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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年底关账别多缴50万元的税!
【政策要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例1】2020年度,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满足条件,不考虑其他情况1.如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00元,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000.00-1,000,000.00)×20%×50%+1,000,000.00×20%×25%= 250,000.00元。2.如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01元的企业,则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000.01×25%=750,000.00元。结论:小型微利企业即多1分钱年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500,000.00元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多了一个人呢?多了1分钱资产总额呢?结论类似!【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7.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8.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9.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0.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25 -
从一起案例看划转税收政策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运用
近年来,划转在企业并购重组实践中被大量运用。据笔者统计,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共161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过曾进行了资产或股权划转事项,而2020年1至8月期间,这一数据为139家。可以看出,划转这一特殊的重组形式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践中被大量运用,但划转中的税收政策运用也值得关注。笔者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在运用划转政策时,未能合规处理,导致存在一些税收风险。一、拟上市公司划转税收政策应用案例近期,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律师认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在注销前将土地和厂房无偿划转给发行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契税均可以适用重组的各项税收政策。(一)交易简介A公司为某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全资子公司。A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仅通过向发行人出租土地和厂房取得租金收入。2017年7月,A公司刊登注销公告。在企业清算过程中,2017年8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划转至发行人。划转完成后,2017年12月,A公司完成注销。(二)税务处理1.主办律师认为,A公司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可能涉及需要缴纳的税款及税务处理如下:(1)企业所得税本次资产划转后,不改变被划资产原有的经营活动,A公司及发行人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的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并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公告”)规定,本次无偿划转,A公司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A公司将相关土地、房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发行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增值税,A公司无须缴纳。(3)土地增值税鉴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系按照土地账面价值确定,无增值额,且A公司没有取得收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本次转让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就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A公司需缴纳印花税。A公司已缴纳完毕,共计5183.40元。2.主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受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能涉及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契税因A公司与发行人关于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发生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因此其性质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可以免征契税,且已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印花税就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需缴纳印花税。发行人已缴纳完毕,共计5183.40元。经核查,律师认为,发行人、A公司已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依法缴纳相应税款,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二、划转涉及的税收政策 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重组形式,其实并没有上位法的支持。无论是在《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典》,还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或《企业所得税法》等实体税法中,均没有相关表述,仅在2020年8月通过的《契税法》中有所提及。笔者理解,划转是为了解决我国企业的特定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特定重组形式,在不同的税种中,有不同的规定及处理。1.企业所得税划转在企业所得税中的规定是109号文及40号公告,对四种方式的资产或股权划转,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须同时满足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等条件。2.增值税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文件并未提及划转的形式,实务中有时会发生税企争议。另外,一般理解,可以不征收增值税的转让必须是“业务”的转让,而不是单纯的资产转让。对于可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相关文件仅列举了货物、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而对于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等并没有列举,因此,一些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等,不同意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明确了股票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3.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相关文件中,并未涉及划转的形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对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设、投资入股等行为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并未包含划转形式。因此,无偿划转的资产中如果包含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虽然不是有偿转让,但仍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无偿划转的资产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按公允价值计算确定视同销售收入。但也有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出台了特殊规定。对于40号公告中的第一种划转方式,即“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划转,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这种划转方式实际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根据57号文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满足此种情形,该种形式的划转可以适用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4.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5.印花税在印花税相关文件中,也未涉及划转的形式。三、本划转案例的合规性分析(一)该划转可以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虽然13号公告及36号文明确“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并未提及划转,但笔者理解,无论企业是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还是资产划转的方式转让资产,都是企业重组的一种方式,只要其他条件满足,均应该给予不征收增值税的待遇。因此,A公司将相关土地及房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发行人,属于“业务”的转让,符合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二)该无偿划转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A公司认为“鉴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系按照土地账面价值确定,无增值额,且A公司没有取得收入”,本次转让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其理由不能成立。57号文并未对无偿划转的形式给予相应的税收政策,因此,A公司对无偿划转给发行人的土地、房屋,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按公允价值计算确定视同销售收入。