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操作指南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06 -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 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汇报 要求进一步打通落实堵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汇报,要求进一步打通落实堵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是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关键,也是应对严峻复杂形势、促进经济稳定恢复的重要举措。受国务院委托,在全国9个省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总的看,《条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企业对减税降费、政务服务便利化等满意度较高,对“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便利企业开办经营的改革举措感受明显。去年在极为困难条件下新设市场主体2000多万户,逆势大幅增加并保持较高活跃度,离不开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评估也发现企业对招投标、中介服务、融资等方面问题反映较多。同时,东部地区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之间,省会城市与非省会城市之间,落实《条例》的进展也不平衡,有些差距明显。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条例》落实力度,放出活力,管出公平公正,服出效率。一要鼓励东部地区、省会城市对标国际先进先行先试,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非省会城市以改革促进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二要推广“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创新举措,催生更多新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运行。三要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政府项目招投标市场化改革,规范中介服务,加大信贷中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潜规则”的查处力度。四要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放得开又管得住,进一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行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对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草案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多年实践做法,一方面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并突出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草案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降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营业账簿的税率,取消许可证照等的印花税税目,同时明确现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会议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次充好、虚假轮换等,严禁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强化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检测监管,规定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的措施。草案还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05 -
母公司豁免子公司债务,亏大了!
在实务中,很多公司,尤其是集团公司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豁免子公司的债务,每日一税认为亏大了。现将母公司豁免子公司债务有关涉税事项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每日一税发现:在实务中,很多公司,尤其是集团公司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豁免子公司的债务。 太亏了。 为什么呢? 先举个例子。 案例: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12月,B公司欠A公司2000万元。为了更好地支持B公司的发展,A公司2021年1月3日决定豁免了B公司的债务。 (一)B公司的财税处理 A公司豁免B公司的债务2000万,相当于B公司接受A公司捐赠,则B公司应将接受的捐赠额计入资本公积,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 2000万 贷:资本公积 2000万 法规依据:《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8.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税务处理 A公司豁免B公司的债务2000万,B公司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A公司的财税处理 一般地,很多公司做如下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000万 贷:其他应收款——B公司 2000万 税务处理 A公司豁免B公司的债务2000万,不属于公益性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的200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 细心的老师已经发现,因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这一豁免债务,豁免出1000万税款。是不是亏大了呢? 有老师也许会认为A公司的账务处理值得商榷:既然财会函[2008]60号认为,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那么,A公司豁免B公司的债务2000万,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而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A公司豁免的债务2000万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则将来A公司处置B公司的股权或B公司注销时,可作为A公司投资B公司的投资成本(即计税基础)扣除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有老师会认为:A公司豁免B公司的债务2000万元,B公司2021年度确认了企业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对称原则,如果A公司将豁免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如果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加投资B公司的计税基础。 于是有了税企争议。 在我看来, A公司根本就不应该豁免B公司的债务2000万,因为豁免债务从整体看,少则缴税500万,多则缴税1000万。 因此,A公司要支持B公司发展,需要重新设计支持方案。 新设计的方案必须要避免税企争议,重点关注两点:一是证据的理解及定性;二是税法的理解及适用。 A公司对B公司的支持方案改为:债权转股权。 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豁免协议改为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协议。则 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万 贷:其他应收款——B公司 2000万 B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 2000万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000万 债务豁免改为股权投资后,A公司不缴税,但投资B公司的计税基础2000万元;B公司除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外,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豁免改为股权投资后,不仅毫无税企争议,而且还少缴企业所得税税至少500万。这种方案怎能不用呢? 综上所述,母公司豁免子公司债务,老板就亏大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05 -
印花税将有重大变化!
2021年1月4日晚间,国务院紧急在星期一就举行常务会议。本来我们都在猜测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会通过此前2020年度疫情期间国家推出的一系列财税优惠措施继续执行。但是根据央视新闻联播报道,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并未讨论这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而是爆出一个更重要的税收立法信息——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并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结合新闻报道,我们对印花税法(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点评和分析。第一、税制平移,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这一点也是本轮税收条例立法,实现“税收法定”的常态之举。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烟叶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基本都是维持这样的整体框架,在这个基础上适度完善和优化税法要素。第二、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写入税法草案。我国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并没有直接明确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但是我国在1992年6月17日,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联合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2]137号)就明确从1992年1月1日起,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其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和纳税人也不断进行调整。2008年9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通知要求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预计草案中会明确对股票、优先股、存托凭证交易统一征收印花税。但笔者推测单边征收要求和印花税税率会暂时保持不变。考虑到证券市场调控需要,草案预计还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和纳税人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三、对接新的民法典,明确需要征税的合同范围。现行印花税条例中列举的印花税合同,主要是根据上个世纪80年代有关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的立法实践确定的,相关名称也是沿用当时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实现三法合并,合同法律制度得到完善,但是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应税合同居然持续20多年不做修改,以不变应万变,这也给实际征管带来了很大的争议。2020年5月28日,新的民法典制定通过并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印花税条例中的应税合同必然要做出相应修改。预计,印花税法草案会明确对融资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而不再像现行税制中比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借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典型合同,比照贴花其实是牵强附会。第四、简并取消许可证照印花税。现行印花税条例中的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仅强调要简并取消许可类证照印花税,对于权利类证照印花税如何处理没有提及。笔者建议同时统筹考虑产权转移书据作为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将其与应税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安排。第五、降低加工承揽等合同税率,减轻企业合理负担。笔者不赞同采用加工承揽合同的表述。民法典中列明的典型合同并不叫“加工承揽合同”,而是直接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加工合同包含在承揽合同之中,并无突出的必要。现行条例中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是万分之五、2018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将其列为支付报酬的万分之三,笔者估计草案也会采用万分之三的税率规定。另外,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预计草案会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05 -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实操重点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和《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件”),明确对国际运输企业自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买、在海南洋浦港、上海洋山港登记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为确保船舶退税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发了《办法》,就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二、主要内容(一)适用《办法》的具体范围?《办法》第二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符合41号文件第一条、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办法》办理船舶退税。(二)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退税额?《办法》第二条明确,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三)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办理船舶退税备案?《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一是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二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四)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次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次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五)此前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如在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还开展了货物劳务出口业务,应当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办法》第五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船舶退税备案所需资料外,还应按现行规定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六)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需要办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41号文件、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须自条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并自条件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船舶退税政策。(七)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如何申报办理船舶退税?《公告》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时,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信息:一是41号文件、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此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企业无需重复提供。二是《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并在该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三是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八)运输企业在申报船舶退税时,需要提供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上述发票有什么特别要求?《办法》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九)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41号文件、5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是否需要补缴已退税款?需要补缴。《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已退税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41号文件、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净值=原值-累计折旧(十)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执行期限41号文件明确,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2024年12月31日,52号文件明确,上海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办法》发布后,凡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间的,均可按《办法》申请船舶退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05
-
低价透明统一报价,无隐形消费
-
优质服务一对一专属顾问7*24h优质服务
-
信息保密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售后无忧服务出问题客户经理全程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