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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一、抽逃资本及其法律责任 抽逃资本,也称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额。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犯抽逃出资罪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自然人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M科技公司是M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8年1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2021年2月,因M科技公司被供应商A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抽逃出资。M集团是否犯抽逃出资罪呢? 案例解析:市场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查阅M科技公司账簿,该公司2018年4月5日转账支付M集团960,账列“其他应收款——M集团”借方余额960万元,M集团账列“其他应收款——M科技公司”贷方余额960万元。 看到这里,很多老师会认为M集团犯抽逃出资罪,后果很严重。 可是,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第二天,M科技公司给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规定:M集团向M科技公司借款96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6%,于2021年4月4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后市场监管部门经慎重研究认为,M科技公司股东M集团的借款行为为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不予处罚。 A公司不服,向公安机关举报,后公安机关聘请权威机关对M科技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原件鉴定,该协议为3年前签订。 最终公安机关出具结论与市场监管部门结论一致,不属于抽逃出资。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4 -
例解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的差异及涉税分析
“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科目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收取的款项并不构成交付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它以实际收到款项为前提,不以履约义务为前提。核算在合同签订前收取的款项,或者所收取的款项与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无关。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合同签订前收取的订金、诚意金等预收款项。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者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义务。它以履约义务为前提,并不一定要收取款项。核算在合同签订后履约义务确定,所对应收取的款项或者应当收取款项的权利。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收取的定金等预收款项。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 贷:预收账款 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不能称为合同负债,但可作为预收账款。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又要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涉税处理一“预收账款”涉税处理“预收账款”科目下核算的预收款项,由于与合同履约义务无关,一般在合同签订前收取,比如房地产企业签订合同前收取的订金、诚意金等预收款项,笔者认为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9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见这里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预收款项对应的是有履约义务的,也就是销售所对应的房地产项目,而“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是没有履约义务的预收款项,所以不应当预缴增值税。通过一些地方的答复,也可以得到印证:(1)《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第42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以及对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是否能用来抵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2)《山东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3)2016年河南省国税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九》第六个问题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进行答复,以下为答复的具体内容:“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2.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笔者认为签订合同前收取的订金、诚意金,不属于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只有在合同签订后才能认定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关于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各地规定不一,具体以当地政策依据为准:(1)广州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定金、违约金、赔偿金,不得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定金以及由于购买方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确认为收入。(2)安徽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诚意金等,应一并计入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买受方在签订合同前因撤销购买意向而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所收取的订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合同负债”涉税处理“合同负债”科目下核算的预收款项,必须以履约义务为前提,核算在合同签订后履约义务确定,所对应收取的款项或者应当收取款项的权利。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收取的定金等预收款项,笔者认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9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见合同签订后确认履约义务所对应的预收款项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一些地方的答复,也可以得到印证:(1)《山东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2)答复: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因此,你公司收取的“定金”按照答复口径需要视同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2.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笔者认为签订合同后收取的定金,由于确认了履约义务,属于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通过一些地方的答复,也可以得到印证:(1)广州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定金、违约金、赔偿金,不得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定金以及由于购买方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确认为收入。(2)安徽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诚意金等,应一并计入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笔者认为签订合同后收取的定金,由于确认了履约义务,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4 -
超全!“个税手续费返还”的十个财税问题,都在这里了
一、个税手续费如何返还?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计算公式:返还个税手续费金额=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所扣缴的税款*2%二、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计算基数还有哪些特殊规定?根据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三、个税手续费返还金额有没有上限的规定?根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由于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在个税法中有明确规定手续费的比例,因此,个税手续费返还按规定比例执行,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四、个税手续费返还什么时间给返?按照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因此,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3月30日前提交申请手续费相关资料,还没有提交的要抓紧时间办理了。五、个税手续费返还如何申请?根据规定,通过填报附表5.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来申请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扣缴义务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原完税情况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合计(小写)申请手续费金额(小写)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扣缴义务人签章:授权声明如果您已委托代理人申请,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申请相关事宜,现授权(地址)为代理申请人,任何与本申请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于此人。授权人签章: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日期:六、个税手续费返还缴纳增值税吗?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执行口径,一种认为征收,另一种认为不征收。全面营改增以后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绝大部分税务机关相继明确征收增值税,少数几个不征税的税务机关也陆续变更执行口径。总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地方口径: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重庆国税、辽宁国税、湖北国税、浙江国税、青岛税务、河南税务、湖北税务等税务机关。七、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如何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3%减按1%的优惠政策。八、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总结:对于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对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八、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如何使用?根据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九、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用于个人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目前这个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因此,是否征税、是否免税还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情况来确定。【湖北税务】“三代手续费”能否奖励办税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财行[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里面去雄了奖励办税人员的规定。问题1: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能否奖励办税人员?问题2:如果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可以奖励办税人员,那奖励给办税人员的部分是否需要合并工资扣税?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问题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问题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江西税务】返还的个税手续费发放到个人免税么?我公司代扣代缴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因此,只有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办税人员才可以免。十、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会计如何处理?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没有执行会计准则的其他类型企业,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时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4 -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明确!
【动态】制造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享受时间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国务院常务会议2021年3月24日)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4 -
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
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 答:一、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购买方在境内,即便是劳务实际发生地在境外的,也是需要认定为“在境内销售服务”,购买方(境内支付方)需要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可能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果支付的对象是个人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支付对象是境外个人的 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期间有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支付对象虽然是外籍个人或无国籍个人,但是因为其他原因构成了居民个人的,虽然提供劳务期间在境外或支付报酬时在境外等,支付方依然需要按照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对象是境外企业的 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派员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期间有派员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支付对象虽然是境外,但是该企业在境内有常设机构的,应该由常设机构自行申报纳税,支付方无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税务局指定扣缴的除外)。 (三)税收协定(安排)的影响 由于我国跟大部分国家(地区)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对某些特殊情形下的跨境劳务所得可能给予优惠政策,如果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提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应按照税收协定(安排)执行。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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