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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装卸费和保险费不能抵扣进项税吗?
货物装卸费和保险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解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因为企业货物发生的“装卸费”和“保险费”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如果货物发生前述的“不得抵扣”项目的情形,如果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集体福利等,其按比例占有的“装卸费”和“保险费”的进项税额也就不得抵扣了。企业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只有不属于不能抵扣范围的,都可抵扣。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04 -
经营开票容易混淆的税目整理
Part1 交通运输服务VS其他现代服务业务税目政策依据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交通运输服务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其他现代服务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Part2 交通运输服务VS经营租赁服务业务税目政策依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交通运输服务财税〔2016〕36号: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光租、干租业务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Part3 建筑服务VS其他现代服务业务税目政策依据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建筑服务财税〔2016〕140号: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Part4 贷款服务VS不征税收入业务税目政策依据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贷款服务财税〔2016〕36号: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财税〔2016〕140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04 -
对外支付:准确理解政策 避开三个风险点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已有一年。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从事服务贸易项目的纳税人在对外支付税务处理时,没有准确理解相关政策,进而引发税务风险,部分纳税人还因此被处罚。风险点一:交易资料不真实居民企业A公司是一家综合性旅游开发公司。2020年8月,A公司委托日本B公司设计新旅游项目并签订了艺术咨询合同。10月20日,A公司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表》及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向其付汇银行支付设计费1000万日元。11月2日,主管税务机关在A公司调查核实时发现,在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扫描件中,第六条规定为“作品的著作权归B公司所有。A公司仅在取得B公司同意的情形下可以无偿使用该形象”,也就是说A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需要按照中日税收协定要求,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A公司在税务备案时提交的合同复印件中,第六条规定的描述为“该设计劳务全部发生在日本境内,在中国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无须缴纳所得税”。对于同一份合同显示不同的内容事实,A公司的解释是扫描件为原始合同,在合同签订当日B公司修订了合同,也就是A公司提交的复印件。但是在实际执行中,A公司与B公司仍然遵循原始合同的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B公司收到的设计费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就其取得的收入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且由于该设计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需要在我国缴纳增值税。最终,B公司补缴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并缴纳了罚款。交易合同是企业对外支付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电子备案的重要内容。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经过备案就不会再出现问题,忽视了对交易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实务中,部分非居民企业为逃避在中国境内缴纳税款,在与居民企业发生服务贸易等项目交易时,可能会签订阴阳合同,在税务电子备案时提交虚假的合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主管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提供的电子备案资料进行事后审核。如果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很难通过税务机关的事后审核,不但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还将对企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笔者建议从事服务贸易项目的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资料,合规履行纳税义务。风险点二:适用政策不准确2020年1月,居民企业C公司与其控股的非居民企业D公司签订贷款合同,D公司将其在香港债券市场发行的1000万美元债券提供给C公司。6月1日,C公司向D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C公司与D公司在签订的补充合同中提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2018年11月7日~2021年11月6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C公司支付给非居民企业D公司的债券可以适用该政策。税务机关在事后审核时认为,非居民企业D公司位于新加坡,符合“境外机构”这一条件。但是,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税收协定的规定,境内仅指中国内地,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就是说,D公司在中国香港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不属于投资“境内债券市场”,D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不适用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最终,D公司申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在这一案例中,由于境内居民企业和境外非居民企业没能准确理解、掌握税收政策,导致境内C公司没有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境外D公司没有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在补缴税款的同时,需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笔者建议,无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要认真学习、掌握税收政策,强化税务合规意识,以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税务风险。风险点三:享受协定待遇不合规2020年6月20日,居民企业F公司决定向其位于中国香港的母公司E公司分配1亿元的股息。E公司自行判定其可以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安排”)待遇,并归集和留存了相关备查资料。F公司按照安排规定的税率5%扣缴了该笔交易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纳税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是其享受税收安排(协定)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此,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E公司进行了受益所有人判定。在分析了E公司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金流向记录、财务报表、股权结构图和人员组织架构图等资料后发现,E公司在进行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前,没有开展行业研究和市场分析,也没有履行实际投资职能、承担相应风险,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因此,E公司不能享受税收安排待遇,需要按照10%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减轻或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因而许多纳税人希望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通常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比如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等,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果纳税人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自行享受了税收协定待遇,将会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特定情况下还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笔者建议纳税人在自行判定是否能够享受协定待遇时,可提前同税务机关沟通,并确保所提交证明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必要时可寻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04 -
游戏企业:加计扣除不能“游戏”
