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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集成电路、软件产业进口税收优惠明确!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二、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通知第一条中的特色工艺类型和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三、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发。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六、自2021年4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废止。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又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对同一张报关单,自主选择适用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或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30 -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答5则
1、企业外购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几年?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规定:“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2、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新旧税收政策如何衔接?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30 -
房地产企业交房时成本归集不全如何处理?
一、成本可以预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文件中规定的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根据文件规定,可以对未结算的工程成本根据合同金额的10%进行预提,合同为招标备案合同。配套成本可以按造价预提,但预算造价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计算,不可以随意预提。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标准预提,超出标准税前也不得扣除。二、发票取得时间限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只有三项费用可以预提,并且有金额限制,其他成本以实际发生成本为准。那么预提的成本需要发票吗?应何时取得发票?有时间限制吗?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并未规定发票取得的时间限制,但是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意味着,发票应与工程结算后取得,一般情况下,工程结束后应尽快办理结算,但由于施工签证变更,认质认价迟缓,甲供材质量及数量核对,超供等原因,结算1-2年甚至时间更长。但如果竣工结算了,应尽快取得发票,最好在竣工结算当年取得发票。有些地方直接进行了规定,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应在开发项目完工后的2个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前支付。对逾期仍未支付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应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期内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公司可以根据文件的规定预提成本,即合同金额的10%进行预提。那发票应在该工程结算后及时取得,如果竣工结算当年还未取得发票,将面临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未取得发票增值税不能扣除,土增也不能扣除。三、预提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处理1. 未跨年如果企业交房,交房当月应进行收入成本结转,未结算的工程成本可以预提,如当年进行了工程结算,发票当年取得,只影响所得税季度预交,并不影响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金额,最迟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均可以当年汇算清缴时扣除。2. 跨年如果企业当年交房,工程结算滞后,第二年才进行工程结算,存在结算金额与预提金额不一致的情况。预提金额小的,应根据结算金额调整开发产品成本,已经结转成本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减交房年度利润。若预提金额大的,应将开发产品金额进行冲减,已经结转成本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冲减结转的成本。四、成本结转后又发生成本如何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针对成本结时以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票据,待取得合法票据时仍计入该项目成本。若成本结转时尚未发生,后来实际发生的成本,继续计入此项目开发成本,跨年的,按以上办法追溯到结转收入当年税前扣除。项目发生的房屋看护费用,如物业管理费,维修等费用则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直接在当年税前扣除,会计处理应计入销售费用。五、举例说明光明房地产公司2019年12月交房,全部销售。开发成本预算金额10亿元,其中建安合同5亿元,2019年12月交房时取得成本8亿元,尚有2亿元建安成本未取得发票。2020年10月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金额6亿元,取得发票5.5亿元,5000万元为质保金,施工单位未开具发票,2021年3月开具了质保金发票5000万元。同时2021年对已售的房屋的水泵房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用5万元,企业应如何进项财税处理?(假定金额为不含税金额)1、2019年12月交房时:借:开发成本 20000 贷:应付账款——预提成本 20000借:开发产品 100000 贷:开发成本 1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开发产品 100000由于合同金额5亿元,税前扣除预提金额为5000万元(50000×10%),多计提的成本15000元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2、2020年结算时借:应付账款——预提成本 2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付账款——施工单位 3000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结算金额6亿元,并取得发票5.5亿元,2021年3月取得剩余5000万元发票,结算的6亿元可以全额所得税前扣除。3、2021年借:销售费用——维修费 5 贷:银行存款 5发生的水泵房维修费计入销售费用处理,在所得税前扣除。六、总结房地产企业的痛点:已经交房但成本未归集完成,工程未办理结算,工程变更问题存在扯皮,未支付工程款对方不开具发票,质保金未支付施工单位也不开具发票,对地产公司影响非常大,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结转成本,或造成增值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节点不一致,金三系统会产生信息比对,引起税务稽查风险。若结转成本,发票还未完全取得。针对痛点问题,地产公司应做到如下工作:1、工程结算金额确定时,付款时可以和施工单位商量,除正常工程款外,何以提前支付未开票部分金额的税金,开具全额发票。2、工程结算加快,要做到日常变更签证手续及时办理,甲供材手续及时办理,甲供材数量每年核对,材料认质认价及时办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部门间协调管理通畅,工程、技术、成本相关部门信息交流要及时。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30 -
这种赔偿款不作进项转出,亏了!
