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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低于6万元,个税预扣预缴如何计算?
2019年1月1日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同时,为了减轻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汇算的压力,新税制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预扣预缴环节采取累计预扣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对于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果全年12个月的收入大体均衡,那么在累计预扣法下,其预缴的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应是一致的,次年也就不用再办理年度汇算,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但是,部分居民个人虽仅有来源于一处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可能存在前高后低的情形,即使其年度收入低于6万元,但年度中间也可能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年度终了后仍需办理汇算申请退税。综合考虑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的办税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进一步精准预扣预缴、释放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公告》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帮助读者学习和运用。一、政策适用主体并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都可以适用《公告》,《公告》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两类:一类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另一类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一般是指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享受新预扣预缴方法的居民个人,必须是上一纳税年度仅从一处取得了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且扣缴义务人每月均预扣预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收入不足6万元”中的“收入”,是指纳税人的毛收入,即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且包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可单独计税的各类工资、薪金所得。另外,享受《公告》新预扣预缴方法的居民个人,本年度与上一纳税年度须为同一扣缴义务人。举例说明如下:付女士2020年在A单位任职受雇,当年在A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50000元,且A单位2020年1—12月均为付女士进行了预扣预缴申报,如果2021年付女士依然在A单位任职,则付女士可享受《公告》的新预扣预缴方法。但如果付女士2021年不在A单位任职了,新任职单位则不可以按《公告》的政策规定,对其工资、薪金所得进行预扣预缴。如果付女士2020年在A单位取得的收入,没有在1—12月每月进行预扣预缴申报,或者付女士是2020年度中间任职于A单位,或者付女士2020年在A单位的收入除50000元工资薪金外还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收入,与其工资薪金合计超过6万元,那么付女士在2021年的预扣预缴阶段,均不可以享受《公告》的新预扣预缴方法。二、政策优化内容《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居民个人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该规定解决了年度收入低于6万元,但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可能会出现预扣预缴阶段缴纳税款的情形。特别是很多企业的年终奖在次年一月份发放,属于典型的收入前高后低。举例说明如下:王先生在A单位任职受雇,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含全年一次性奖金)56000元,不足6万元,其中每月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8000元。A单位2020年1~12月均为王先生办理了预扣预缴申报。2021年王先生仍在A单位工作,且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2021年1月,A单位为王先生发放月度工资4000元,上一年度的全年奖8000元,个人缴纳符合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10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形。按照原先的累计预扣法,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单独计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3%=240(元),工资薪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并入综合所得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4000-5000-1000)×3%=180(元)。也就是说,虽然王先生预计2021年全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在发放年终奖的月份,无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选择哪种计税方式,1月份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办理汇算退税。根据《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王先生2021年累计收入不足6万元时无须进行预扣预缴。所以在2021年1月,王先生的收入为12000元,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2021年以后月份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时,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大大减轻了纳税人年度汇算的压力。三、征管注意事项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公告》要求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另外,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如出现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其有多处所得且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告》对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主要是为了减轻工作稳定的低收入群体预扣预缴阶段的办税负担。但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互相确认后,仍可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扣缴单位既有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也有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既有上年度全年12个月均在单位任职受雇的纳税人,也有只是部分月份在单位任职受雇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需要对照《公告》规定的条件,对不同情形的纳税人进行逐一判定,并在预扣预缴申报中进行不同处理,避免简单化操作引起混乱,从而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2 -
2021年1月第二期政策和项目申报汇总
项目申报政策支持信息汇编, 请关注!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查看并抓紧时间申报 政策汇总整理 01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 三、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应用 四、支持企业上云用平台 五、支持工业互联网产品研发 六、支持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 七、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咨询服务 八、支持智慧园区建设 九、支持重大示范项目 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信息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02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清单目录 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大学生毕业前 1、求职创业补贴 2、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3、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补助 4、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 5、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6.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 (二)大学生毕业后 7.就业见习补贴 8.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9.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资待遇激励 10.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1.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12.鼓励参加“三支一扶”项目 13.鼓励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项目 14.鼓励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15.鼓励应征入伍服兵役(含义务兵和志愿兵役) 16.鼓励到社区就业 17.鼓励继续升学和报考第二学位 18.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就业 19.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21.税收优惠 22.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 二、创业扶持政策 (一)扶持创业大学生 23.扶持对象 24.创业培训补贴 25.创业补贴 26.科技创新苗子补助 27.省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前期孵化补助 28.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29.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30.青年创业贷款 31.创业提升培训 32.高素质农民培育 33.税费减免 (二)扶持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指导专家 34.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补助 35.创业指导补贴 (三)扶持创业服务活动 36.创业活动补贴 三、综合扶持政策 37.取消户籍限制 38.简化体检手续 39.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40.就业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41.学分管理 信息来源: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申报汇总 03《关于征集成都市2021年技术创新项目入库的通知》的通知 一、入库条件 (一)项目属工业和信息化类,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项目应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项目。项目有先进性及创新性,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 (三)项目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技术研发且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方式 成都市2021年技术创新项目征集入库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方式如下: (一)申报企业自行在中国技术创新四川信息网(www.ctisc.com.cn)进入“成都市项目平台”注册用户名及密码。 (二)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后,选择“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按要求填写2021年申报项目的资料,填写完成后生成“成都市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汇总表”,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不需提供附件,不需报纸质资料)。 三、报送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2021年1月13日至1月22日 区(市)县审核时间:2021年1月25日至1月27日 受理处室:市经信局工业设计与创新创意处 信息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04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通过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为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在国(境)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具有一年以上博士后工作经历;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五)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成都高新区,注册时间不早于2018年1月1日; (六)申报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七)申报人现已全职回国,在海外无工作,申报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已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和其他国家级人才项目资助的留学回国人员不纳入本计划资助范围。