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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向境外中间商支付暗佣的税务处理
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出口总额达2.59万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6%。同时,对东盟、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前五大贸易伙伴的出口额均实现增长。对于外贸出口企业来说,境外中间商在居中介绍方面发挥着不小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外贸出口企业以暗佣的形式向境外中间商支付佣金。暗佣不在出口发票列示,按照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规定,无须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手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涉税风险相对较大。增值税:准确判断扣缴义务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出口企业在对购买方报价时,不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佣金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示佣金金额,而是同中间商按事先约定另付佣金的一种做法。举例来说,境内家具制造企业H公司向日本出口古典家具,在出口合同的价格条款以及出口发票上均未标明佣金,暗佣金额对实际买主保密。H公司与日本中介服务机构R公司另行签订“付佣协议”或者“代理协议”,H公司收到货款后将佣金支付给R公司。 在增值税税务处理上,首先要确定H公司是否需要就这笔佣金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此时,就需要判断H公司购买的服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H公司直接与R公司签订合同,中介服务实际发生地在境外且与境内货物销售无关。基于此,R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可判定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实务中,部分境外中间商会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或代理人,如果外贸出口企业与这些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发生的佣金支出则不属于不征税增值税的项目,外贸出口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同时,对于外贸出口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相当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应支付出口佣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计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是,如果出口货物适用出口免退税政策,根据36号文附件1的相关规定,企业支付的出口佣金属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注意履行报告义务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H公司需要注意是否应当就发生的支出履行报告义务。在本案例中,H公司直接与境外中间商R公司签订合同,中介服务发生地是完全在境外,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H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也没有报告义务。 如果外贸出口企业通过境外中间商在境内的办事机构或代理人签订合同,则属于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其提供服务。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支付方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境外中间商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需要按照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在中国境内履行纳税义务。此外,外贸出口企业还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如果双方合同约定,需要扣缴的相关税费由境内外贸出口企业承担,则其承担的税费应当计入佣金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的,按照其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同时,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需要如实入账。出口退税:扣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关键 暗佣金额是否要从出口销售收入中扣减,是出口外贸企业税务处理需要关注的又一问题。实务中,企业通常采用付汇方式,即先收取货款后支付佣金,会计处理上一般会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时将暗佣金额做冲减出口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基于此,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销售收入时,应当扣减暗佣金额。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25 -
各类保险税前扣除及个税规定及实务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实务】一、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扣除的对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除此之外的保险费支出,都不能纳入本项范围予以税前扣除。【补充1】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能否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已计入工资薪金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补充2】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自行按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这个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基于国家目前财政承受能力的考虑,以及为了防止部分纳税人通过此项扣除,逃避纳税义务,国家只承认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提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三、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关键词】全体员工、工工资总额5%【补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案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释,对于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提环节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计提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对不能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报销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例1:公司为全体职工向某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缴纳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一般为一年一次性趸交,应由公司将为职工支付的保费于支付当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2:为提高职工福利,除按规定为所辖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建立了补充医疗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4%计提,用于员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互助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并随经营状况和费用承受能力进行调整。职工个人享有互助式补充医疗保险的福利,应按其实际报销的医药费金额,并入当月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补充1】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含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可扣除,如单位的车购买“全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补充2】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不需要合并到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补充3】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补充4】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单上有税优识别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24 -
发行股份相关费用的会税处理(上)
企业IPO过程中,发行股份通常会发生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这些与发行股份相关的费用,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相对少见,稍后不慎,就会出错。现举例与大家探讨。案例:2020年12月22日,M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A股上市。2017年到2020年,发生有关费用如下: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费不含增值税价60万元/年,申报报表会计师审计费不含增值税价200万元,评估费不含增值税价80万元,券商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价200万元,保荐费不含增值税价200万元,财经公关费和路演费200万元,上市酒会费100万元。M公司对以上费用如何进行会税处理?案例解析:1.会计处理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费不含增值税价60万元/年,不属于发行阶段的费用,既不是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也不是新增费用,应计入各自相关年度的当期损益。2020年发生财经公关费和路演费200万元,上市酒会费100万元,共300万元,与发行权益性证券不直接相关,应计入2020年度损益。为了讨论方便,假定M公司支付各项费用都取得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费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审计费 6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万 贷:银行存款 63.60万2020年发生财经公关费和路演费200万元,上市酒会费100万元,作如下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XX费 3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万 贷:银行存款 318万2020年发生的申报报表审计费200万,律师费180万,券商承销费200万元,保荐费200万元,属于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溢价中扣减,发行溢价不足扣减或无发行溢价的,冲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再冲减未分配利润。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6.80万 贷:银行存款 826.80万法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 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法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只有那些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新的权益工具或者购买此前已经发行在外的权益工具的增量费用才是与权益交易相关的费用。法规依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1期,总第4期)(会计部函〔2010〕299号)问题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24 -
司法拍卖过程中,能否约定由买方承担税款?
