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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转让相关涉税处理全知道
01、个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 免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附加税费: 增值税免征,相应的附加税费随之免征。 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需要依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纳税。 印花税: 个人转让二手车应当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印花税减按50%征收。 0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 一般情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行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销售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手车的销售收入应并入当年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按50%征收。 03、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 1.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印花税: 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2 -
哪些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现在许多企业都为员工或者自身购买了保险,种类可谓五花八门,那么到底哪些保险费是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呢?一起来看看吧!一、为员工购买的保险1、五险一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注意:必须是为职工缴纳的,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2、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3、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人身意外保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为自身购买的各类保险1、财产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2、责任保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上述规定看似繁杂,其实仔细分一下类就很清楚了。保险可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两大类。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补贴及立法保护等特征,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基础保障,在特定范围内或社会人群中,由政府提出、提供的保险。上述提到的基本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存款保险都属于此类,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这些保费,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商业性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分为两大类,一是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二是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在商业保险中,总的原则是财产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人身保险不能税前扣除。人身保险中的两个例外险种可以税前扣,那就是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保险费。责任保险按保险法的规定属于财产保险,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六条规定,税前扣除是没有问题的,原本是不需要额外下发2018年52号公告规定的,但由于很多人没搞清楚保险分类,以为责任险属于人身险,不能税前扣除,实务执行中有些混乱,所以总局专门下文明确了这个问题。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2 -
循迹“案中案”,查清“账外账”
查业务、核资金、询问关键人员——经过多方寻证,涉案企业的真实收入终于浮出水面,但专案组此时又遇到了新的问题:企业账目不全、费用凭证残缺,查账征收难以核定其应缴税款……01、经营异常,主管羁押日前,W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到税务机关补缴了10万元税款,并表示将筹措资金,分期补缴剩余所欠税费款。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来自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发来的协查函,称公安机关在调查当地一个涉黑团伙时,发现该团伙所涉企业有偷逃税款嫌疑。接到线索后,该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经了解,W公司自设立以来,涉嫌勾结当地涉黑势力,通过强迫交易等方式承揽了当地某学院、工业园区等多个工程项目,非法获利逾千万元。至税务机关收到线索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目前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洪某。为加速查办进程,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市公安局咸安分局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调查案件。办案人员首先对W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查前分析。W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015年4月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商砼(混凝土)、砼结构生产销售和房地产开发销售,2013年~2018年共申报销售收入7600万元,共缴纳增值税210.23万元。从征管系统调取的数据看,该公司已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同期确认收入的金额一致。但细心的办案人员比对企业开票信息时,发现受票方均是企业,没有个人等用户。专案组从当地商砼行业了解到,咸宁市近年来村镇发展加速,不少乡镇农户等用户通过直接向企业购买商砼的方式来改建、扩展房屋。他们不抵扣成本,通常不开发票,因此咸宁市混凝土行业企业的销售收入中,非开票收入占有一定比例。结合疑点线索和分析结果,办案人员认为,W公司申报收入中没有不开票收入,并不符合该行业经营实情,企业存在隐匿收入重大嫌疑。02、循迹追踪,突击核查按计划,办案人员兵分两路对W公司实施调查:一路人员实地检查企业账簿等生产凭证资料,另一路对企业银行往来流水信息开展核查。在W公司财务部,办案人员查阅该企业车间的生产台账时发现,检查期内主营产品商砼的实际生产数量,比其申报销售数量多了96万立方米。商砼产品生产完成后,无法存放太长时间,一般在生产后需及时销售和运输,否则会很快粘结成块。因此,企业产销数量不符这一情况十分异常。检查人员查阅企业账簿和相关凭证时还发现,W公司财务管理十分混乱,不仅账目信息不全,还存在材料成本白条入账、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凭证残缺等诸多问题。对于办案人员关于企业产量的疑问,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洪某及财务负责人卢某均表示其到公司不久,不清楚之前的经营状况。为此,办案组召开了案情研讨会。办案人员认为,从前期调查发现的企业用户单一、实际产能与申报销售量不符等种种疑点来看,企业很可能存在账外销售行为,并极可能还有另外一本账簿。经研讨,办案组决定再次对W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并将检查重点定在该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的保险柜、文件柜及办公电脑等方面。果然,在该公司一个紧锁的保险柜中,这次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份详细记录企业经营活动和收入的账册。办案人员重点分析了查获的这本“内账”,从“内账”中找出了企业账簿中没有记载的10多家疑似采购过商砼的客户和相关个人的名单,并派出人员逐一对这些用户实施外调。经核查,这些客户与W公司确有商砼购销交易。他们向办案人员表示,购买商砼产品后,由于不需要W公司开具发票,双方约定以货物过磅单为凭证进行结算,并将货款直接汇入前法定代表人陈某及股东钱某个人银行账户。在对陈某等人个人账户中上万条流水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和比对后,办案人员确认:外调下游用户货款并未汇入W公司对公账户,而是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直接汇给了陈某等人,经计算这些账外未申报销售收入共计有1.16亿元。03、确认收入,核定税款案件查办取得了关键性突破,专案组随即将重点放在进一步做实询问笔录、完善证据链条上。办案人员找到了W公司两名前任财务负责人庞某、刘某进行询问。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两位财务负责人均称,W公司自成立以来就设置了两套账。