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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分离,土增税处理的3种观点分析
A企业原在郊区有块地,长期闲置。旁边的B企业经与A企业商议,借用该荒地建员工宿舍,约定20年后连房带地归还A企业。10年后,随着城市的发展,C房地产公司以1.5亿收购了该地块,经协商最终A得到1.1亿,B得到0.4亿。这里的问题是A、B公司是否要缴土地增值税?如何缴?观点一:A缴B不缴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即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的增值额征税,A公司转让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按取得金的1.1亿元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B公司被转让的房屋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房产证,没有土地哪来的土地增值税?房产应该和土地一起转让时,才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所以B公司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参考依据:《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销售无产权的车库(位)等不能办理产权的其他房地产的,不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文件第四条解读明确: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观点二:A、B分别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述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不是分别转让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以,仅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仅转让地上的房屋,也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A穗、B公司应分别就取得的1.1亿元和0.4亿元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参考依据:总局网站-问题:转让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或地上建筑物是否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因此,转让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也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观点三:由A汇总缴纳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39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房地不可分离。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实质上相当于B公司通过代A公司出资建造宿舍等资产,相对应地取得在一段期间内该资产的使用权,对A 公司而言,该建筑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于资产的定义,因此应确认该建筑物为A公司的资产。这里假设B公司当时房屋建造成本为0.2亿,即相当于B以0.2亿的代价取得了所建房屋20年的使用权,但只使用源了10年,那么A应退还B预付的租金0.1亿元,其它0.3亿元属于A公司违反租赁约定支付的违约金。(注:这里为简化说明,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应地,A应就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土地合计取得的1.5亿元按“旧房转让”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总结同样的事项,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角度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相应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也就大相径庭。结合以上三个观点的解析,大家也就知道土地增值税现实中为什么又叫“土地争执税”。只有期待土地增值税立法的落地,能在法律层面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作出更加明确的规范,才能更好地减少或是避免相关的涉税争议!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7 -
财政部: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财政部财税司司长王建凡表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健全以所得税、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在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效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夯实社会治理基础。要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澎湃) 财政部: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4月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表示,在收入方面,重点是有效发挥收入政策作用,进一步完善现代化税收制度。“十四五”时期,需要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更好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格局、促进结构优化和推动产业升级的作用。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施助企纾困政策需要,精准施策减税降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财政部:去年为应对疫情的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将有序退出 4月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表示,对去年出台应对疫情的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分类调整,有序退出。适当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等政策的执行期限,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对涉及疫情防控、保供等临时性、应急性政策,到期以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切实保障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经费,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介绍,财政部将推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举国体制,切实保障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经费,支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集中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原则,加快推进“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稳定支持国家实验室建设运行,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着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落实和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促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创新。(中国网) 财政部:加强预算风险防控,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 4月7日,财政部预算司司长李敬辉表示,下一步,我国将加强预算控制约束和风险防控。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加强财政运行风险防控,加强重大政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 财政部:继续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控一般性支出 4月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表示,继续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控一般性支出。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和困难地区的保障,转移支付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地区倾斜。加强对基层的保障,最大限度下沉财力,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财政部:加大对制造业和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继续清理规范收费基金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7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综合考虑财政可持续和实施助企纾困政策需要,着力完善减税降费政策,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阶段性的减税降费政策有序退出;突出强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加大对制造业和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继续清理规范收费基金。 财政部:强化逆周期调节,稳定经济增长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7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将着力强化财政调控,实现逆周期、跨周期和预期管理的统一。继续发挥财政总量调控作用,强化逆周期调节,稳定经济增长。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现跨周期调节。发挥财政政策对预期的引导作用。 财政部: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偿债能力评估等机制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表示,在防范风险方面,重点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财政可持续性。科学安排年度财政赤字规模和预算支出,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偿债能力评估等机制。加强民生政策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防范民生领域过高承诺、过度保障等风险。(澎湃) 财政部:加快推进“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实施 财政部:切实保障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经费,支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集中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原则,加快推进“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组织实施。 财政部: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7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完善地方税税制,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新华视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支持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 遏制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收入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完善收入分配秩序,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推进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财政要支持建立完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支持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推动落实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遏制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收入,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良好环境。 财政部发布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7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确定销售额要注意两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6 -
企业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等6个问题
问题一:我公司是河南省的一家企业,与某网络平台签订网路广告发布合同,该网络平台只负责发布广告,并不承担广告制作,请问企业签订该网路广告发布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1 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 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广告…… 等合同,应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因此,对广告发布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因此,你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二:我公司是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采购货物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查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真伪?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第 3 问“受票方收到电子专票后,应如何查验其发票真伪?”解答如下,电子专票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 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验证电子签名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提示框中的“验证”按钮, 即可弹出验证结果。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验证电子发票监制章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右键点击发票上方椭圆形的发票监制章,选择“验证”,即可显示验证结果。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因此,你公司可以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问题三:老赵是安徽的一名自然人纳税人,由于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有误,造成其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少缴纳税款。请问老赵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有误少缴个税的是否能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免予被处罚?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0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 号)第十条第(二) 项规定,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1 年 1 月)》第 9 问“纳税人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少缴税款,是否处罚?”解答如下,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因此,老赵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有误少缴个税的,如果老赵个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免予被处罚。问题四:我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截止 2020 年3月底纳税 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因公司违反税收 规定,2020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通过积极改正,2020年7 月起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请问 2020 年度我公司因纳税信用级别变化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14 日互动交流板块对问题“我是一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后因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 2019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积极改正下,2019 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19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2019年1至8月所属期税款的申请(此前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5 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你公司2019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 为C级,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至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19年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综上,你公司2020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20年7月起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如果你公司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可以享受税务机关退还 2020 年1-3月和7 月-12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问题五:我公司是贵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将自行开发的几套商品房装修后暂做样板间,用于展示产品形象和促进销售,将来这几套房屋最终也会作为开发产品对外销售。请问,这几套房屋用做样板间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 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 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11月20日对问题“企业一共修建500 套普通住宅,为了更好的销售住宅, 将其中4套住宅精装修用于销售展览,后期这4套住宅连同装修也会一起销售,销售前这4套住宅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 知 》(税发〔2003〕89 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如您的房产已经使用,用于销售展览,需要缴纳房产税。因此,你公司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装修后暂做样板间,属于房屋售出前已使用,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问题六: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由于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1年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我公司2020年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在2021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在2021年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解析: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17日互动交流板块对问题“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 比未达标,2020 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答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 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综上,你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 2020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1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6 -
税负率异常被查!4月1日起各行业最新预警大全来了!
