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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注意事项依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发布后,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 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也就是说2021年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不再受4月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的限制(具体见公众号前期文章2020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相关注意事项),因此出口企业不必因退税电子信息缺失(特别是在全国统一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情形下,系统衔接可能存在不顺畅等情形)等问题焦虑是否会因申报超期而导致无法退税。但除此之外,对于申报期限出口企业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受时间的限制并不代表出口退(免)税没有申报期限,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出口次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内)并未取消;二是不受时间限制的仅指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对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的相关业务,申报期限并未发生变化;三是对于前期出口尚未申报退(免)税的业务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继续申报是指自2019年1月1日起出口的相关业务,具体见前期文章出口退(免)税业务中2号公告的“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该如何理解?四是取消了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二、出口企业收汇的相关注意事项自2号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此出口企业应重点注意:2020年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均应在2021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内(即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完成收汇,该项规定并未发生变化;对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未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相关条款的,务必向税务机关做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否则视同全额收汇。具体详见前期文章:2020年退(免)税申报中出口收汇的相关问题三、出口相关证明开具时限2号公告发布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时间已取消,两个证明的开具不再有时间限制,符合规定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1 -
例解黄金租赁业务,不同观点下税负差异大
黄金租赁,也称黄金租借,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以租赁的方式,向商业银行租用黄金,到期后归还等额同质黄金,客户拥有黄金在租赁期间的处置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租赁费用的业务模式。租赁标的物为实物黄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货权转移过户。作为一种创新衍生品工具,黄金租赁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及企业融资和套期保值的重要工具。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黄金租赁业务实质究竟是什么,业内一直有不同的观点。 案例:不同观点下税负差异大 甲银行是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在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中,税务部门了解到,该行2020年取得黄金租赁业务收入近13亿元,金额较高。甲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税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观点认为,黄金具有货币属性,承租人租赁黄金多是为了融资,而非获取黄金的使用价值。承租人租赁黄金后,拥有完整的处置权,在黄金被生产消耗后,再归还等额同质黄金。从本质上看,这与货币借贷更为接近。因此,甲银行应就其黄金租赁业务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3÷(1+6%)×6%=0.74(亿元)。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观点认为,一方面,黄金租赁业务所签订的契约为租赁协议,所收取的费用为租赁费用;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黄金不可能成为贷款服务的客体。因此,甲银行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3÷(1+13%)×13%=1.5(亿元)。 两种不同观点下,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差异高达0.76亿元。这使得甲银行对该业务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目产生了疑虑,更担心由此带来的税务风险。探析:业务实质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要寻求问题的答案,还要从黄金租赁业务的业务实质来进行剖析。从黄金本身的特性来看,黄金作为种类物,无法成为租赁合同的客体。《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中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亦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由于黄金租赁业务所涉及的黄金,是未经特定化的种类物,承租方对租赁物拥有处置权,会将黄金消耗于生产经营中,无法返还原物。因此,租赁黄金,并不是税法意义上的“有形动产租赁”。黄金本身还具有货币属性。时至今日,黄金仍然在国际结算中发挥着支付手段的职能,在国际储备中占有重要地位。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的《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9年版)中,将租赁黄金所付出的成本表述为利息,计算方法根据重量、计息基础价格、利率、计息基准、计息期计息天数、年度计息天数确定,亦与利息相近。从这一点看,黄金租赁业务在业务实质上与货币借贷更为接近。黄金租赁的主要目的在于融资,而非占有和使用标的物。由于国家实施黄金交易管制,黄金租赁的出租方和承租方须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并在其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申报操作。从这一点看,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承租方,其实可以自行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黄金。之所以租赁黄金,主要是因为黄金租赁利息低于其信贷融资成本。周大生、寒锐钴业等多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都显示,企业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目的,是为“获取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财务成本”。在会计处理方面,实务中,几乎所有企业都倾向于,将黄金租赁业务发生的租赁费用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核算。现行的会计准则未对黄金租赁业务作出明确规定。目前主流的会计处理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参考普通租赁业务,将黄金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另一种是参考金融工具业务,将黄金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主流会计处理均将租赁费用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核算。观点:应属于贷款服务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黄金租赁业务无论是在法律形式、业务实质、交易目的还是会计处理上,都更接近于贷款服务。不仅如此,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来看,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贷款服务的应税范围。因此,甲银行取得的黄金租赁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处理,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1 -
关于专票电子化,您关心的问题都在这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1年1月21日起,所有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最近,有网友向中国税务报新媒体咨询专票电子化的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热点问答,回应网友关切,一起来看看↓1.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3.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面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更加简便。5.企业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本省(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7.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吗?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8.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1 -
成都高新区新注册公司企业印章免费刻制服务暂停办理!
因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提供新开办企业印章免费刻制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尚未完成,成都高新区将于2021年1月26日起暂停免费印章服务,预计将在2月下旬或3月上旬继续恢复正常。如有申请免费印章服务的企业,请择时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业务。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0 -
礼品的税会处理
一、增值税(一)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企业外购礼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的,不存在进项转出问题。(二)无偿赠送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实务中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常用的是按第二种顺序确认销售价格,即视同销售价格=购进价格,进销相抵,不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前提进外购礼品取得了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建议购买免税或不征税的礼品用于赠送,如赠送图书,目前图书零售环节免税,视同销售后仍然免税;赠送购物卡,销售方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编码为601不征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赠送时同样也不征税。二、企业所得税(一)视同销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公司外购礼品用于招待,需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将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二)税前限额扣除1.计入业务宣传费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潜在客户,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具有宣传作用,比如在礼品上印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礼品的采购成本应记入到业务宣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既有客户,礼品的采购成本应记入到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三、个人所得税企业将外购礼品无偿赠送给个人,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因此,企业将礼品随机送给客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50号文计算方法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例:甲企业花了900元购入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赠送给本单位以外个人王某,协议或活动指南约定由甲企业承担税费,即王某取得的偶然所得税为税后所得900元,甲公司应扣缴个人所得税=900÷(1-20%)×20%。关于赠送礼品扣缴个税汇总申报问题(无须采集受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的操作:1.发放单位财务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2.扣缴单位进入扣缴客户端,在分类所得申报表中,选偶然所得,选随机赠送礼品,勾选"汇总"方式3.无须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直接填入扣缴的收入总额即可。4.也可在办税大厅直接申报。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赠送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如抽得5折优惠券可在购买商品时享受5折优惠,对于此类礼口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会计处理(一)购入宣传品时:借:库存商品—礼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二)赠送给客户,确认视同销售时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三)代扣个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借:营业外支出—其他-代扣个税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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