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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的个税别算错了!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新个税法经营所得需要关注的要点:【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提醒1】合伙企业投资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该并入到经营所得中一并按“经营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提醒2】综合所得无论多少,只要有,经营所得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企业年金等其他扣除项目。比如: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020年度取得劳务报酬收入700元,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则经营所得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企业年金等其他扣除项目。备注: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提醒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提醒4】陈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每月从该合伙企业领取“工资”5000元,财务对陈某取得的所得进行了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明细按累计预扣法扣缴申报。后果是:陈某在年终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在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中有综合所得,其合伙人的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将无法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建议及时办理更正申报,删除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申请退税。【提醒5】实务中一定将合伙人和非合伙人员工分类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处理。对非合伙人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仍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工资所得明细申报;对合伙人则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进行申报。【提醒6】如果企业支付的投资者个人“工资”,已正确计入“税后列支费用”或“合伙人提款”科目,没有参与利润的计算,则该项目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如已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减少了会计利润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提醒7】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会涉及两个税目,一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是经营所得。所以,不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提醒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例】某合伙企业成立时有2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A公司,约定分配比例40%,另外一个是自然人股东李先生,约定分配比例60%。2020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总计200万元,经合伙人商议决定,本年度对所得暂不进行任何分配,不考虑其他情况:自然人股东李先生2020年度就120万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2021年3月,经合伙人商议决定,进行分配,自然人股东李先生取得240万分配所得,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0 -
企业出口业务跨年度申报(免)税的有关注意事项
“ 岁末年初之际,本文针对目前出口退(免)税申报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行讨论,简述企业出口业务跨年度申报退(免)税的有关注意事项。”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所属期等问题2号公告发布后(具体内容见前期文章2021年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以前年度符合规定的超过退免税申报期限出口业务仍可继续申报。根据现行企业退税申报系统的设定,企业申报跨年度出口业务(即:本年申报以前年度出口业务)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一)外贸企业申报所属期:按照现行企业退税申报系统的设定,外贸企业前期出口业务跨年度申报退免税时应使用货物出口年度(即: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属年度)所属期,如2020年出口业务,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退税所属期应使用“2020××”(建议统一使用“202012”);对于一次申报不完的可以通过申报批次予以区分,如第一批申报使用“202012 01”申报批次,第二批使用“202012 02”申报批次,以此类推......注:外贸企业本年度出口业务不能与往年出口业务在同一所属期合并申报,不同年度出口业务应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二)生产企业所属期标识:对于生产企业办理跨年度出口业务退(免)税申报时,应注意在免抵退申报明细录入时,“所属期标识”栏目应录入实际出口年度(即: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属年度),以确保后续数据统计的准确。注:“所属期标识”并非出口退(免)税申报所属期,“所属期标识”指该笔免抵退业务的所属年度(4位年度数字)而非申报免抵退业务的所属年月(6位年月数字)。二、出口商品代码相关注意事项一般年初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后,都会有部分出口企业因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而出现申报错误,导致无法及时办理退(免)税。如企业原正常退税业务跨年后按照原商品代码申报退税出现异常,建议出口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以避免申报错误的出现:一是查询退税率文库确认商品退税率是否发生了调整变化,建议查询商品代码的前8位,重点查看商品退税率和退税率的有效期限是否发生变化;二是确认企业自身产品是否存在扩展码情形(即产品在内销时存在不同税率等情形)。一般来说报关单商品代码为10位代码,对于存在不同税率等出口商品申报退免税时会使用“报关单商品代码+扩展码”(可能是11位代码或更多)来进行申报;如存在扩展码则申报退免税时应使用包含扩展码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三是确认报关单商品代码前8位代码在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中是否为有效的退免税商品代码。除上述情况外,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一般使用8位商品代码,而海关报关单的商品代码一般为10位代码,因此如报关单商品代码的前8位代码属于有效退免税商品代码,则直接使用前8位代码申报退(免)税即可;四是向海关或报关行确认企业本年度同类商品现在报关出口时商品代码是否发生变化(即在报关出口期间海关调整了商品代码),原商品代码是否不再使用;确认后可通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继续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0 -
这两项涉及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都是增值税现行的优惠政策。对于既符合即征即退条件又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的同一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不论是全额还是部分退还已缴税额,都必须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也就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当期进项税额的问题;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又必须以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作为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的基数。这样看来,增值税即征即退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这两项优惠政策,都须涉及到进项税额。那么,同时符合该两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时,还能否叠加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呢?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现在增值税政策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符合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包括“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者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将已征税款的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实务中,增值税即征即退涵盖了很多项目。例如: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仍然是要按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来计算。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如前所述,所谓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包括“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就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者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也就是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其进项税额就可以计提10%或15%的加计抵减税额。待到增值税纳税期期末,再以按规定计算出来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用于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此外,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至此,已有的增值税政策,并没有规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就不能同时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因此,符合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如果又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既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也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优惠。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0 -
又发福利了!最高可获500万元资助!2021年成都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启动!
