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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
不同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差别,近日对此作了全面的整理。一、购置的房屋(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新建的房屋(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三、出租的房屋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四、融资租赁的房产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8 -
礼品如何“不缴”个税!不多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实务分析1.在公司年会中发放奖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中关键词“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所以是本单位员工在年会上抽奖取得奖品,应当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在公司年会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客户)以抽奖方式赠送纪念品,应按“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偶然所得(1)定义: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2)税率:20%。(3)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3.如何算个税【例】外单位人员奖品为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企业外购花了900元,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900÷(1-20%)×20%如果是本单位员工,仅仅将900元合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个税是员工从工资中负担。4.如何“安排”不缴个税思路:关注政策规定不交税的政策(不是拿发票来报销这种野蛮方式)【例1】奖品为购买本单位产品或者服务“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就理解很多单位抽奖是代金券了。【例2】奖品为1元购买价值5999元的彩电,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形,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奖品为1元购买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也类似处理。5.外单位人员不提供身份证—“随机赠送礼品”可汇总申报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6.如不扣缴的风险(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视同销售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外购的奖品一定要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因为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即不额外产生应纳税额。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注意适用的征收率,建议购买属于免税或者不征税的礼品,比如:图书、购物卡。因为零售图书是免税视同销售也是免税,如果是不征税就不需要视同销售,比如购物卡。【补充】财税〔2018〕5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该项政策后续应该会延续。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时,需要调减视同销售成本1.外购的礼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相等,即不额外产生应纳税额。2.自产的礼品:市场销售价格为视同销售收入,产品成本为视同销售成本,一般情况下,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5 -
集团内单位间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等?
1.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上有何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3.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何时开始计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4.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何时开始计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5 -
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这两种税不需缴纳
一、增值税 合伙人转让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也不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印花税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同于股权、股票,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在征收印花税的列举征税范围内,不需缴纳印花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所得税 合伙人转让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提醒: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提醒: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得抵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盈利。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5 -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综合考量企业所得税等因素
年底将近,不少企业已经开始为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准备。笔者提醒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会计利润总额,进而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相关企业应注意这一政策细节,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并提前做好规划,避免税务风险。案例:享受加计抵减导致“超标”税务人员在纳税辅导中发现,某企业2019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为136628.86元,但未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64842.04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5%+(2964842.04-1000000)×10%=246484.20(元)。税务人员根据规定将136628.86元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会计利润总额后,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101470.90元,超过了300万元的标准,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考虑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规定,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101470.90×25%=775367.7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75367.73-246484.20=528883.53(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分析:加计抵减额未计入利润总额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据此,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记入“其他收益”贷方,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也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其中规定,主表中的“利润总额”包括“其他收益”。同时,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提前考量,做好合规税务安排实务中,一些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后续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很容易给自身埋下风险隐患。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1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要享受这一优惠,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对年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若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却忽视了这一细节,给自身带来损失。如上例,该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少缴纳了增值税13万余元,但却因此多缴了企业所得税52万余元,得不偿失。《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企业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应综合考量企业所得税等因素,提前规划,避免税务风险。补充:根据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专用),建议年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综合考量后再决定是否填报。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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