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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觑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带来的税务风险
大股东占款是常见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之一,被认为是A股市场久治难愈的“痼疾”。尽管前几年,我国多部门联合行动,清理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使得这一情况有所好转,但是,受融资环境变化、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近些年大股东占款现象频现,且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部分大股东占款行为甚至披上合法“外衣”。不久前,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明确提出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大股东占款,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不通过分红的方式直接从公司支取款项,是常见资金占用行为之一。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近些年,上市公司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现象频现,而且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有些股东占款甚至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但是,无论大股东通过何种路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都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资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实务中,上市公司因为大股东占款导致退市甚至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情形一:通过虚假交易占用资金证监会发布的《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披露,2018年1月~7月,四川省成都市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借款以及民间过桥拆借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20.9亿元未依法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如果大股东在没有任何实质理由的情形下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没有业务支持,很容易受到监管部门的质疑。一些股东便通过签订虚假采购合同、构造虚假购销交易等方式,将其占用资金的行为包装成交易预付款或交易付款。一般来说,这种占款方式的资金划转流程主要是:大股东安排上市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公司收到采购协议后,按协议付款要求预付给供应商部分或全部货款,此后股东要求公司取消采购计划,在退款时供应商可能在大股东的要求下,将款项退还给其他公司,进而达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通过虚构购销业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需要建立起完整的交易链条,通常涉及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为更好地包装其资金占用行为,一些股东可能会要求上市公司对其虚假交易缴纳税款、开具结算发票。此时,会存在购销业务计税依据失真、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务问题,引发税务风险与刑事责任风险。情形二:通过虚构费用套取资金2019年8月,A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监管部门对其实际控制人的警示函。原来,A公司的账面上列支了一笔咨询服务费,但有关部门核查后发现,这笔费用经过多环节转移,最终用于为“解锁”的股权激励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不乏上市公司股东。该咨询服务费账务核算、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列支。通常情况下,大股东以常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时,企业享有债权追索权,账面上还是保留着资产的属性。如果大股东以虚构费用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资金占用行为就带有一定隐蔽性。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虚构费用方式占用企业资金用于购买房屋、车辆和奢侈品等,同样存在税务风险。需要提醒的是,股东虚构费用套取企业资金并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涉嫌非法侵占企业资产。一经发现,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股东就其占用的资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情形三:通过嵌套融资工具占用资金点对点的资金转移,很容易引起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的注意并引发披露问题。为此,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在中间环节嵌套多层信托、资管产品等融资工具,最终将企业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并约定较低利息达到占用本金的目的。比如,一些上市公司以企业资金购买资管产品,表面上是企业进行理财投资,但实际上购买资管产品的资金以借款形式转入大股东的其他账户中,以此实现占用资金的目的。实务中,有些上市公司还需要为此承担利息费用。有了购买融资工具进行投资理财这层面纱的“保护”,如果不进行专业跟踪调查,很难发现背后的资金占用问题。有些股东占用的资金数额较小,可能会将其作为投资理财损失处理,占用资金完全由上市公司承担,股东个人不再偿还。这种方法虽然看似“安全”,但是其中仍存在税务风险。具体而言,如果股东将其占用资金作为上市公司投资理财损失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核实损失时,其资金占用行为可能败露。究其实质,这笔所谓的“损失”实质上是被股东占用的资金,不但上市公司不能在税前扣除,个人股东还需要就该笔资金补缴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企业股东则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当股东占用资金较大甚至出现无法偿还的情况时,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行为将浮出水面,需要将其占用的资金视为取得所得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情形四:通过混淆资金池资金主体占用资金2019年,某上市公司账面百亿资金不翼而飞的事件备受关注,其通过混淆资金池资金主体占用资金的方式更是引发业内热议。从该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来看,其控股股东与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自动归集各子公司的账户金额。尽管账面显示资金池内有高达百亿元的资金,但是审计师经过复核函证后发现,其账户余额实际上为0元。原来,资金池内各子公司资金已被母公司占用,但是银行没有及时更新账户信息,最终出现上市公司账面百亿资金不翼而飞的情况。大股东混淆资金池中的资金主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给其资金占用行为披上了一层“保护衣”。由于资金主体被混淆,仅从账面上看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加之部分银行的不作为,审计师询函时会面临一些困难。建立资金池属于集团公司常见的内部资金调剂方法,关联企业间相互无偿拆借资金的情况也并不少见。笔者提醒上市公司关注无偿拆借资金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也就是说,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无偿拆借资金行为时,资金提供方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视同为借款方提供贷款服务,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依法纳税,借款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情形五:通过购买无形资产等交易方式“转移”资金与一般存货、固定资产相比,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的市场可比价格更难确定,操纵的空间更大,存在虚计价格的可能。一些上市公司股东便通过以不合理价格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将企业资金转移至自己手中。比如,B公司将其持有的技术成果进行包装,并操纵评估方法对其做出有利的评估作价,销售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C上市公司,从而获得资金。在这种情形下,无形资产转出方需要承担一定的税务成本,包括无形资产溢价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如果企业无形资产转让价格过高,与资产本身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很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甚至受到反避税调查。同时,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行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其通过操纵无形资产价格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被发现,还可能因涉嫌欺诈受到相应处罚。需要提醒的是,税务机关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行为已经开始重视,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需要审视是否存在违规占款行为,及时补足款项,避免引发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29 -
