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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具的3%的专票我能抵扣吗?
看不懂一般纳税人开具3%的专票?一般纳税人开具3%的专票,3%是征收率,包括5%也是征收率,征收率是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使用,当然一般纳税人也能使用,一般纳税人也有简易计税项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大家了解多少呢?哪些情形可以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其政策依据和注意事项又有哪些?简易征收项目涵盖多个行业,具体范围如下:1、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必须选择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出售不动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注意事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意事项:(1)该项政策中“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指的是扣除的仅仅是自来水水费,不包括其他污水处理费等费用。(2)差额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要获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3)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向服务接受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不动产经营租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注意事项:(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其他个人出租,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注意事项:(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劳务派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7、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8、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0、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按征收率3%)(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4)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10)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1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1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13)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1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15)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16)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7)自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这种发票能不能抵扣?1、取得方是一般纳税人,继续。2、是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专票,开具规范,合法合规,继续判断。3、用途?未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不得抵扣的项目。以上都满足,可以抵扣!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1 -
哪些财政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呢?
最近一段时间,为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不少企业开始全面梳理已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财政票据便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去年底,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优化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实务中,企业参与各类社会公共活动,发生费用支出,取得的缴费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之一。分析:哪些财政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从整体上讲,目前财政票据主要有3类: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其中,结算类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这类票据往往不构成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也不构成企业的实际支出,所以企业一般不能将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非税收入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则有可能成为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而言,从实务角度看,企业在对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职工工会经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以及进行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下,取得的财政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企业的罚款支出,即使取得了相关财政票据,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受到行政性处罚而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相应地,取得的罚款票据等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服务,不能开具财政票据,企业应以其他形式的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例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组织展销等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也就是说,企业在接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上述服务后,应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关注:扣除限额及具体票据类型 一般来说,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收取上述款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凭据。 在职工工会经费、“五险一金”以及公益性捐赠等方面,企业则需要关注扣除限额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标准限额扣除。此时,企业应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五险一金”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五险一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时,企业应取得《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住房公积金财政票据》等票据,作为入账凭证。另外,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限额扣除。 公益事业捐赠方面,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明确,以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此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金方面,企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由自然资源局或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企业取得该项财政票据后,根据支付的出让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1 -
例解股改的会计处理
所谓股改,即拟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是指拟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 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本文讨论非上市有限公司股改的会计处理,即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折股方式有两种:第一种为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第二种为按净资产评估价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种折股变更方式,仅仅是公司法律形式的变更,原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对会计的影响主要是股东权益内部结构调整,但总额保持不变。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原有限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第二种折股变更方式,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原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人员和业务,往往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有时也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实务中,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折股方式都比较常见。 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吉祥有限公司拟变更为吉祥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基准日,吉祥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价为32,00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3,000.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0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1,500.00万元,未分配利润7,500.00万元。 【解析】 一般地,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是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为了讨论方便,本文假定吉祥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居民企业股东。 1.按原注册资本折股 按原注册资本折股,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不涉及新货币资金出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入,只设计股份换算问题。其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 3,000.0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00.00万 盈余公积 1,500.00万 未分配利润 7,500.00万 贷:股本 3,000.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9,000.00万 其他会计科目的会计处理保持不变。 2.以评估后的净资产折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本质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以评估后的净资产折股,不需要对资产、负债类科目进行调整,但要对原权益性类科目结平,重新设置“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将股改日原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余额转入新设“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假定按1.6:1的折股比例折股,其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 3,000.0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00.00万 盈余公积 1,500.00万 未分配利润 7,500.00万 贷:股本 20,000.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0.00万 其他会计科目的会计处理保持不变。 实务中,有限公司股改过程中的远没有这么简单,如果股东有居民企业、自然人、合伙企业,甚至是非居民企业的,则会计处理还需考虑税款的缴纳,以及非常复杂的税务处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风险防控的十三个要点
