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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招聘正当时,政策+问答教您个税小知识
大学生小王2021年2月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500元,公司该如何帮助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呢?有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最新政策?答: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王2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540元。如小王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A公司申报1月份的员工个税时发现,有一名员工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该公司取酬,酬劳全年4万元,公司也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目前在预扣预缴操作上有什么新方式吗?答:A公司在申报该员工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应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小李曾经在某公司做过6个月的雇员,在春招中拿到了更好的offer,跳槽后发现自己的“个人所得税”APP里仍然有前一家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怎么解决?答:原因为该公司为小李做过雇员个人信息采集报送且未及时更新离职日期,小李可以联系原任职受雇单位要求信息更新,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发起申诉,具体操作如下: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受理。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7 -
国务院常务会定了!今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100%
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会议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更好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更多运用市场化、公平普惠激励政策,撬动企业和全社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了企业创新。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支持企业创新有关举措,会议决定: 1. 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 2. 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同时,要研究对科技研发服务企业、“双创”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 会议要求,要加强政策宣介解读,优化办税服务,精简审核流程,提高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把好事办好。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6 -
两部门发文: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xls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6 -
取得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勿弄错科目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案例 ·1 甲公司2020年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的补助资金300万元,受益期三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2)2020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3)2021、2022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存在税会差异。甲公司2020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300万元,调增200万元,2021、2022年度各调减100万元。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增加了净额法。 案例 ·2 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 借:管理费用 60 贷:累计折旧 60 (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5)2021年末: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案例 · 3 同例2,假设企业采用净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3)该环保设备账面价值为200万元,每年折旧为:200/5=40 (万元)。 (4)2020年~2024年: 借:管理费用 40 贷:累计折旧 40 (二)税务处理 例2中:2020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调增80万元(100-20),2021-2024年度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例3中:2020年一次性调增收入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可税前扣除折旧额为60万元(300/5),调增折旧额20万元(60-40),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100-20);2021年~2024然后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三、注意事项 有的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导致少缴税款。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若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纳税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6 -
最新税收信息:个税综合所得范围要扩大
1.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2.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3.着力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给予必要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4.延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5.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今年1月1日起,(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2)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3)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6.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7.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8.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9.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0.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1.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2.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3.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2022年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4.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5.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6.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7.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8.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规范完善税收优惠。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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