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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企业“突然长大”怎么办?常规服务和管理显然不够
2021年1月19日,“2020年发现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榜单”发布,1/3广州“独角兽”来自人工智能产业。其中,广州致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入选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榜单,广东高云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8家企业入选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榜单,暗物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入选广州“高精尖”企业榜单。最近,“2020年发现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榜单”发布,AI独角兽旷视科技、半导体独角兽柔宇科技拟登陆科创板,移动K歌行业独角兽唱吧计划在创业板上市等消息,再度引发媒体对独角兽企业的关注。同时,境外媒体“盘点2020”时,也对中国独角兽企业数量的迅速增加感到惊讶。对此,不少税收专家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独角兽企业“突然长大”怎么办?面对其独有的税收特征,是否应该储备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西方国家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很注重一个因素:税收管理共性。按照纳税人类型设置管理机构,就是一个典型的做法。基于此,在一些西方国家,大企业、中小企业和高净值个人,都因具有税收管理共性,而被实施了差异化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在具体的税收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又根据行业、地域、是否属于上市公司等特征,进行更为细致的区分。这样做的一大好处,就是能够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共性,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配置不同的人力资源,匹配不同的管理手段,从而尽可能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质效。显然,独角兽企业已经具备了一个很重要的共性特征:高成长性。这种高成长性,既体现在个体成长的高成长性,也体现在群体数量及其估值的高成长性。就个体而言,一些独角兽企业的成长速度令人吃惊。比如,字节跳动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是最早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移动互联网场景的科技企业之一,仅仅几年时间估值就超过1000亿美元。就总体数量而言,根据胡润研究院统计,自2013年“独角兽”概念在美国提出之后,我国独角兽企业数量一路飙升,于2019年达到206家,超过美国的203家,居世界首位。在采访中,一些独角兽企业的创始人不约而同地告诉记者,在创业初期,融资、研发和市场是他们关注的优先事项,对财务和税务的关注度并不是特别高。这也就意味着,独角兽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税务合规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短板。在独角兽企业快速成长的过程中,有效的外部税收监管是必要的,压力的有效传导也是必需的——这会促使独角兽企业尽早重视税务内控建设,补齐爆发式生长过程中的税务合规短板。除了高成长性之外,独角兽企业还有一个重要的共性特征:创新活跃。这种创新既体现在商业思维的创新,也体现在商业模式的创新,还体现在技术应用的创新等多个方面。长期研究独角兽企业的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独角兽企业的产业界限会越来越模糊。独角兽企业通过跨界创新,会承载两个以上的产业功能,集合不同的行业优势,形成新业态,产生新规则,产业价值链也会深度融合,从而实现商业模式的重构和爆发式增长。在此过程中,必然带来交易性质认定和税法条款适用上的不确定性,进而给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带来挑战。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正积极推进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收管理,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通过数据分析进行税务风险的识别。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通过设置风险指标模型来识别税务风险。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根据经验迅速识别税务风险,但是对一些新出现的税务风险,则不容易及时识别到。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富兰克·H·奈特在其著作《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一书中所言:“与可计算或可预见的风险不同,不确定性是指人们缺乏对事件的基本知识,对事件可能的结果知之甚少,因此,不能通过现有理论或经验进行预见和定量分析。”宁可备而无用,绝不能用时无备。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对于独角兽企业一直开展常规管理和服务,对其税收管理共性有所关注,但对其进行专业化服务和管理的手段不足。基于此,税务部门有必要对独角兽企业基于创新活动的涉税事项进行系统研究,继而对其“基本知识”和“可能的结果”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认知,储备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方案,这样才能在后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一旦独角兽企业符合税收意义上的大企业标准,就应该将其及时纳入进来,实施专业化管理和服务。这样,一方面可以给独角兽企业划定清晰的合规边界,引导其始终沿着合规的方向成长;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止独角兽企业利用其技术优势打造信息壁垒,规避税收监管。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04 -
企业公益性捐赠:这四个事项须重点关注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了2020~2022年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20家公益性社会组织榜上有名。那么,企业在公益性捐赠过程中,捐赠渠道如何选择?哪些捐赠票据是合规的?特殊情形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在申报纳税时又应该注意什么?本期对企业关注的这些问题进行解答,供读者参考。捐赠前捐赠渠道:120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优先考虑最近,看到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的2020~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后,不少热衷公益事业的企业开始制定2021年度的公益性捐赠计划。在讨论捐赠渠道时,往往有这样的困惑:将资金和物资捐赠到哪一家公益性社会组织更合适呢?当前,公众可以选择的公益性捐赠渠道众多,个人可通过“水滴筹”“轻松筹”等筹款平台,进行爱心捐赠,企业则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渠道进行捐赠。在实践中,企业大多选择通过规范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例如各类基金会、慈善组织等。那么,在选择基金会时,企业应重点考虑哪些因素?某基金会品牌部负责人王女士告诉记者,实务中,企业会根据所处行业领域、捐赠目的以及以往捐赠情况,选择相对更适合的基金会。例如,为支持航天技术的发展,企业多会选择通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捐赠;为支持艺术发展,企业多会选择通过韩美林艺术基金会、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等进行捐赠;如果是扶贫捐赠,中国扶贫基金会则可能是企业的首选。同时,企业在选择基金会时,还会考虑合作项目执行的顺畅性、基金会的信誉等因素。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的2020~2022年度具有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共有120个。