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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涉税难点
股权投资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由于投资方与融资方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客观存在,双方对目标企业的估值容易产生分歧。由此,对赌协议应运而生。目前暂未出台关于对赌协议的会计准则、税法等相关规定,导致企业的会计处理不一,税企之间存在不少争议。本文从股权转让时点、股权转让金额的确认等关键点入手,探讨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 01、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或者并购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被投资方(或者出让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对赌协议常见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重组等经济交易中。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对目标企业未来发展情况的一种契约安排,其本质上属于期权的一种形式,是一种附加条件的金融工具。采取对赌协议主要是为了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激励目标企业管理层加快企业发展等。 02、对赌协议涉及哪些税种? 根据对赌协议中或有事项的发生与否,股权转让最终成交价按照协议进行调整,可能与协议日签订的价格存在较大的差额。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中,转让双方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要缴纳印花税: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1‰税率单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当转让方是个人时,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价格高于股权投资成本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当转让方是公司时,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按照相关规定,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一般为非上市企业,正常情况下不涉及增值税。 03、涉税难点在哪儿? 税务管理中,争议较大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涉及两个征管难点。 一是税款征收的时点:是签订对赌协议时?是或有事项或者盈利补偿协议执行完毕时?还是按照对赌协议中规定的几个时间点?二是转让股权收入金额的确认:是对赌协议签订时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当约定的或有事项或盈利补偿协议发生时,再进行相应的转让价格调整?是或有事项或者盈利补偿协议执行完毕时,按照最终的成交价格确认?还是按照对赌协议的几个时间点分期确认转让收入? 由于目前会计准则及税法均未对对赌协议做出特殊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基本上是按照自我理解及企业利润需要进行。对企业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税务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税务机关只能依据现有的文件进行纳税规范管理,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这也就是为何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金额及处理时点,成为税企之间争议焦点。税务机关按照现有税收政策,将对赌协议认定为一般股权转让交易,协议已经生效,价款已经支付,权属已经变更,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符合股权收入确认原则,应按照规定,一次性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或有事项发生时,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倾向于分期确认转让收入,将部分股权转让收入予以递延。 股权转让收入一般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较大,如果纳税人未能在汇算清缴时予以纳税调整,而税务人员又未能及时发现予以提醒,可能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管理难度的加大,也可能导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涉税风险同时增大。 04、相关建议 对赌协议是新生事物,税收政策是随着经济业态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的,先天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建议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充分沟通,修订完善对赌协议特殊会计处理规定。由于股权转让收入的发生在一般企业属于小概率事件,但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数额较大,建议会计处理尽可能与税收规定相一致,尽可能缩小税会差异,减少税会双方的工作量,减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涉税风险。 股权转让收入时点的确认。协议已经生效,价款已经部分支付,权属已经变更,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对赌协议约定的事项出现时,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时,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调整时点。企业将对赌协议股权转让单独记账,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股权转让金额的确认。协议已经生效,权属已经变更,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时,根据对赌协议中的股权交易价格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一次性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赌协议约定的或有事项发生时,根据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再相应地调整股权转让收入。基本上沿着对赌协议处理的轨迹,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18 -
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很关键
最近一段时间,甘肃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徐鹏的案头,多了一份重要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2020年版《目录》”)。 作为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而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就是企业所属产业须被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德勤中国税务总监段从军表示,与一般国内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比,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降低了40%。因此,准确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对企业而言非常重要。 关注:围绕四个重点方向增加了条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版《目录》,保持了原有版本的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突出了四个重点方向: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以及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 由于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同样适用于西部地区,2020年版《目录》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时,2020年版《目录》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比如,为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20年版《目录》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聂磊提醒已经在西部投资的企业,根据2020年版《目录》,原本属于鼓励类的产业,可能已经被移除《目录》。以甘肃省为例,2020年版《目录》由原来的35条变为42条,取消了不符合发展现状的5条内容,增加了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环保等12条具体规定。