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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这些小知识请查收!
一、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二、不征税收入的范围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温馨提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温馨提示: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温馨提示1: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温馨提示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温馨提示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将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1.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扣除。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8 -
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简称《公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自2021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这将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质效,切实为纳税人减轻办税负担。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试点一、什么是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二、怎样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三、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二)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三)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四)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对于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21年4月及之后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4月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四、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进行了简并优化。(一)使用新申报表后,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二)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税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三)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还需要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吗?不再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应填报各税种通用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四)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的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五、什么时候开始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简并税费申报工作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分步推进。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六、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4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二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8 -
大中型企业:新优惠期内避免出现“老毛病”
6号公告和7号公告直接列示了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对于此前一直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企业而言,节约了重新学习政策细节的时间。从笔者以往服务大中型企业的实践看,企业享受6号公告和7号公告延续的税收优惠,除了关注最新的截止时间外,还应高度重视以往容易出现的税务风险点,避免在新优惠期内出现“老毛病”。A. 税会差异带来的税务风险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在延期的30个文件涉及的税收优惠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受纳税人关注。相比较而言,纳税人在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税务风险的概率相对较高。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税会差异带来的风险。6号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入成本费用扣除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该政策的企业需要关注税会差异。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购入当期一次性扣除,在会计上根据规定折旧年限进行处理,并相应地进行纳税调整,且由于在一次性扣除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确认的可扣除金额,理论上高于当期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此时纳税人需要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相应地,纳税人在后续年度则需要按照对应的会计核算折旧额,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处理。此外,笔者认为,对于临界点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优惠。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2023年12月购入的一项生产用设备,会计上应该自2024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虽然该生产设备首个会计折旧期已经超出了政策有效期范畴,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明确,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那么,该生产设备可以在2024年1月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B. 无偿借贷资金的税务处理本次延续的又一重磅政策,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对于采取资金集中管理的集团企业而言,该政策是“定心丸”,很大程度上缓解其融资成本,十分符合当前集团企业运营实际。在享受增值税延续优惠的同时,集团企业还需关注企业所得税可能面临的风险。当下,部分集团企业的资金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即由集团企业本部或核心企业对外融资,并提供给其他关联公司“无偿”使用的模式。该模式下,资金成本在融资主体列支,但实际的资金使用者为具体的关联公司,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可能面临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致使融资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此,集团企业应考虑资金来源、资金成本等诸多因素,综合做好资金集中管理的内控建设。例如,纳税人应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分批次、主体,准确记录集团内部资金流向;留存外部融资、内部资金流通中相关资料,用以证明资金在集团内部流转过程中,并未侵蚀国家税基、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从而降低整体税务风险。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8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相关事项及政策规定
众所周知,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称之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允许”意指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允许弥补的亏损,不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而是税收概念,即税收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结果:企业依照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2. 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亏损,方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弥补;3. 用于弥补亏损的是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会计利润),即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4. 当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限(准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后续年度)必须符合税收规定。企业在税前弥补亏损,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有关“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调控及服务经济的需要,这些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特定企业(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前弥补亏损政策: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一般规定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最长年限一般为5年。(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二)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三)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不得超过5年)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四)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二、检查调增的所得额允许用于弥补亏损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三、支持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相关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一)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适用本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相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第二条四、进入清单前特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五、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两类“资格”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特别提醒: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六、普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一)重组事项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不得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企业重组,除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2.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3. 企业分立,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二)重组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企业重组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七、两类特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相关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规定处理。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三条八、政策性搬迁年度不计入结转年限:政策性搬迁年度可从法定弥补年限中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九、房开企业土增清算相关亏损弥补房开企业因土增税清算出现亏损的两种处理方法: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1号)十、企业筹办期相关亏损计算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十一、清算所得可弥补经营期亏损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十二、合伙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合伙企业的盈利。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十三、汇总纳税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盈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7 -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一、扣除类1.问: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可否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由于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均不属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2.问: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取得何种资料?答: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3.问:企业2020年购进货物和服务时未取得发票入帐,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除上述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4.问:企业直接捐赠给防疫医院应对疫情的物品,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申报?答: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符合规定的疫情防控捐赠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列入“营业外支出”,在预缴时已进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于年度汇缴时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选择填报“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项目即可,不需要对该项支出进行纳税调整。二、优惠政策类5.企业2020年12月份购入的符合条件的500万元以下设备,折旧在2021年1月份开始,是否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6.问:企业2020年购置了一台500万元以下的二手生产设备,这台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答:可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7.问:企业2020年2月购进一幢厂房,购进价值4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答:不可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8.问:企业2020年招聘了退役士兵,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9、问:企业2020年招聘了退役士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规定,2021年期满后能否继续抵减税额?答:根据文件规定,该项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10.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该规定在2021年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适用?答:该文件规定的优惠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系指企业发生研发费用支出的年度,因此可以适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11.问:企业当年度发生亏损,还可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答:企业当年度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只要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条件的,就可以依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12.问:在判定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企业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是否计入其从业人员数?答: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不计入其从业人员数。13.问:企业购买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后直接销售,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答:企业直接从事、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或者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14.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区分“政府补助收入”与“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企业取得的收入如不符合上述概念的,则不能视为政府购买服务收入。15.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答:不可以。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申报类16.问:外地经营建筑企业在外地预缴了一笔企业所得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后产生多缴,请问该笔税款可否由所属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17.企业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应如何申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答: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通过在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并在汇算清缴时正确填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1行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来申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18.问:企业应如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答: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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