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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行税额”两种情况?
同样都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有时是“视同销售”,而有时又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在税务上是如何规定的呢?这两种情形应该如何区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备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视同销售情形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实际问答进行说明1. 公司准备购买2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中抵扣。你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额中抵扣。2. 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 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因此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用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单位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为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3 -
支付给临时员工费用涉税处理
【例】企业聘用临时员工每周一次做清洁服务,单次费用不超过500元,每月结算,如何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三、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因此,企业聘用临时员工每周一次做清洁服务,单次费用不超过500元,每月结算,其支出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企业聘用临时员工每周一次做清洁服务,单次费用虽不超过500元,支出单位要按规定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因为单次费用500元没有超过8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为0呢?不是,因为上述案例“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以应该劳务报酬所得收入为2000元(假设每月四周),应预扣预缴税额=(2000-800)*20%=240元。计算过程:本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扣除费用 = 800元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 - 扣除费用=2000-800=1200元应纳税所得额 1200,参照税率表,得到税率 20%,速算扣除数 0级数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1(0<X≤20,000)20%02(20,000<X≤50,000)30%2,0003(50,000<X)40%7,000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600 × 20% - 0= 240元税后收入 = 劳务报酬 - 应纳税额= 2000 - 240= 1760元另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提醒: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一般从两个角度分析:1.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扣除凭证要求2.个人所得税扣缴:属于什么所得项目+是否需要扣缴个税+如何算/申报个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3 -
2021年首月个税开始扣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忘记确认怎么办?
2021年第一个月的个税扣缴申报已经开始了,纳税人还将于3月迎来第二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或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那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扣缴端进行后续确认或调整。 “2021年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你确认了吗?”最近,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成了网络刷屏率最高话题之一。元旦过后,一些纳税人非常着急地向笔者咨询: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现在应该怎么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化又该怎么办?其实,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够很方便地办理相关业务。 忘记确认怎么办?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些人性化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填报的有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举例来说,纳税人以前年度填写的住房租赁合同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会自动将扣除信息带入2021年度,扣缴义务人可以继续办理扣除。 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剩余任何一个月补填报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2022年3月1日~6月30日年度汇算期间,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 具体来说,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以下三个方式,进行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方式一:在首页“热点专题—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栏,点击“进入”,选择扣除年度“2021”,点击“一键带入”,根据提示进行确认。 方式二:在首页“常用业务”栏,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点击“一键带入”,根据提示进行确认。 方式三:点击首页上方“我要办税”,进入“办税”页面后,点击“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提示进行确认。 信息有变怎么办? 接下来一段时间,扣缴义务人将面临2020年最后一个月和2021年第一个月的扣缴申报,纳税人也将于3月迎来第二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下来应该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对扣缴义务人来说,应当及时提醒纳税人确认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2021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预扣预缴时,依法为纳税人办理扣除。 对纳税人来说,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比如子女年满3周岁、赡养的老人年满60周岁等,或者发现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填报错漏之处,应当及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电子模板或纸质报表方式,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以免错误申报个人所得税。 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为例,纳税人通过点击首页上方“我要办税”,进入“办税”页面方式,即可进行下列操作: 如果2020年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而2021年有,那么,纳税人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填报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即可。 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需要修改或作废删除,纳税人可点击“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或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点击“一键带入”,然后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选择扣除项目,进入“填报详情”页面进行相应修改或删除;也可以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年份“2021”,选择扣除项目,进入“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修改或作废。 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新增,纳税人可先点击“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在核对原有的扣除项目信息后,选择“一键确认”;然后再返回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填报需新增的项目。 如果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在2020年又忘了申报扣除,那么,纳税人应当先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0”,填报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过上述“一键带入”功能,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确认。 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2020年期间发生了变化,但又忘了修改,那么,纳税人应当先通过“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年份“2020”,修改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过上述“一键带入”功能,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确认。 专项附加扣除注意啥? 根据两年来12366咨询问题和信息填报的情况来看,纳税人在理解并应用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时,要注意准确把握政策细节,切忌“主观臆断”。 