牛年春节,不少人减少外出和聚集性活动,催生新一轮游戏热潮。据DataEye-ADX移动游戏广告买量周报数据显示,2月首周,共有424款新品买量,环比涨幅达30%。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加速了行业竞争,倒逼游戏企业加大创新、提升研发。作为游戏产业聚集地,2020年深圳市游戏企业数量超过4000家,营业收入超过1400亿元。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游戏开发企业的财税人员缺乏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正确理解,未能规范并准确核算研发费用,存在税务风险。案例一:常规费用混同研发费用深圳市游戏开发公司A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涉及3个研发项目。经税务机关初步判断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鉴定,其中2个项目属于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同时也是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指令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活动,不应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企业重新梳理并正确归集相关费用,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款28.3万元,缴纳滞纳金7.1万元。◎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 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游戏开发企业的游戏售后技术支持、游戏故障的维护和游戏常规性升级,属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以及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提醒◎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是享受相关优惠的第一步,需要每个游戏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务工作中,经常会有一些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不规范,将常规性升级、售后服务等错误列入研发费用;有一些企业未能将研发费用在多个研发项目之间合理进行分配;还有一些企业未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或将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混淆在一起。这些企业将不属于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成本、设备折旧等费用,也一起并入研发费用的核算中,导致企业虚增了研发费用,给自己带来风险。案例二:季度申报时自行加计扣除深圳市游戏开发公司B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利润表中列示的利润总额,与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的利润总额,差额将近3300万元,存在错误申报的可能。经核查,B公司在季度申报时,自行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造成企业未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辅导后,企业对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因纳税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实际补缴税款497万余元。◎分析◎B公司错误地理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同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办理。◎提醒◎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在支持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发布税收优惠政策。23号公告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办理方式和相关优惠事项作了明确。《目录》对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游戏开发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一般都有大量的研发立项,如不同应用平台的开发或升级、新游戏的研发或升级等。对于这些研发项目所对应的研发支出,除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外,还需要按照不同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03 -
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临时包装不予认可!
随着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已经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正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特别在杭州市针对新申报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60万的补助,无疑更加刺激了企业申报的热情,但是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会更加严格,具体从七个方面来加强审核标准:一、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认定: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二、软件著作权的认定: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作,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三、研发费用的核算认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四、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五、产学研协议认定: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8-2020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六、“一条龙”逻辑认定: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七、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认定:2020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简单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面对如此严格的审核,企业如何在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中脱颖而出?具体还需要从8个方面来弥补短板一、知识产权(公司成立满三年Ⅱ类知识产权数量至少10件以上、Ⅰ类知识产权至少1件以上):①一是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双达标。知识产权是高企申报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认定评审的主要得分项。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转让、授让)方面的工作需要本年度完成。二、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①科技人员名单,尽量统计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指标不要刚好过线;②科技人员必须入职缴社保或个税183天以上;③科技人员专业与学历,理工类,允许少量非理工科相关专业的,但工作时间、工作经验和相关职称可佐证;④研发组织架构完善合理,所设置岗位、职务清楚得当、安排合理;⑤研发项目RD表中、项目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中的参与人员一致,任务分工一致。三、研发费用(收入在5000万以下的,占比5%以上;5000万-2亿之间的,占比4%以上;2亿以上的,占比3%)①研发项目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创造性(项目鉴定、科技计划政府立项、产学研合作、相关知识产权申请等);②研发费用结构合理,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研发活动结构明细特征各有不同;③研发辅助账或专账规范合理,在年度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中进行披露,所披露数据保持一致。四、高新技术产品收入①高新产品名称、合同发票规范,检测报告与产品说明要体现所定的高新技术产品;②高新技术产品(PS表)论述跟技术领域的相关性贴切,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指标、竞争优势以及知识产权支撑突出,提升高新技术产品价值;③高新产品的佐证资料,除合同、发票建议提供第三方的产品认定、检测报告等来佐证。五、科技成果转化能力①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②科技成果转化的计算是按照一个成果对应一个转化,要想获得高分必须产生15个不同的科技成果,尽量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等;每个成果确认转化为不同的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查新、试用等证明。六、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研发组织管理水平部分今年提出了很多异议,审查较往年更加严格,核实意见表中也增加了企业是否有实际岗位运行的考察,建议企业不可格式模版化简单处理。具体建议如下:①建议企业不断健全研发组织管理体系,特别是项目立项、项目中期目标管理、项目结项、项目成果管理,规范研发投入核算制度,做好研发项目记录管理,包括项目立项报告、中期试验过程文件、测试报告、结题报告等过程文件;②建立符合企业情况的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引进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人员研发与成果转化热情;③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强研发机构软硬件建设,积极探索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活动。七、成长性评价①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增长率,得出相应分值。对于成长性低于5分的企业,打分风险比较大,专家评审时也提出了成长性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销售收入成长性不好的情况,更要完善其他三方面材料。八、领域选择①2016年国家四部委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了较大调整,很多企业自身技术很好,但在领域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导致申报结果不理想。建议企业在准备认定材料过程中结合自身研究开发项目、产品、专利技术等来选择对应的领域,做到研发项目、产品、专利、领域的四点统一。②另外,研发项目既要结合企业实际体现行业的先进性,在技术材料的编制过程中也要注意与领域的契合。往年专家评审时都会否定一部分企业的低水平研发项目或编造的不切实际的前沿高端项目,与之对应的研发费用、成果转化也被剔除,危及申报结果。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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