(三)该划转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A公司属于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其向发行人无偿划转相关土地及房屋,属于40号公告规定的第三种情形,“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在划转时,股权架构上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但A公司在资产划转完成后立即注销,其与发行人不再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不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另外,109号文要求,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必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而本案中,A公司在清算期间将相关资产无偿划转给母公司后注销,除了节约税收成本外,并不能推断出还具有其他商业目的,因此,减少缴纳税收是其主要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四)契税及印花税的处理合规A公司的契税免税,印花税已经缴纳,其税务处理合规。四、上市公司在适用划转税收政策时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划转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被大量运用,但仍存在一些不明确、有争议甚至税收政策空白的问题。从目前上市公司划转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分步交易中,在划转完成后12个月内,划转双方发生了股权架构变化,不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由于40号公告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划转有严格的股权架构要求,即“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或“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同时,40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公告上下文,笔者理解,此处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的连续12个月内,划入方必须持有标的股权或资产;二是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的连续12个月内,划转双方的股权架构仍要满足40号公告“两类架构、四种方式”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比如,母公司下属的两个全资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后12个月内,划入方吸收新的股东,导致母公司不再对其100%持股,就不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从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看,一些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采取了分步交易,在划转完成后12个月内划转双方发生了股权架构变化,不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又比如,某上市公司先将需要剥离的资产划入到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随后出售该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发生此种情况时,就不再满足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指的是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因此,上市公司需要注意时间要求,合规进行税务处理。(二)分步交易中,划转完成后12个月内,划入方处置划入的资产或股权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整合资源,往往分步实施重组行为,这其中,划转的方式经常被运用。如某上市公司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为B公司100%的股权,但B公司的股权目前由甲集团公司下属两个子公司分别持有,甲集团便将B公司100%的股权划转至甲集团,再以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参与某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此情形就属于“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需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对相关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三)一些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存在争议划转中最常见的争议是,含有负债的资产划转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109号文及40号公告字面意思看,并未限制含有负债的划转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认为,资产与负债在会计要素中属于两个不同概念。若将相关资产及负债一起划转,则相当于划入方向划出方支付了一笔金额相当于负债金额的对价,属于有偿划转,有可能造成税收政策的滥用,因此含有负债的资产划转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有偿划转能不能适用10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呢?虽然109号文并未对划转定义为有偿划转还是无偿划转,但40号公告却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也视为划转,说明政策制定者的本意并未将划转局限于无偿划转,也可以是有偿划转。另外,从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看,大量的资产划转是将相关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负债一并划转的。笔者认为,从划转的政策制定本意来看,就是为了解决企业集团间的资产整合问题,而资产一般都是包含相关负债的,对该种划转,应该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但对与所划转资产无关联的其他负债,为避免税收政策的滥用,不能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四)国资委或政府下属企业之间的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政策缺失109号文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理解,因国资委并不是企业,国资委100%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的情况,不适用这一政策。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对该划转行为进行征税,对谁征?税款由谁来负担?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实践来看,目前并无对国资委之间的此类划转征税的公开案例。如何处理,需要后续政策的进一步明确。五、几点启示(一)统筹考虑各个税种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划转一般只涉及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含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资产的划转,还会涉及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划入方还涉及契税。一些上市公司在划转时,未能统筹考虑划转中涉及各个税种的处理。如本案中,A公司向其母公司无偿划转不动产,就没有考虑充分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导致政策适用错误。(二)合规处理税收业务划转的税收政策适用门槛较低,应用较广,但从上市公司实践看,一些企业在政策适用上存在明显的瑕疵,给企业留下了税收风险。作为公众公司,建议上市公司在政策适用前,吃透税法精神,既要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又要避免滥用税收政策,防范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由于我国目前的划转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政策不明确或政策缺失的问题,建议企业充分了解当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如对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含有股票等金融商品的,从税法原理上争取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四)完善划转中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其更多的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内部行政行为,在税收上应该予以支持。从鼓励企业改革和做大做强的角度出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完善划转中的税收政策,对国资委或政府下属企业间的划转,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25 -
个人转让股权的十个常见问题
个人转让股权该如何缴税,实务中咨询的人还挺多。今天我就大家经常咨询的问题汇总如下,以供参考。一、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什么税?税率是多少?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税目是“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目前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目是“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用股权转让所得乘以税率即可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评估费等。三、股权转让收入就是买卖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吧?不完全是。一般情况下是转让合同上标明的价格,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税务机关会核定征收;再比如转让人除了取得合同标明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外,还有一些合同未列明但与转让股权相关的收入,也应当一并征税。四、什么是以股权转让相关的收入?“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所以有的时候并不仅仅是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格,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的。参考政策:国税函[2006]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五、什么算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只要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就会被税务机关调整吗?不完全是。