8种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自建房屋 自建的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3种情况确定: 1.自建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委托建房: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3.临时性房屋: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二、新购置房屋 新购置房屋分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两类: 1.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特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三、出租、出借房屋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四、融资租赁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28 -
物业管理公司收入业务的财税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其中以物业管理收入为主,主要包括: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洗、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而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修缮等而收取的公众代办性服务费;为满足房屋业主和使用人的特殊需要,为其提供的增值服务,诸如家电维修、室内裱扮、代办购物、购买充值卡、配送和分销桶装水、订送牛奶,甚至是旅游服务、加油卡、百货公司消费储值卡、社区电信储值卡推广等特约服务费。一、常规收入1、经营收入核算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各项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已经收取的物管费确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管费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税率为6%,征收率为3%。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入,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案例:收取物业费时,是预收方式,如今年已收了明年第一季度的物业费,请问在确认收入时,是否只确认今年发生服务部分的收入?在会计和税法上是怎样规定的?在这一问题上怎样理解权责发生制?解析:今年已实现的物管费确认为收入,预收的明年的物业费确认为负债。预收账款:没准以后还要退回去。合同负债(新收入准则):收了就不退了,不过未来要给别人提供服务,存在义务。案例: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都是按年收取并开给住户收据,那么可以按 12 个月分摊确认收入吗?解析: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会计年度期间有月度、季度、半年度与年度。按年收取的物业费,按月确认收入。3、应收未收的物管费是否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案例:接管的项目中,如有 100 个业主,但在每年的年底总有 10%的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请问在确认收入时,是否要确认这部分未交的物业费?在会计和税法上是怎样规定的?在这一问题上怎样理解权责发生制?解析:按准则规定及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收未收的物管费应确认收入。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2016]36 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以票控税)上游纳税人先开具发票,下游纳税人可能先抵扣了税款,因此,上游纳税人必须先申报销项税,实质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以票控税)案例:物业公司,做 6 月账时,预收了第三季度 7—9 月的物业管理费,已开票,此时是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入 6 月的预收账款?另外,开票的这部分销项税是计税在 6 月交税,还是在 7-9 月,因为已在 6 月开票,这样和收入确认时间又不统一了?解析:6 月预收 7-9 月物管费,按权责发生制,不属于 6 月的收入。已开具发票,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在 6 月计算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是根据会计准则,纳税的义务是根据税法,不确认收入有时也会产生纳税义务,这就是税会差异,税务部门关注的是企业有无按税法去缴税。5、减免物管费财税[2016]36 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我公司是物业公司,有个别业主赠送 1 年的物业费如何入账?要缴税吗?解析: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案例:某户业主应交物管费 2000 元,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说,长期空房未入住)要求减免,为了提高收费率减免 500 元,这 500 元是计入费用的同时也计收入,还是直接计 1500元的收入不考虑这 500 元?解析:类似于商业折扣,按 1500 元确认收入。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二、代收款项1、维修基金的核算物业管理企业收到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时,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代管基金收到代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时,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入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借:银行存款 贷:代管基金2、水费的简易计税及发票开具国税 [2016]第 54 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例:某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2018 年 2 月,共收取业主水费 10.3 万元,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 8.24 万元。收到业主水费:借: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水费 1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3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借:主营业务成本---水费 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24 贷:银行存款 8.24案例:物业管理的水费是差额征收,差额这部分销项大于进项,其他税率的进项大于销项,那本月交税吗?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物业管理的水费是差额简易计税。简易计税需单独核算,不得抵扣其他项目的进项税额。案例:物业公司收的水费,是属于简易征收,给客户开发票,能开增值税专票吗?还是只能开普票?解析:一般纳税人可开具 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 3%普票,或税务局代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3、支付水电费取得收据及分割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28 号,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合同协议约定采取分摊方式支付分割水电费,不再需要以割发票税前扣除,而可以分割单、付款凭证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案例:我们租的写字楼,物业公司提供给我们的水电费只有大发票复印件,水电费只能开收据给我们,因为供电局给物业开的是整栋写字楼的发票,那我们这个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吗?解析:支付的水电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未取得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维修费、工本费、装修押金、出入证押金等案例:物业公司给业主维修下水管,更换水龙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还是管理费用?收取的门禁卡等计入科目?解析:为业主维修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为业主维修产生的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收取的门禁卡、出入证工本费,如果不退还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退还计入其他应付款。主要看押金是否退还,如果退还,不确认收入,不缴纳税款。如果不退还,需要确认收入,缴纳税款。5、电费、垃圾处理费、居民取暖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电费、垃圾处理费、居民取暖费等,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时,如果以自己名义为业主开具发票的,应当作为转售业务,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同时,供电局等可以给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只是将供电局等开具的水电费等发票进行转交,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的,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只就手续费部分缴纳增值税。