【案情简介】2020年,A公司从B公司购进货物,由于B公司提供货物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生产出的产品向订购客户C公司拒付339.00万元货款。因此,A公司向B公司索赔,不退货。于是A公司给B公司开具了一张税率13%,税款为3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解析】一般地,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赔偿款、补偿款,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可是,本案例是,销售方对采购方的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缴纳13%的增值税呢?显然,A公司给B公司开具发票,属于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那么,因B公司货物质量问题,A公司向B公司索赔339.00万元,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因产品质量问题向供应商索赔,不退货,属于销售折让,应由A公司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B公司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并据此冲减已销产品成本。 B公司凭A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已销产品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同理,A公司销售货物给C公司,C公司因货物质量原因,不退货,拒付货款339万元的处理方法,与A公司和B公司的销售折让处理方法一致,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如果A公司不做进项转出,直接向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的话,就亏了。 总结:因原料质量问题生产产品客户拒付的货款,向供应商索赔,不退货,属于销售折让,应取得供应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冲减已销商品成本。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30 -
中国税收立法杂谈(一)
截至2020年10月29日,中国完成立法的税种有11个,占现行税种数量的61%(关税要把条例和海关法一体领会)。未完成立法的税种2019年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60%。如果考虑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可能合并,则目前尚未完成独立立法的税种有6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和房地产税、印花税。除关税和房地产税之外,其他四个税种均已公布了征求意见稿。下表为目前中国税收立法概况。税种初次立法时间立法进度税额增值税2019年11月27日公布征求意见稿62,346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完成立法37,300消费税2019年12月3日公布征求意见稿12,562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完成立法10,388土地增值税2019年7月16日公布征求意见6,465契税2020年8月11日完成立法6,213城市维护建设税2020年8月11日完成立法4,821车辆购置税2018年12月29日完成立法3,498房产税预计将与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2,988关税(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独立税法拟定中2,889印花税2018年11月1日公布征求意见稿2,463城镇土地使用税预计将与房地产合并为房地产税2,195资源税2019年8月26日完成立法1,822耕地占用税2018年12月29日完成立法1,390环境保护税2016年12月25日完成立法221车船使用税2011年2月25日完成立法船舶吨税2017年12月27日完成立法烟叶税2017年12月27日完成立法1、数据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字;2、税额一栏数字为2019年全国分税种税收额;3、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1121亿元;4、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为15812亿元,出口退税16503亿元;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合并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表增值税作为占税收总额超四成的第一大税种,目前执行的是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人费解的是,在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呼声比较高的税率三档并两档之事并无只言片语提及。笔者预计两档税率最终会定在11%和6%(13%档下调至11%,9%档并入6%)。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局面,预计数年内不会改变。国家打击各种虚开的力度和广度也会逐渐加大。绝不虚开发票,是每个财务人员的底线!企业所得税目前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存在一定问题。“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四个条件比较容易满足,但是不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略超300万元,甚至存在收入增加1万元税款多交50万的情况。目前利润超标的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通过违法购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成本费用票据来将应纳税所得额压缩到300万元以下的趋势,这对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形成了一定的挑战。如果能设置一定缓冲区间于公更合理,于私更人性化。个人所得税法最新一版修订于2018年8月31日。对于工薪月收入万元左右的普通人而言,其减税幅度较为明显。不过对比财税[2012]85号、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上市公司持股分红满足条件时免征个税,以及个人股权转让差额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薪税”劫贫济富的光环并未消散。土地增值税自施行以来,并未起到明显抑制房价疯涨的作用。相反,由于该税种的存在推高了开发商的成本,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与其涨价的理由。所以该税种自面市以来,一直就有反对的声音存在。2018年初,业界传言土地增值税将取消,不过后来该税种发布了征求意见稿进入了正式立法程序。对此,笔者不予置评。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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