解决由买受人承担税费引起的税费承担争议,应立足实际,紧扣当前买受人承担税费引起税费承担争议的主要原因,例如买受人对需要承担的税款预计不足、承担的税款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以及法律救济渠道不通畅等问题,积极制定措施,寻求多种合理途径解决问题。司法拍卖过程中,能否约定由买方承担税款?南洋公司与经纬公司债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又将该问题推到了争论的前沿。该案中,作为买受人的南洋公司认为,“《竞买公告》中‘一切税费’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款和办理过户的相关部门要求买受人支付的相关费用。”被拍卖方经纬公司则认为,“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并不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税费实际承担的约定。南洋公司参与竞买并成功竞拍,应受《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约束,理应承担相应税费。”虽然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和税务部门已着手解决类似问题,形成了良好的协作机制,减少了争议,但对于拍卖中税费承担问题引发的诉讼,仍需要进一步分析原因,以更好地解决问题。最近一个时期,理论和实务界发表了很多篇探讨文章,呼吁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税款。对于拍卖中的税费承担主体问题,客观来说,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禁止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的确是解决税费承担争议的一个釜底抽薪之道。但笔者认为,在拍卖程序中,买受人承担税款的规定,有其历史因素和现实意义,可以适当保留。另外,不只是在拍卖程序,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交易当事人对税费承担进行约定很常见,属于民法上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法院角度看,包括税款、拍卖费等因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法院的可分配资金。笔者认为,解决由买受人承担税费引起的税费承担争议,应立足实际,紧扣当前买受人承担税费引起税费承担争议的主要原因,例如买受人对需要承担的税款预计不足、承担的税款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以及法律救济渠道不通畅等问题,积极制定措施,寻求多种合理途径解决问题。一是建立相关部门的配合机制。司法拍卖不动产的过户过程,涉及法院、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多个单位。多部门应建立联动配合机制,明确配合的程序和时限、需要流转的资料和信息、各方的职责和责任承担等。二是在公告中列明具体税费金额。对于能够明确税费具体金额的税种,应当明确具体金额;对于虽不能明确具体税费数额的税种,但能够根据拍卖成交价格和税率简单计算即可得到税费金额的,应当列明税率和计算方法。三是在公告中预估税费金额。对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无法通过简单列明税率即可计算税费金额的税种,税务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获得参与税款计算的不动产原始取得价格、取得时间等各要素,并根据拍卖的规则,计算出不同成交价格可能的税费区间,供买受人预估税费。四是允许买受人将其承担的税费作为取得不动产的成本或者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如果买受人履行法院《拍卖公告》的约定,承担不动产拍卖的相关税费且按约定不能向买受人追偿,则该税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或者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允许其作为购置成本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或者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五是保障买受人法律救济的权利。买受人根据法院《拍卖公告》的约定,承担了被拍卖人应缴纳的税费,即成为这一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应当通过制定、完善相关规则保障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退税时合法申请人的地位,以稳定社会预期,促进合理公平。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24 -
企业发“微信红包”缴税攻略
日前有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咨询,企业过年发的微信开门红包,金额不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分析:一、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取得红包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微信红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微信红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微信红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网络红包,该个人取得的网络红包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微信红包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由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个税或由企业承担本单位以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均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提醒企业要注意防范。三、网络红包范围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1、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74号公告中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但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2、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亲戚朋友之间发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4、金额不大企业也要负责代扣代缴,除非是应纳税额为1元以下的,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征收税款。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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