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使收入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会调整。(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七、税务机关会怎样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首要的,也是最主要的核定方法就是“净资产核定法”。也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举例来说,如果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是2000万元,个人股东转让50%的股份,转让合同价格是800万元,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需要按1000万元核定转让收入。另外如果该企业的资产总额中房屋的比例是30%,那么还需要参考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很可能评估价大于入账价,如果按评估价算下来企业净资产是3000万元,那么转让50%的股份,转让收入会核定为1500万元。八、股权的原值该如何确定?股权原值的确定根据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一)直接购买的,股权原值为购买价加上合理的税费。(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为该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价格加上合理的税费。(三)无偿取得的股权,具备合理理由的,股权原值为合理费用加上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时支付的对价。所谓的合理理由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举例来说:父亲投入100万元取得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儿子取得股权时花费了2万元的相关费用。儿子再以500万转让股权的时候,可以扣除的股权原值是102万。(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请注意:缴了税,可以作为成本扣除;没有缴税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举例:A公司的个人股东张三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是3200万元,已办理工商登记。如果税务局认为价格不公允,调整计税价为10000万元。问:李四以后再卖A公司股权,计算个税时,如果不考虑合理费用,成本是按当时购买股权时支付的股价3200万元扣除,还是按照计税价10000万元扣除?答复: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应该按10000万元扣除。九、应该什么时候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下列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股权被强制过户、对外投资、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且交易行为已完成。(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请注意: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符合均构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十、应该在什么地方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注意:纳税地点不是纳税人所在地,也不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25 -
分支机构多,可以选择汇总纳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对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项进行了明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航空、邮政、电信、金融等行业企业也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大中型企业各分支机构独立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工作量较大、管理成本也较高。因此,不少分支机构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也存在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需求。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关注汇总纳税条件,掌握汇总纳税要点。释疑1:汇总纳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强调的是,汇总缴纳增值税并非“零门槛”,相关企业须满足汇总缴纳条件,方可汇总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等政策规定,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他行业跨地区经营企业而言,虽然目前尚未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但一般来说,企业需要符合几个条件,才有可能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整体来讲,总机构方面,需要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分支机构方面,需要由总机构申请设立,并为非独立法人企业。同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同一省内跨县(市)设立,且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等情况。此外,不同地区对分支机构数量、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总额和年增值税应纳税额有具体额度规定。笔者提示相关企业,对照所在省(区、市)的具体规定,对照满足各项条件后,再汇总缴纳增值税。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文件的规定,除税务总局批准的铁路、航空、邮政、电信企业外,只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分属不同县(市)的企业,才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跨省经营的企业暂不适用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释疑2:税额计算方法主要有哪些?通常来说,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照确定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税额计算方法包括销售额配比法和预征率法等。在销售额配比法下,分支机构按应税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重,计算确定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并分别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预征率法下,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下,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由于各地具体要求不同,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对照所在省(区、市)的具体规定,计算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以及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需要注意的是,在选定税款计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总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包括:申请报告;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以及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应设置完备的账簿,以支持总机构汇总纳税中计算税额,通常包括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等账簿。如果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应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释疑3:汇总纳税后需要重视哪些问题?企业获批汇总缴纳增值税后,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随之而来。目前,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分支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实务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大多分别领取和开具发票,这种情况对企业内部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需制定统一的发票管理制度,总机构需将各分支机构职责划分清晰,对各分支机构领用、开具、保管发票制定详细的流程,特别是发票开具环节,须明确开票类型、开票时间、开具税目和适用税率等细节。同时,发票作废、冲退和后期传递等管理细节也都需要明确。此外,笔者建议汇总纳税企业统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时间,以便于总机构及时汇总当期已经确认并予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当期的进项税额应抵尽抵,据此进行合理的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回流。当然,如果遇到特殊类型的企业及特殊政策适用的节点,相关企业还应统筹进项税额处理的方式方法,从而优化企业增值税整体税负。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25 -
年终即将关账,发现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提示:2020年即将结束,纳税人陆续进行了关账处理,在账务以及发票的梳理中,部分成本费用的发票丢失应当如何进行处理?近期,福建省税务局在网络留言中答复了丢失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发票丢失情况下的税务处理,财税星空总结如下:1.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结合福建省税务局的答复,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建议将证实企业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在发票丢失的情况下,企业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并保留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对于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同情况,可分别以发票联复印件或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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