三、租赁收入1、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财税[2016]43 号,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租计征)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 30%)×税率(1.2%)=房产余值税率×(1.2%)案例:我是物业公司,小规模纳税,房产税是按季度交吗还每月交?解析: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只是针对增值税这个税种。财税[2009]128 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财税[2010]121 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案例:请问开发公司免费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用房和样板间需要缴纳房产税吗?解析:如果开发公司长期免费给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用房,属于物业公司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由物业公司按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2、不动产转租一般纳税人租用其他公司不动产后,再转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如该纳税人与不动产所有人签署的合同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认定为老项目办理简易征收备案,简易征收。签署的合同在2016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9%。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式,具体资料为:1.《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情况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不动产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证明材料(例如不动产产权证明,租房合同)。3、出租自有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9%。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向其他个人以外出租不动产外,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收到停车费增值税处理案例: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包月停车费 2 万元,临时停车费 1.5 万元,业主有产权的车位管理费 1 万元。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的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5%。业主购买了车位的产权,其不动产权利已经属于业主。物业公司所收费用并非不动产的租赁费,而是车位的管理服务费,应适用现代服务业 6%的增值税率。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28 -
“支持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全税种”梳理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消费税一、企业所得税(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政策概述: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政策概述: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政策概述:(一)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 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2. 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3.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政策概述: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政策概述: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增值税(一)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政策概述: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销售符合条件的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政策概述: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政策概述: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政策概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三、车船税(一)符合条件的节能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政策概述:对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节能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二)符合条件的节能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政策概述:对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节能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三)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政策概述: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四)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政策概述:符合以下标准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以上(一)至(四)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四、车辆购置税(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第21号)政策概述: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五、消费税(一)乘用车消费税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文件政策概述:自2008年9月1日起,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如下: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28 -
年终将至,这些重点财税工作别忘“收口”
12月既是季度末又是年度末。对企业财税人员,特别是财税负责人来说,12月更加紧张而忙碌——除了完成常规工作,还要对年度财税工作“收口”。那么,对于财税事项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哪些财税工作是年终岁尾的重点工作呢? 盘点货币类资金。企业财务人员要与开户行对账、盘点库存现金,并核实各种保证金、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专用账户资金余额。如果有内部暂借款的,可采取报销或余额收回方式,清理职工因公借款、清理内部其他暂借款。系统盘点企业持有的支票、汇票等各种票据。对于已开出的各种票据,要跟踪目前的承兑情况。 核实往来账款。企业财务人员要注意在12月31日前后一周内完成与客户、供应商的对账工作。如果客户、供应商较多,应尽早开始发函对账,并注意核实各种合同约定的应开具销售发票、应取得采购发票的情况,应该开具发票的要及时开具,应取得发票的要及时索取。 同时,还要注意清收各项到期的应收款、支付各项到期的应付款。实务中,可以先按账龄统计应收款余额,统计出现债务人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或处于破产中、自然人死亡等有坏账倾向的应收款数据。然后,结合应收款收回的可能性,以及核销坏账额度对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影响,提出坏账核销方案,准备核销资产资料,并评估应收款减值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盘点实物资产。企业财务人员应在12月31日前后的一周内,完成资产盘点工作。企业在多处有实物资产的,可以统一安排,统一时间分头组织实施。如果存在资产报废、盘亏或处置等情况的,要在这个阶段提出报废资产处置方案、盘亏资产的处置和核销方案。同时,要注意评估各项资产价值,测算存货等资产计提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的金额。 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快报)。企业财务人员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快报),测算当年财务预算管理指标,并据此编制年度财务预分析表(简报)。 准备次年的财务预算计划(草稿)。2021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会计政策将要实施。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大中型企业,要在这段时间准备会计政策变更意见方案和会计估计调整意见方案,进而编制次年财务预算计划(草稿)。 梳理评估减免税事项政策执行情况。一方面,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梳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具备的条件,准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另一方面,要注意检视已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事项的会计核算情况,整理税收优惠备案或申报资料。并分析、评估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适应性。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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