也就是说,有捐赠计划的企业,通过这120个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公益性捐赠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于此,企业在制定捐赠计划的过程中,应该对税收因素“多一点考虑”。“毫无疑问,有关部门公布的120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作为企业优先考虑的对象。”王女士说。对于王女士的建议,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刘金涛律师十分认可。在他看来,近年来,相关部门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变得更加严格。从数量上看,2020~2022年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主体数量为120个,较2019年度的196个大幅缩减。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在确定税前扣除名单时,已经为企业把好了一道关。因此,考虑税收因素,通过扣除资格名单内的社会组织捐赠,企业也可以更放心。当前,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规定及执行趋于严格、具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的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如果未按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会被取消税前扣除资格。同时,27号公告明确了公益性社会组织被取消税前扣除资格的7个具体标准,满足其一,就会被取消税前扣除资格;特定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甚至会被永久取消税前扣除资格。此外,在保证捐赠的公益性、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合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对捐赠支出进行适当规划。例如,集团在捐赠时,在充分评估和预测近3年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建议多选择以盈利主体对外进行捐赠,从而保证企业公益性捐赠在限额内应扣尽扣,充分降低捐赠成本。捐赠中及时取得合规捐赠票据,方便后续入账在选定捐赠渠道和捐赠方式后,企业开始进行公益性捐赠。笔者认为,在捐赠过程中,企业需要及时从相关主体处取得捐赠票据,以备后续会计入账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上,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都要取得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需要提醒的是,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在接受捐赠时,可能习惯性地使用其他财政收据或者非税收入票据等,而这些都不是合规的捐赠票据,使用这些票据,企业将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同时,捐赠票据方面还存在特殊情况。2020年,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不少企业积极进行公益性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也可办理税前扣除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捐赠业务中,企业还应准确判断捐赠实质。实务中,部分企业虽然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但其主要的“捐赠”目的,系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举办的主题活动中,通过宣传品和展示栏,展示该企业的名称、标识或产品,从而达到宣传效果。那么,这类企业的“捐赠”行为实质上为广告宣传。此时,企业宣传部门人员应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签署对应的赞助合同,并将合同签署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企业财税人员。企业财税人员应及时、准确核算该笔赞助支出,并在后续企业所得税处理环节,按照广告宣传费用的限额及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理。捐赠后根据最新政策,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在合规处理特殊事项后,企业须在年度终了后,全面梳理公益性捐赠情况,认真对照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年度税收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变化,全面、规范、准确地做好纳税申报工作。举例来说,A企业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产品适用的税率为13%,2020年度实现利润3000万元,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以下公益性捐赠事项:(1)A企业将其持有的一家非上市公司的5%股权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该部分股权成本价为50万元,市场价为100万元,并取得按照成本价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2)A企业将其生产的一批产品,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该批产品市场价为120万元(不含税),成本价为100万元,并取得按照含税市场价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3)经查看公益性捐赠支出台账发现,A企业2019年度可结转至本年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0万元。由于A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那么,事项(1)中,A企业需要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为50万元,需要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为5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税收文件的规定,事项(2)中,A企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为100万元;税法上应确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20×(1+13%)=135.6(万元)。综上所述,2020年度,A企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为:50+120=17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为:50+100=150(万元),在税法上可确认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0+135.6=185.6(万元),账载金额为:50+100+120×13%=165.6(万元)。根据现行政策规定,2020年度,A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为:3000×12%=36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A企业在计算扣除本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金额时,应先扣除2019年度结转的50万元。在剩余310万元的额度内,A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全额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账载金额与税法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20万元,可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其他”栏内进行调整。据此,A企业在填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先填写《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在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栏次填写1700000,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栏次填写1700000;在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第1列“税收金额”栏次填写1500000,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栏次填写1500000。