例如,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对于离异重组的家庭子女而言,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但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如果是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孩子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月~8月升学衔接期间,父母仍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要注意填报时间不要出现间断;如果孩子本科毕业后备考研究生,因备考期间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其父母不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在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对于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配偶或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超过15000元但低于80000元的部分,可以由纳税人扣除,但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暂未纳入扣除范围。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年度,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例如,纳税人2020年末住院,2021年初出院,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因此,申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为2021年。 对于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如有疑惑,建议查阅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或拨打12366进行咨询。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3 -
以出租方式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有这样一个实务案例:甲房地产公司将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出租给业主,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年,并一次性收取租金。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限终止时,甲房地产公司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甲公司上述行为,税务应如何处理?对这个问题,我们分别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这五个税种来分析一下:一、增值税甲公司表面上签订租赁合同,实质上将无产权车位的永久使用权转让给业主。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甲公司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网上有一个类似的问题,12366的答复也是如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因此,甲公司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土地价款。二、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因此,甲公司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有关联。三、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甲公司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可以直接将地下车位成本扣除。销售地下车位时,没有对应的地下车位成本。四、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甲公司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五、房产税实务中有些人认为:房地产公司出租永久使用权的停车位,虽然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但在房产税上依然属于出租业务,所以还应该缴纳出租业务的房产税。笔者认为虽然该行为形式上是出租,但其实质上是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租赁房产税。对此问题可参考总局在2011年的一个答疑,对此行为需要缴纳哪些税进行了明确,虽然是营改增之前的答疑,但不影响对该行为应缴纳税种的定性。61、房地产公司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3 -
集成电路下游产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提到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有关封装、测试等产业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规定其实早在(财税〔2015〕6号)就已经出现,45号公告再次明确一下。 满足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0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满足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0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VS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是通过半导体工艺将大量电子元器件集成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电路,可以细分为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测试封装等三大产业。从产业链整体看,集成电路测试和封装行业则属于产业下游。笔者提醒,集成电路下游产业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时,还需关注适用条件的具体差别。 具体来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虽然都有具备境内设立,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情况,研发费用占比,销售收入占比,资质以及场所、软硬件等6项要求——两者在研发费用占比与销售收入占比具体要求截然不同。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当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须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而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该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占比方面,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须不低于6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比须不低于30%。 就集成电路封装而言,在直插封装工艺、表面贴装工艺、高密度封装工艺三个阶段发展过程中,已出现了几十种不同外型尺寸、不同引线结构与间距、不同连接方式的电路。但是,高密度封装工艺目前仍处于研发阶段,需要技术突破,实现量产;IC测试在确保芯片质量和提升整个产业链的运营效率在整个产业细化分工的趋势下,IC测试已逐渐走向专业化、规模化。然而,无论是封测企业的3.5%,还是关键专用材料或是专用设备的5%,以年度研发占比角度来说,会比起高新技术企业的三年期研发费用占比要求略高——高企研发占比5000万(含)、5000万到20000万(含),20000万以上的三年研发费用占比分别是5%、4%、3%,不要求每年都满足。 如何享受集成电路下游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预缴便可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集成电路下游产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和集成电路中上游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略有不同。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材料、装备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当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54、55项要求整理,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集成电路下游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能叠加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下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额抵免等税收优惠。 集成电路下游企业研发能力极强,很多是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对应可享受高企15%所得税优惠税率,或选择适用“两免三减半”优惠。值得注意的是,两者不能叠加享受。 实务当中,集成电路下游产业的定期减免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配合使用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对初创期企业比较实用,在获利年度开始的头两年,企业所得税可以豁免,第三至第五年在法定税率25%基础上减半征收。笔者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哪种优惠。 案例 果果企业是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成立于2018年。2020年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共175人,企业当年职工总数800人,比例为21.88%。按照财税〔2015〕119号归集的研发费用568.32万元,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483.07万元。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763.63万元,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占比5.28%。收入总额为15550万元。该企业自2020年才开始获利,应纳税所得额为861.08642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根据上述资料填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表格。 【分析】 ①基础信息表填报 ②《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③《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④主表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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