段从军则提醒拟投资西部地区企业,结合设立目的、成立条件、税收执法环境、税收优惠力度及稳定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合理设计投资架构。 思路:借助“三步法”,准确“对号入座” 记者翻开2020年版《目录》,发现仅“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就有44页之多,加上《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相关内容,“鼓励类产业”范围不可谓不广。那么,在众多产业条目中,企业如何“对号入座”,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吕跃华进行了认真研究,总结出判定“三步法”。 第一步,把握大方向。从本质上讲,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致力于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所以,从产业结构层面讲,欲享受优惠的企业,决不能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基于此,企业可以利用逆向思维,先确认其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翻阅《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其中“鼓励类”部分包括47大类,共821条;而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相对来说,从“限制类”和“淘汰类”入手,更容易一些。 第二步,查找子范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均按行业进行分类,这也为企业“对号入座”提供了便利。企业可以在明确大方向后,对照该部分内具体条目进行认真判断。例如,企业如果从事农产品基地建设,那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其属于第一大类“农林业”,仔细寻找,则可能属于第2条“农产品及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的范围。 第三步,抓住小细节。现有2020年版《目录》《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表述都较为宏观,“相关技术的开发及应用”“相关设备研发及制造”等类似表述较多。因此,企业需要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具体判断。以甘肃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虽然该公司的服务主体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其提供的主要服务为担保业务,并非2020版《目录》甘肃省新增第26条所指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所以目前该公司不属于《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范围。 吕跃华告诉记者,一般来说,通过以上三步,大部分企业可以做到“对号入座”。但如果还存在疑惑,可以适当借鉴行业数据。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参照所在行业协会发布的各项生产经营参数,将自身情况与行业领先情况、平均水平进行对比。比较之下,企业如果属于“第一梯队”,那么,很可能属于鼓励类范围。 实操:并列列举的产业比较难判定 根据记者采访情况看,企业在判定所在产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时,并列关系中的产业判定相对比较难一些,企业的咨询率比较高。聂磊告诉记者,2020版《目录》中“开发及应用”“建设与运营”的表述很多,但政策更鼓励的是“开发”和“运营”,这些真正能为西部地区创造更多价值的投入。在他看来,企业如果没有开发,只有应用,或者只有建设而没有运营,很可能就不属于鼓励类产业。 陕西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一级主任科员李卫杰表示,目录中,会出现多个并列列举的产业名称。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二十一类“建筑”中的第5条“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应用一体化建筑”,第三十二类“商业服务业”中的第6条“广告创意、策划、设计、代理、发布等广告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讲,企业从事的业务中,应同时属于《目录》列举的范畴;或者至少应同时具备两项以上,才可能被认定为鼓励类产业。”李卫杰说。 李卫杰告诉记者,关联度和相似度较高的两个产业,究竟哪个属于鼓励类产业,也是一个判断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承担风险的投资方更容易被认定为鼓励类产业。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大类下,作为投资方的燃气公司和施工方的管道铺设公司都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城市燃气工程”。在这个条目下,投资方燃气公司不仅为完善西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而且因此承担了相应风险,当属政策更鼓励的一方。当然,施工方管道铺设公司,可以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照《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寻找与管道铺设的相关条目,很可能因为属于第七类“石油、天然气”中的第3条“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网络和液化天然气加注设施建设”的范畴。 聂磊提醒,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提示:形式要件和业务实质均须满足 甘肃永诚财税集团董事长柴成山介绍,目前,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方式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案制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为有效避免税务风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业务实质要求,并留存足够的相关资料备查。 从形式要件方面讲,企业应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具体规定,留存相关资料。一般来说,相关企业需要留存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收入明细表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说明等资料;同时还需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准备相关资料,例如“农林业”类企业,可能需要留存的备查资料有: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等。 在业务实质方面,考虑到混业经营在当下十分普遍,企业须对应加强合同和发票管理。据了解,税务机关往往会根据企业签订的合同和开具的发票,具体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同时也会关注收入占比是否符合60%的要求。例如,实务中大部分信息技术服务公司除开发软件外,也会购买并销售与之配套的硬件设备。税务机关会通过发票票面信息,比如具体发票开具的产品类别来确定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核心项目,据此判断其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那么,这些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就需要将“技术服务”和“销售设备”区分开来,并分别开具发票,同时需要加强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管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07 -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前段时间,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和房屋管理局三部门发文:政策具体说了啥?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1. 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 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政策解读上海试点房产税已有十年,始于2011年,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衣食住行,是民生的基础所在。而房子更是关乎所有人的核心利益,房产税的相关变动,房客、房东、租房、购房等或许都会有所影响!其实在20年的两会期间,中央就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透露房地产税立法真的来了!看了意见的全文,发现相关政策内容非常多,其中有一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根据文件原文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政策一出,关于#房地产税#的话题又引发全国舆论的关注,大家的第一反应就是房产税。在更早的2018年,我们也已经看到,明确把房地产税立法列入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从理论上来说,本届人大任期内,肯定要出来。