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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变更的两个重要通知!!!
两个重要通知: 1.明日起公司涉及所有变更注销、事宜,均需所有股东、任职高管实名认证后才可办理,否则无法变更或注销。 2.明日起公司经营范围开始规范,变更时经营范围可能被调整。 成都公司注册、成都代理记账、财税咨询、纳税申报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1-27 -
成都金牛区工商变更和注销业务通知
金牛区从11月26日起所有工商变更和注销业务都需要老法人和股东做实名认证所有变更业务,包括添加经营范围请知悉所以需要注销的客户请尽快安排!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1-26 -
11月27日起经营范围统一标准化,以前能打的以后不代表也能打了,以后变更经营范围,所有经营范围也需全部重新录取进行规范登记。望各位知悉
成都公司注册、成都代理记账、财税咨询、纳税申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2020)85号)的部署,我省将全面推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的覆盖范围。 2020年11月27日起,全省所有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均使用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存量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时,要按照总局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重新进行规范登记。 二、经营范围的填报方式。 统一使用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主选择规范条目进行登记。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由总局统一管理和维护,实行全国统一、动态更新维护。 三、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 经营范围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与规范条目标示的经营活动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登记机关均使用对应的相关规范条目登记经营范围。 四、经营范围的登记要求。 简化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或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活动的,直接使用规范条目进行经营范围登记,营业执照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进行规范和限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1-25 -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大坑,我们该怎么避免风险?
按照国家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然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巨大注册资本、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人认为,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那么“认缴登记制”下,注册资金就可以认而不缴了吗?不需要担责吗? 成都公司注册、成都代理记账、财税咨询、纳税申报 1、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 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庭审理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那么新公司注册资本应该写多少?又如何确认认缴额呢? 成都艾聚财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提醒各位朋友,注册资本并不是写的越多越好,虽然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实行后,注册公司门槛降低,无需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实际上除了仍旧实行法定注册资本的行业外(比如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建筑施工、典当、外商投资、劳务派遣等十四类行业),注册资本随意设定都是可以的。 但作为创业者,应当有比较严谨的法律意识,建议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公司注册资本写多少,要参考所在行业资质要求 比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时,ICP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天猫、京东也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提出了标准:注册资本为200万以上。其他需要资质/资格的,如招投标等,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2、注册资本越大,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越大 注册资本与所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是成正比的。 比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A股东占70%股权,所以需要出资70万。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1000万的外债。那么A股东最多只需用他70万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没关系了。但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A股东依旧占70%的股权,那么A就要承担700万的责任! 3、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印花税 每年年底,企业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0.05%的印花税。例如一家科技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如果企业完成实缴,那么,企业的印花税将是500元。 说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家新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亿元(3个腾讯的估值),如完成实缴,印花税将达到25亿元。所以那些想要伪装成亿万富翁的“创业土豪们”要慎重了。 所以,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大部分互联网创业者走的是股权融资的路子,最重要的是股权比例,而不是注册资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一个合理的注册资本,才是最理智的选择。 注册资本怎么确认已缴纳? 公司成立后,需要在银行开设一个企业银行账户。股东个人(或单位)从自己账户向公司账户转入应出的资金即可,转账资金用途里要写上“投资款”即可。 以前实行实缴制的时候,注册资本是需要验资报告的。现在多数情况下已经不需要了,只有一些招投标项目或者比较大型的合作伙伴,为了确认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需要合作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可以在实缴完成后,找会计师事务所来出具即可。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1-24 -
关于发票盖章,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发票盖章热点问题解答: 成都公司注册、成都代理记账、财税咨询、纳税申报 1.发票上可以用公章代替发票专用章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上盖了公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还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显示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吗? 答:有效。 5.发票没有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的记账联需不需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所以,记账联不需要盖章。 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有问题吗?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8.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盖章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 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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