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到 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创新, 从国际科技合作到科技金融资助 …… 首批申报项目涵盖 “基础能力建设计划”“重点研发支撑计划” “成果转化引导计划”“创新环境提升计划” 四大方面八大业务类别, 单项资助额度最高可达500万元!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近日,成都市科技局发布《2021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具体来说,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配套资助面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国家部委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将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配套资助;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包括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业资助和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服务资助两大类别。评审后,对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按创业类、创新服务类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 提升创新策源能力,技术创新研发项目面向乡村振兴科技行动(都市现代农业领域)、公园城市科技行动(社会发展领域)、人口与健康领域。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对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面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15%比例最高给予200万元配套资助;科技金融资助包括债权融资补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奖励,在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奖励上,每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年。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则面向场馆类科普基地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符合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场馆类20万元,非场馆类10万元;蓉城社区创新屋建设资助对当年新申报并且符合建设资助条件的社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科技创新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我局启动2021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现发布《2021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你们按照通知及各类指南的要求,组织和指导区域内有关单位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第一批申报项目共8个业务类别(详见指南)。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注册登记住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须符合各类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严禁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四)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以及项目组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五)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当年同类别项目1项(高校、科研院所除外)。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跨类别重复申报。 (六)目前承担有市级前资助科技项目且尚未验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与未验收项目类别相同的项目。 (七)纳入市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提供已报送统计部门的2019年度《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包括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已报送的2019年度《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报表》和《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以上材料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供)。 (八)凡提供的申报材料涉及内容应不涉密。 三、申报程序 项目通过“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链接)实行全程网上申报。 (一)申报身份获取 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登录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已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需再注册。 (二)项目填报 项目负责人登录申报系统,根据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和上传附件(其中:申报书封面页只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诚信承诺书(申报单位)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诚信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页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审核(查)意见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签章,如有联合申报单位,还需在此页加盖联合单位公章。以上盖章签字(章)页以各类申报书为准,均扫描作为附件上传)并提交,再由所在单位管理员网上审核后提交。 (三)项目审查 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政务窗口、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进行网上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注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后,在签署意见栏须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入驻的产业功能区,或项目实施所在的产业功能区) (四)材料报送 申报阶段只需系统填报,暂不提交纸件,待申报项目立项公告后,我局再另行通知立项项目报送附件,未立项项目无需报送纸件。 四、申报时限 项目实行定期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我局不予受理。 申报单位网上提交(含退回修改再次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17时;推荐单位网上审查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17时;市科技局(含窗口)网上审查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17时。 其中:科技金融资助申报单位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17时,推荐单位及市科技局(含窗口)网上审查截止时间顺延。 提示:请各申报单位审核提交后,及时在系统关注各审查环节审查意见,并根据有关审查意见要求修改完善后,及时再次在系统提交,逾期造成不能正常申报的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五、业务咨询及联系方式 (一)项目指南咨询 有关项目指南内容请详询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联系方式详见指南)。 (二)申报流程咨询 申报流程请咨询市科技局政务窗口。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 联系电话:86924834 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区2-01至2-03号窗口(草市街2号一楼) 联系电话:86924834 (三)技术支持咨询 有关系统技术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热线:65575919 (四)微信咨询 扫描二维码,关注“成都科技服务”微信公众号(cdskjj) 六、注意事项 1.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 2.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市级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未授予推荐权限的市属单位的推荐单位请选择“市级各部门”。 3.高校院所负责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推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9 -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全省科技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要求,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请符合条件的广大中小微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取得202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继续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innofund.gov.cn)查询入库登记编号。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二、科技厅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工作,分批次公示、公告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 三、科技厅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集中抽查工作,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已入库确认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由各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科技厅撤销或由科技厅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五、各地评价机构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年终总结工作,于10月30日前向科技厅报送当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创新典型案例。 六、科技厅将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七、科技厅将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在符合当地防疫要求前提下,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集中进行重点政策解读,提升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八、各市(州)科技局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结合贯彻中央和我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扎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保障工作,切实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推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落地落实,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14日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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