然后,填写《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在第6行“本年(2020年)”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次下填写1656000;在第5行“前一年度(2019年)”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写500000;在第6行“本年(2020年)”的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栏次下填写3600000;在第2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4+5+6)”第4列“税收金额”下填写2156000,第5列~第7列的“纳税调增金额”“纳税调减金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均填写0。最后,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在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的第2列“税收金额”栏次下填写1700000,第3列“调增金额”栏次下填写1700000;在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的第2列“税收金额”栏次下填写1500000,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下填写1500000;在第17行“(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次下填写1656000,第2列“税收金额”栏次下填写2156000;在第30行“(十七)其他”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次下填写0,第2列“税收金额”栏次下填写200000,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下填写200000。温馨提示部分捐赠支出可全额税前扣除选择好公益性捐赠的渠道后,企业就需要准确把握公益性捐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过,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全额据实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明确,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即使目标脱贫地区已经实现脱贫,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方面,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政策还打破了间接捐赠才能扣除的“常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捐赠的须为物品,才能在税前扣除。遇到特殊情形,准确税前扣除在公益性捐赠过程中,一些特殊情形需要引起企业的关注。比如,除了捐赠资金外,一些企业还可能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公益性捐赠超过当期限额的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结转扣除;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额如何确定捐赠额的确定问题,涉及会计记录、后续税务扣除等问题,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一般来说,企业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捐赠额为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实际收到的金额;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额为其公允价值。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需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例如,非货币性资产购买记录及相关折旧记录等。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不能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将面临无法取得税前扣除票据的风险。此外,考虑到引入行业性公益社会组织有利于企业培养商誉和长远发展,部分企业可能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结转扣除有明确的先后顺序2018年起,结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对企业公益性捐赠超过当期限额的部分,给予3年的结转期。实务中,由于日常业务惯性或纳税申报习惯等,部分企业财税人员并未关注到结转扣除顺序的规定,从而导致企业面临所得税损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第四条明确,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举例来说,2019年度,甲企业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当期满足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为200万元;2020年度,甲企业的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当期满足条件的公益性捐赠金额为300万元。那么,2019年度,甲企业当期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为:1000×12%=120(万元),2019年度剩余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200-120=80(万元),可以在以后三年内进行结转。2020年度,甲企业当期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为:2000×12%=240(万元),根据15号文件规定,甲企业应先在税前扣除2019年度结转的8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再列支其当年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40-80=160(万元)。2020年度,剩余未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300-160=140(万元),在以后三年内进行结转、扣除。笔者建议企业财税人员准确理解现行规定,明确“先进先出”的结转扣除顺序,保障企业及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捐赠物资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实务中,不少企业选择捐赠物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这样,企业需要关注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进行纳税调整。简单来说,捐赠企业应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按实际采购(生产)成本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公益性捐赠额按公允价值确定。举例来说,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20年,乙企业将其生产的一批医用口罩捐赠给一家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该批口罩的成本价为20万元,市场价为30万元(不含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乙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为30万元,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为20万元。该企业会计账簿上记载的捐赠支出是20万元的成本和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金额合计数,税法上应确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3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金额合计数。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04 -
企业对外投资,这税免征!
