5G和6G技术开发及商业化应用等。同时,本次海南自贸港新增产业目录将具有海南特色的热带农业、海洋开发等相关产业也纳入其中:比如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海砂淡化、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与制造等。拓 展 阅 读一、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享受什么优惠?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9 -
新兴环保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可享优惠真不少
眼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已成时尚,“垃圾分类益处多,环境保护靠你我”已成为社会共识。居民个人和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新兴环保企业应运而生。然而,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不少新兴环保企业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时,未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整体来说,这类新兴环保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举例来说,A新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A级。2019年,投资建设公共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对公共餐厨垃圾进行环保化处置,并加以综合利用,生产出生物柴油、沼气,并利用沼气燃烧进行发电。已知A公司的生产原料中,餐厨垃圾的比重为85%。2019年,项目建成后共处理公共餐厨垃圾200吨,产出70万立方米沼气,这些沼气可发电400万千瓦时(0.35元/千瓦时),同时可生产35万升生物柴油(6.4元/升)。假设A公司2019年无进项税额,且生物柴油用量所占比、调合标准和使用范围均符合规定。取得首笔收入的时间是2019年2月。由于A公司的公共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A公司于2019年2月取得首笔处理公共餐厨垃圾经营收入,那么,根据政策规定,2019年~202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2024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强调的是,相关环保主体的项目,须满足“公共垃圾”这一硬性要求。企业如果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不属于“公共垃圾”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新兴环保企业销售电力、生产原料等,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第(二)项明确,企业销售以餐厨垃圾包括利用餐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其中,生产原料中餐厨垃圾的比重不低于80%。即征即退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或应税服务应纳税额×退税比例。接上例,A公司生产的电力是利用餐厨垃圾,且生产原料中餐厨垃圾的比重不低于80%。与此同时,A公司如果已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所生产的电力、沼气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并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即征即退税额=(400×0.35)÷(1+13%)×13%×100%=16.11(万元)。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的信用等级须为A级或B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明确,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纳税信用等级应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因此,纳税信用等级不够的纳税人,在修复纳税信用等级前,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此外,A公司在办理退税、免税时,须自行报备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排放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取消退税、免税优惠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消费税——免缴优惠新兴环保企业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缴消费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且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进一步明确,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包括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A公司以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为原料,符合享受免缴消费税的“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范围,可以免缴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2元/升)=35×1.2=42(万元)。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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