房地产企业不仅是涉及的税多,而且每一个税种的规定,也比其他行业多,比如一般企业无需特别关注的契税,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却也需要特别留意,稍有不慎,风险来袭,对于房开企业来说,以下这13个契税风险不可不防。一、拆迁补偿费是否并入成交价格缴纳契税房开企业支付拆迁补偿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利益。依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不管是何种形式均应并入成交价格计征契税。拆迁补偿费契税处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以非货币资金的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并入成交价格纳税,如拆迁还房支出。(二)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应正确确认。以货币资金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以实际支付金额确认。以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公允的,按其约定的金额确认。相关合同协议没有约定金额或约定的金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对房开企业以该宗土地上开发的开发产品外的实物、无形资产等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由税务机关参照该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核定其金额;对房开企业以该宗土地上开发的开发产品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由税务机关参照该开发产品的实际建造成本核定其金额。(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毕后发生的拆迁补偿费也应申报缴纳契税。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并入成交价格缴纳契税目前房地产开发业务中,市政建设配套费通常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房开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缴纳。另一种是房开企业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直接出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依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契税计税价格为其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发生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支出。市政建设配套费契税处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直接出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的支出通常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房开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房开企业应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二)房开企业直接出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的,应以其实际发生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三、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是否从契税成交价格中扣除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土地,通常已经进行过一级开发,即已由生地变为熟地(已完成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的土地)。土地出让价款中通常包含前期开发成本。依据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四、转让划拔的土地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契税房开企业将原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依据财税〔2000〕14号文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需要注意的是,房开企业将原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应缴纳契税,该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受者也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五、未建成房地产转让是否缴纳契税房开企业可能因各种原因转让未建成房地产。依据财税〔2007〕162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六、代建保障性住房所承受的土地是否缴纳契税依据财税〔2012〕82号文件 规定,房开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契税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即房开企业受让代建保障性住房用地也应缴纳契税。七、改变国有土地性质契税处理是否正确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开发的需要变更国有土地用途的,比如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等,需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依据国税函〔2008〕662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八、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契税依据国税函〔2005〕436号文件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省份对于房开企业享受减免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契税征收比照减免土地出让金执行。即对于房开企业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要计征契税,不因减免市政配套设施费而减免契税。九、合作建房契税的处理是否正确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建房,建成后按约定的方式分配房屋。合作建房涉及到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是出地方,实质上是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了部分自建的住房。双方分配自建住房环节不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财税〔2000〕14号文件规定,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十、出售房屋使用权契税处理是否正确国税函〔1999〕465号文件规定,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十一、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契税处理是否正确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指房开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在受让的土地之外配套修建房屋,建成后无偿转让给回迁安置户,或由政府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其发生的建设支出。上述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属于房开企业为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依据财税〔2004〕134号、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规定,应征收契税。十二、融资性售后回租房地产契税的处理是否正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公司)后,又将该项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房地产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需将房地产过户到金融租赁公司名下。依据财税〔2012〕82号文件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房开企业将房地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金融租赁公司应缴纳契税;房开企业回购前述房地产的,免征契税。十三、房开业务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确定是否正确(一)一般情形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的确定与房开业务中涉及的营业税等税种申报期和缴纳期一致的规定不同,契税的申报时间和缴纳时间不同。《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部分省份统一规定了契税的缴纳期限,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4〕208号)规定,四川省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二)特殊情形契税申报时间的确定。土地、房屋权属证办理之后房开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也应申报缴纳契税。1.拆迁还房支出2.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支出3.回迁房建设支出4.未建成房地产转让5.划拨土地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上述支出应在实际发生(或结算)之日起十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结合现行地方各税申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上述支出实际发生(或结算)之日的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项契税。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1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精选(二)
01王某今年10月取得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王某取得的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02小李在职期间,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0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04兄弟两人能否协商由其中一人按照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享受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05父母均要满60岁的子女才能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因此,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其子女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06李某的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能否按照两倍标准(4000元)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答:不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因此,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07孙某在山东济南工作,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按照什么标准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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