本计划往年入选人员不再重复支持。申报人不得在多个地区同时申报。 2021年,将聚焦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资助优秀留学人员来蓉创办企业。加强中国(成都)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对在创业园内的创业企业给予适当倾斜。 二、报送时间 2021年2月2日上午12:00前。 信息来源: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05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宜居村镇技术创新”重点专项定向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宜居村镇技术创新”重点专项定向项目必须紧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 (二)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宜居村镇技术创新”重点专项定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执行。请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二、截止时间 2021年1月20日8:00至3月15日16:00,在科技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于2021年3月8日18:00前登陆“四川政府服务网”(www.sczwfw.gov.cn),上传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申报2021年度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书简表”扫描件(以下简称预申报书简表)。 受理处室:科技厅农村处受理 信息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06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要求,我市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已正式启动 截止时间:10月20日 信息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07关于开展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业生涯中无违法违纪、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项目评审、咨询工作; (三)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专家信息表(签字盖章); (二)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若有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资料应一并附上(原件和复印件)。 截止日期:2021年3月31日前 信息来源: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 08关于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首发上市企业及有关保荐机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和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工作的通知》(成财外〔2019〕65号)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四川省首发上市企业及有关保荐机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首发上市企业及有关保荐机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产融函〔2021〕24号)通知发出,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信息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09 2021年“成都工匠”评选命名 “成都工匠”主要是指,在成都重点发展的五大先进制造业和五大新兴服务业中,具有工艺专长、掌握高超技能,技艺精湛、精益求精、严谨细致、专业敬业,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并在本领域、行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产业工人代表。 截止时间:1月25日前 受理部门:各街道、园区工会 信息来源:成都高新区工会办事处 查看详情: http://www.cdht.gov.cn/cdgxq/c139819/2021-01/18/content_d035f92be9ff40bbb9931f0df3accff2.shtml 10高新区关于组织企业参加成都市重点产业、领域和行业紧缺人才岗位需求信息填报的通知 请高新区符合条件(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优秀企业、年产值较高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以上的企业、职工人数或参保人数不少于50人等)的相关企业按照附件要求进行填报。 截止时间:2月9日17:00 信息来源: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查询详情: http://www.cdht.gov.cn/cdgxq/c139819/2021-01/18/content_a3f1766899334f14826981272a07c3c6.shtml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1 -
关于2021年四川省中小微型企业若干补贴政策
各位企业主们2021年四川省都有哪些补贴可以拿?艾聚财为您整理了一下2021年度四川省对于中小微实体经营企业的若干补贴政策。 一、高企研发转化补助 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省内成功实施转化的,根据产出效率,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10%以内给予后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科技厅);对企业转化的项目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达到2000万以上的,按其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高企研发补助 对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省内首台(套)装备应用产品,一次性给予购买应用单位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国内首台(套)装备应用产品,一次性给予购买应用单位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主持与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 对企业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定、主持修改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的60%、50%、30%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根据标准所处行业领域,分别在省工业、农业、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相应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省质监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参与市场拓展活动 对企业参与“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在省直有牵头部门的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厅、四川博览局、省贸促会)。鼓励省内电子商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对在平台上在线注册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比上年有增加的平台企业线上小微企业,在省电子商务资金中给予奖励和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商务厅)。 五、制定省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 制定四川省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在预算资金安排上贯彻落实并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国有企业优先采购、购买省内产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地、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总额30%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同质同价情况下全部使用省内产品的投标单位,在评标环节予以优先考虑,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投标,其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省重点产业园 对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实施直购电试点,对试点园区供电设施基本电费进行补助,并对园区相应供电设施改造进行补助。所需补助资金在外送电价差额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七、正常合法运输 对正常装卸、合法运输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标准实行20%以上的优惠(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成都铁路局运价下浮管理相关办法,给予中小微企业价格优惠,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成都铁路局)。 八、中小微企业创业园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根据规模和发展情况,给予100万- -500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孵化平台、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资助及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对在“51025”重点产业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所需补助资金分别从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资金中列支;对在其他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由市(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新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坚持服务中小微企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从2014年9月1日起,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时,应继续适当下调保费费率,不得附加不合理要求或违规占用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低于3%且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和同级财政按其年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1 -
疫情期间免税的企业取得专票怎么办?
疫情期间免税的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吗? 解答: 一、免增值税期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疫情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其购进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免增值税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后期不再免税的时候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由于购进时是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项目,后面项目改为征税项目,视为改变用途,因此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税额,但是必须购进时取得专票等扣税凭证。 补充:疫情期间免税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购进的是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专票首先勾选认证抵扣;然后,将属于不得抵扣的做进项转出处理。将来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再按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做进项转入抵扣销项。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1 -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如何扣除?
【江苏税务】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留言时间:2021-01-06 答复时间:2021-0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北京税务】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或摊销,是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答:考虑到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不需要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予以补偿,因此会计核算不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务处理时遵从会计处理方式,按照 15 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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