税负率是一个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问题,而且很多企业也存在侥幸心理,总是以为税务稽查不会查到自己,这样的想法是不可行的,想要企业长期发展下去,必须得按照规定做好每一步,不能因为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税负问题。01 案例简介:湖北省仙桃市,林业不发达,出口没优势,而就在这个地方,一家主要经营皮革制品及出口家具的企业快速崛起。这家名为JP公司的企业,注册资本只有53万元,成立不到3年, 年销售收入近3000万元,但其年度税负仅1.21%,明显低于行业平均税负3%的水平。这些异常引起主管税务机关风险分析人员的注意。截至案发,鄢某、魏某等人以JP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深圳某工贸公司、福州某商贸公司等7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15份,金额3172万元,税额539万元,鄢某等通过个人账户获得赃款150万元。划重点:实务中,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采取了税务预警措置。税务机关设置了多项指标,通过对纳税人数据分析,若指标出现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的,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面对税务机关的询问若无法说明合理理由的,将会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稽查,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02 税负率是什么、怎么计算?一、税负率的定义税负率一般指企业在某个时期内的税收负担的大小,一般用税收占收入的比重来进行衡量。最常用的税负率为增值税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二、税负率计算公式1、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2、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销售额(应税销售收入)×100%三、税率、征收率、税负率和预警指标,傻傻分不清楚日常工作中,我们计算需要交多少税时,常用的是税率和征收率,为什么检查时就要看我们的税负率了呢?又动不动来个预警,财务人每一步都好艰辛,真是步步惊心!我们给大家总结了税率、征收率、税负率和预警指标的不同,今后你不会再分不清楚它们了。03企业在这9种情况下会被约谈1、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发现,企业税负变动异常,税负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2、企业发票相关数据异常。如:发票增量异常或者发票作废数量异常等也会被关注、被约谈。3、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远大于销项税额变动率。4、企业长亏不倒,连年亏损去还持续经营,税务机关会怀疑企业虚增成本或少计收入,这样企业就等着被约谈吧。5、企业没有正常进行纳税申报。3个月未申报,将被列为非正常户!即使税局不来找你,也会让你去找税局。6、企业有发票但仍然零申报的,你以为你不申报,税务机关就不知道企业有哪些业务了吗?金税三期会记录你开票或者别人给你开的发票,这些数据都在税务局的掌握之中。有发票还零申报,这是红线,不能碰!7、库存账实不一致的。开票软件已经增加了商品编码,若再加上单位编码,大数据的快速和准确度你难以想象,金税三期会比你自己更了解你的库存状况,进了什么货,进了多少,什么型号的,出了什么货,出了多少,出了什么型号的,它都了如指掌,一旦有业务发生,库存状况尽收它的“法眼”。账实不一致的,包括名称、数量、型号等不一致,会被税务局重点关注。8、虚增员工、虚列工资等。税局就接到了不少纳税人的投诉电话:身份信息被盗用,莫名其妙“被任职”。这样企业不仅被约谈,都被税局稽查了!9、企业经营与收入不匹配。例如用电量、用水量、设备数量以及加油费等,跟经营收入不匹配。比如企业用电量很大,但收入相对较少,就可能存在少确认收入,会被税务局约谈。04企业如何应对?一、只要税负率超标就一定会被预警吗?如果每个企业都正好卡在税负率上也不正常,哪有那么正好的事呢。在税负率指标上允许有一定偏差。二、企业正常报税、交税,但还是税负率低该怎么办?只要交易真实、理由正常,比如产品更新换代、滞销跌价等等真实业务造成的税负率低。遇到税务检查,不用怕,如实告知就行!三、远离虚开发票,后果很严重!很多税负率偏低是与虚开发票有关的。现在的金税三期非常强大,只要企业开发票就会纳入金三系统的监控范围,一旦出现异常,不仅是补税、罚款那么简单,所以虚开发票要不得!四、入账的发票一定要合法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所以收到不合法合规的发票一定要退回!更不能白条入账!否则,向文章开头的案例那样白条入账被罚款补税。严重的,可能会涉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呢!五、企业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每月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报送之前,应进行自查。如果发现税负率偏低,或存在异常变动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于申报收入不及时、漏报、不应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的行为造成的,应该及时进行调整,补报或更正申报。当关键指标出现异常时,对异常原因及时处理,尽量避免对报送的数据触碰预警的红线!当然如果经营结果确实如此,也不必惊慌,只要如实申报即可!六、注意三类增值税预警指标!05 六大预警指标4月1日起各行业最新“预警税负率”大全金税三期施行以来税收评估的六大预警指标各行业的“预警税负率”(仅供参考)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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