现在是第十三届人大,任期是2018年3月到2023年3月,按照我们的一贯作风,不可能是最后的时间再抛出来,等下届人大来执行,所以很可能在2021年底就推出来,然后2022年落实。那么也就是说,最晚的情况下,房产税也就是这1-2年的功夫了。房地产税其他热点问题答疑1、为什么要开征“房地产税”?房地产税主要作用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2、哪些房子需要缴纳“房地产税”?所有的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3、按照什么基准来交税?按照评估值来征税。4、会有减免吗?在所有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安排里面,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比如可以作出一定的扣除标准,或者是对一些困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当然具体的方式不一样,水平不一样,但是都有一些税收优惠。(也就是说,中国也会有减免和优惠)5、政府收取房地产税,主要用于什么?这个税属于地方税,它的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这些收入来满足比如说教育、治安和其他一些公共基础设施提供等这样的一些支出。6、目前房地产税的立法进展到了哪一步?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房地产税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按照这样一个总体思路。目前,我们正在设计、完善,同时再进行论证和听取意见。7、中国的房地产税,会跟其他国家的完全一样吗?我们会参考国际上共性的制度性安排的一些特点。当然,我们是中国,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我们还会按照中国的国情,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我们房地产税制度。8、开征房地产税之后,房屋交易环节的税会降低吗?会的。开征房地产税之后,将合并整合相关的一些税种,还将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等。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07 -
财政部:禁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5日公布《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第三方机构有违背职业操守,或违反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指导意见》指出,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对预算部门或单位作为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要求,特别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自身绩效的做法亟待规范。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坚持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明确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权利和责任,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指导意见》明确,坚持厉行节约、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对自评等不宜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注重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坚持质量导向、择优选取。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独立性、专业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绩效自评质量和绩效管理水平提升。《指导意见》提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应当聚焦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重点组织对预算部门及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政策性评估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预算部门的财务机构或其他负责绩效管理的机构重点组织对业务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作内容:一是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二是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三是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四是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具体项目选择上,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优先选取重点项目、随机选取一般性项目,以及分年度分重点滚动安排等方式开展。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指导意见》提出,依法合规优选第三方机构。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要求,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须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指导意见》提出,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保障第三方机构正常开展工作需要。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委托方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要积极支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便于受托方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及委托方意图。《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加强付费管理和质量控制,把好绩效报告质量关,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质量监管,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第三方机构有违背职业操守,或违反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06 -
进项转出的增值税哪些允许税前扣除?哪些不允许?
近日,有网友问: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转出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哪些进项转出的增值税允许税前扣除?哪些不允许? 一、资产损失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资产损失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可以与资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针对取得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当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应计入该货物、服务、资产的原值,增加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予以税前扣除。 三、接受异常凭证、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判别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1.业务不是真实的 接受异常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未实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业务不真实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业务是真实的 企业发生的业务是真实的,入账的异常凭证、虚开发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也无法换开、补开的(如果可以换开、补开的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并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也有企业业务是真实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无法取得第一项的资料,其余资料都能取得加以证明其业务真实性,但由于28号公告规定第一项至第三项是必备资料,因此该业务的发生额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其进项税额转出缴纳的增值税凭据是合法合规的,个人觉得可以税前扣除。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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