外账主要记载已开发票的业务金额和收入,用于应对执法部门检查;内账才是完整经营记录,记载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账外销售和取得的收入等,这些收入均未申报缴税。W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洪某在询问中表示,在税务机关核查前,陈某与他商定,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他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经营仍由公司股东钱某掌控。随后,办案人员赴黄石市大冶看守所对已被羁押的陈某进行询问。在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面前,陈某承认了在主持W公司经营时设置“账外账”、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经确认,W公司2013年~2018年期间,共取得商砼产品销售收入1.92亿元,企业实际申报收入仅为7600万元,共隐瞒销售收入1.16亿元。在办案人员努力下,涉案企业真实收入终于得到确认,但专案组面临新的问题:W公司账目混乱无法确定实际成本总额,因此通过查账征收方式难以核定其应缴税款。专案组研讨后认为,涉案企业情况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况:“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因此,办案人员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当地同类企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税负水平,依法核定W公司应纳税额。在征管部门的协助下,办案人员在当地商砼行业企业中选取了3户企业,参照其同期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等数据依法进行税收核定,最终确定W公司检查期内的应税所得率为5%。依照核定税率结合企业隐匿收入数额,专案组计算出了企业应补缴税款数额,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W公司依法作出追缴税费727.03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74.98万元的处理决定。04、欠税不缴,执行加力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W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洪某均表示无异议。但W公司仅补缴税费164.53万元,便未再继续补缴所欠税费款。税务执行人员多次敦促该公司缴纳税款未果后,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受理案件后,进行了补充侦查,随后检察机关将案件与陈某涉黑案一同提起公诉。2019年12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宣判:W公司所欠税款由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追缴;企业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法院的判决结果生效后, W公司仍未积极履行补缴税款义务,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依照联合惩戒机制将该公司列入涉税违法“黑名单”。W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正是迫于压力,到税务机关补缴了10万元欠税。目前,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将该企业列为重点执行企业,建立执行台账,以加强企业所欠税费追缴工作。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2 -
筹资决策常用方法: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分析法
企业筹集资金有多种方式,比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具体应该如何选择筹资方案?这既是实务中的重要业务,也是《财务与会计》科目考试的重点难点内容。比较常用也比较常考的一种方法,就是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分析法。 原理解析 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分析法是通过计算各备选筹资方案的每股收益无差别点,进行比较,进而选择最佳资本结构融资方案的一种方法。其中,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是指不同筹资方式下,每股收益都相等时的息税前利润或业务量水平。 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净利润÷股数=[(息税前利润-利息)×(1-所得税税率)-优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数。 计算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就是令两个筹资方案计算的每股收益相等,从而得到一个方程:[(EBIT-I1)×(1-T)-D1]÷N1=[(EBIT-I2)×(1-T)-D2]÷N2。式中:EBIT为息税前利润,I1、I2为两种筹资方式下的每年债务利息,T为所得税税率,D1、D2为两种筹资方式下的优先股股利,N1、N2为两种筹资方式下的普通股股数。 若不涉及优先股股利,则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可简略记为:(大股数×大利息-小股数×小利息)÷(大股数-小股数)。 计算出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后,就可以将其与预期息税前利润进行比较,从而进行筹资决策了。 在每股收益无差别点上,无论是采用负债筹资方案还是权益筹资方案,两种方案的每股收益都是相等的;若企业的预期息税前利润或业务量水平,大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或业务量,则应选择财务杠杆效应较大的筹资方案,即负债筹资方案;反之,则选择权益筹资方案。 真题解析 长江公司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发生固定成本235万元(其中,利息费用20万元,优先股股利15万元),变动成本率为60%,普通股80万股。该公司计划2016年销售收入提高50%,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率保持不变。2016年的利息费用和优先股股利与2015年持平。 长江公司计划2016年筹资360万元,以满足销售收入的增长需要,现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新增发普通股,发行价格为6元/股。 方案二:新增发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张,票面年利率5%,预计发行价格120元/张。 采用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法选择方案,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采用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法,长江公司应选择的方案是()。 A.两个方案一致B.无法确定C.方案一D.方案二 【答案及解析】D。假设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为EBIT,则:[(EBIT-20)×(1-25%)-15]÷(80+360÷6)=[(EBIT-20-360÷120×100×5%)×(1-25%)-15]÷80,解得EBIT=75(万元);2016年预计EBIT=800×(1+50%)×(1-60%)-(235-20-15)=280(万元)>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75万元。因此,选择负债筹资方案,即方案二。 (2)筹资后,2016年每股收益为()元。 A.1.29 B.0.92 C.2.11 D.0.19 【答案及解析】C。选择负债筹资方案,其每股收益=[(280-20-360÷120×100×5%)×(1-25%)-15]÷80=2.11(元)。 (3)筹资后,2016年息税前利润为()万元。 A.260 B.200 C.280 D.180 【答案及解析】C。2016年预计收入=800×(1+50%)=1200(万元);EBIT=1200×(1-60%)-(235-20-15)=280(万元)。 (4)筹资后,2016年利润总额()万元。 A.225 B.245 C.520 D.440 【答案及解析】B。利润总额=息税前利润-利息=280-(20+360÷120×100×5%)=245(万元)。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0 -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搞清楚了吗?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 15%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20〕31号)二、西部大开发 15%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三、高新技术企业 15%高新技术企业是以法人为主体进行申请认定的,设立分公司后,认定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分公司同样享受优惠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八十三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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