一般地,房屋的权属发生变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但凡事往往都有例外,比如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符合条件的,契税可以免征。 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符合哪种条件,才能免征契税呢? 敲黑板:企业以房产、土地投资(含增资)到其全资子公司,契税免征。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六、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一句话:企业以房产、土地投资(含增资)到其全资子公司,免征契税。 细心的老师会发现:财税〔2018〕17号文件的有效期是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预见,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将继续延续,我们拭目以待吧!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03 -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税务处理
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对企业招拍挂土地后,考虑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建设等因素,对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税务处理有关认定,主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析政府和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使用用途不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处理上也将存在很大差别。 本文结合我们服务客户咨询案例就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剖析,特别是房产税税务处理。 案例介绍 我们服务的这家A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及计算机软件开发,近期A企业与某市开发区政府达成合作协议,该区政府准备将该区B地块(24亩)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给A企业进行自建科技办公大楼,科技办公大楼建筑面为4万平方米,同时约定A企业必须自持自用2万平方米不得对外销售,剩余2万平方米A企业可以直接对外销售。B地块每亩土地价格为900万/亩,A企业首先按900万/亩全额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其次该区政府再向A企业进行返还50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A企业日常经营补贴。那么A企业收到5000万元财政资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税务处理 A企业收到5000万元财政资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我们需要通过分析政府与A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内容进行判定,本案例中A企业取得5000万元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经营补贴,该财政补贴并没有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A企业取得500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A企业收到5000万元财政资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若A企业收到5000万元财政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条件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税收入。同时符合不征收收入三个条件规定如下: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A企业取得500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同时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A企业与政府有约定可以对外销售的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A企业取得5000万元财政资在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上是否冲减土地成本对计算土地增值税有重大影响。 若A企业取得500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在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时采取直接冲减土地成本方式,由于可扣除的土地成本减少,那么再计算转让2万平方米办公大楼时,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土地增值税税负成本会升高。实务操作中到底是否冲减土地成本各地操作不一致,有一定的税务争议。 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税种,目前江西省未针对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其他省市地方政策规定具体可参考如下: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六条关于“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中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从以上三地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取得政府土地财政返还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要求冲减土地成本。江西省未加以明确,后续A企业还需要进一步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四、房产税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A企业与政府有约定必须自持自用2万平方米不得对外销售。依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若A企业取得500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在计算自持自用房产税税务处理时采取直接冲减土地成本方式,那么A企业计算房产税房产原值包含的地价是冲减后的地价,相应计算缴纳房产税会减少。但是实务操作中若按冲减后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少计地价,少缴纳房产税。 计算房产税房产原值确定,主要依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在计算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时,是按冲减后的地价计算,还是按冲减前的地价计算,目前,江西省未做出明确规定,其他省市也暂未找到相关可以参考的文件。但是,后续A企业还需要进一步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通过上述具体案例分析,若A企业取得500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采取不冲减土地成本方式,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条件下,土地增值税税负成本下降,房产税税务税负成本上升。反之,若500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冲减土地成本方式,土地增值税税负成本上升,房产税税负成本下降。但针对同一事项税务机关需要考虑不能对两个税种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即土地增值税采用冲减土地成本方式,房产税采用不冲减土地成本方式。 我们认为,在政府返还款的实务操作税务处理问题上,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应当保持一致,税务机关不能仅从多征税款的角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由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地方税,若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以上类似问题,建议企业加强风险意识,多咨询税务专业机构同时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争取采取最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处理方式,以达到企业整体税负成本最低目标。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2-03 -
包装物押金涉税知识归纳
纳税人收取包装物押金退还时限的涉税处理较为特殊,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在实务中也常常困扰着纳税人,我们先通过一张表对此有个大致的认识,然后再结合例题进行详细阐述。未逾期且收取不超过12个月未逾期且收取超过12个月逾期退还增值税不征征征消费税不征征征企业所得税不征不征征对消费税纳税人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一、未逾期归还包装物,且收取押金后时间不超过12个月1.增值税:对一般货物来说收取押金时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对特殊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如白酒、其他酒等酒类产品则应当在收取押金时即并入销售额计征。 2.消费税:对其他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收取押金时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对应征消费税的除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应当在收取押金时即并入销售额计征。 3.企业所得税:无论什么货物只要未逾期一律不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向乙商店销售高档手档100万元,收取包装物租金2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合同约定,乙商店应在11月30日前将包装物退回甲公司,否则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不予退还。 分析:包装物租金做为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并入相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同,不再重复阐述);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乙商店如在11月30日前退还该包装物,则甲公司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应予退还,此时不产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反之如在该日期之后退还,甲公司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当一并计入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例2:将上例的高档手表改为白酒,其他条件不变。 分析:因为是白酒这一特殊商品,对甲公司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无论何时退还或者退还与否,收取时一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则应按照乙商店退还包装物逾期与否,判别缴纳,甲公司如在11月30日前收到包装物并退还押金,不予征收;如在11月30日后收到或未收到退还的包装物,应当征收。二、未逾期归还包装物,且收取押金后超过12个月1.增值税:对一般货物来说,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对特殊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如白酒、其他酒等酒类产品因为在收取押金时已经完税,此时不需要重复计征。 2.消费税:对应税范围内的一般货物来说,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其他如白酒、其他酒等酒类产品因为在收取押金环节已经完税,此时不需要重复计征。 3.企业所得税:因为没有逾期,故无论是什么货物的押金一律不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例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向乙商店销售高档手档10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2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合同约定,乙商店应在次年11月30日前将包装物退还甲公司,否则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不予退还。 分析:甲公司如在次年5月至11月30日前收到了乙商店退还的包装物,尽管合同约定未逾期,但因收取时间押金时间超过了12个月,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对企业所得税来说要按照合同约定,因为没有逾期,同样不需要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例4:将例3的高档手表改为白酒,其他条件不变。 分析:同例2,对白酒等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无论何时退还或者退还与否,收取时一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则计算分析也同例2。三、逾期归还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不退例5:甲公司为增值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向乙商店销售高档手档10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2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合同约定,乙商店应在11月30日前将包装物退回甲公司,否则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不予退还。乙商店实际在12月15日退还了该包装物。 分析:乙商店违反合同约定,对包装物逾期退还,无论逾期时限长短,甲公司收取的押金不再退还,均应当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6:将例5的高档手表改为白酒,其他条件不变。 分析:对白酒等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万元无论何时退还或者退还与否,收取时一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则应在逾期之后,确定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啤酒、黄酒等应纳税消费品对其销售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同一般商品;对消费税来说,由于是从量定额征收,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包装物押金是价值量的概念和不影响销售数量并无联系,故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但应以含包装物押金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下例重点对消费税的处理做一介绍。 例7:将例5的高档手表改为啤酒,销售数量为300吨,其他条件不变。 分析:该啤酒的每吨不含税售价=(1000000+20000+10000)÷1.13÷300=3038.35元>3000元,适用的税率为250元/吨,应缴纳的消费税=300×25=7500元。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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