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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入使用未决算,房产税如何缴纳
实务操作中,有些企业会存在新建房屋已经投入使用但是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会计上也未转固定资产的情况,该新建房屋何时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如何确认? 一、何时缴纳房产税 实际操作中某些企业针对该部分未转固房产同时未计提缴纳房产税,此种做法是不恰当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对此也做了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对于已投入使用但未竣工决算转固的房产,应在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自建房产未进行竣工决算的,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竣工决算前房产原值确认方法,全国各地执行口径不尽相同,大部分地方规定决算前按照工程预算价格或计划价格确认房产原值,有些地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暂估入账计算交纳房产税。决算后预算价值和竣工决算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各地执行口径也有所不同。部分地方规定列举参考如下: 1.《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对工程决算前已使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对工程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房产,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暂估入账,并以暂估入账价值计算交纳房产税。工程决算后,纳税人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实际决算金额调整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于工程决算之次月,对工程决算前己纳的房产税与依实际决算金额计算的应纳房产税之间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但不计算征收滞纳金。 由于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对于已投入使用但未竣工决算的房产原值确认依据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建议企业实务操作中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4 -
5月1日起,环保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新方法计算
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此前,在没有监测数据、无法按照实测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时,很多企业财税人员都会对这一问题感到棘手。 5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称“16号公告”)开始施行。该公告就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作了进一步完善,提高了环境保护税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整个公告虽然只有短短700余字,却很有信息量。”中翰税务首席环境保护税专家刘伟说。 核心内容是什么? 16号公告重新明确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让一些原来找不到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排污单位,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能有“章”可循。刘伟表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排污单位应尽可能选择精准的数据进行计算,否则会影响最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体来看,16号公告根据排污单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否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等情况,明确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3种主要计算方法,即有证(指排污许可证,下同)有系数(指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排污或产污系数,下同),有证无系数和无证无系数。同时,还明确了兜底性的办法——实务中如果找不到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局长李军表示,16号公告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不同情形下排污单位如何在确定排(产)污系数时“对号入座”,找到具体的方法和数据来源。同时,新增了计算环境保护税所必需的基础数据确定方法。比如,实务中,在码头装卸、堆存煤炭、矿石等散流货物时,相关主体会向环境中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16号公告的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中,添加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HJ 1107),明确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许可证排放限值确定方法等具体内容,使码头行业的排污单位更加准确地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16号公告施行后,《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称“81号公告”)同时废止。李军告诉记者,81号公告由环境保护部单独印发,16号公告则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透露出三部委将强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合作的重要信号。 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16号公告的发布,大大增强了排污单位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的确定性。 与其他税种按照财务数据计税不同,环境保护税是按照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最理想的状态,是企业能够安装全部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装置,那么就可以根据监测数据比较准确地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监测装置不全或没有监测装置的情形大量存在,这就给环境保护税的准确计算带来了障碍。 没有准确的监测数据,可以采用估算的方法——排污系数法就是其中之一。排污系数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何东介绍,实务中,确定了企业某种污染物的排(产)污系数,乘以企业产品产量、消耗物料数量,即可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应税大气或者水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当量数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即为企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根据81号公告,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以及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66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分别适用不同的方法,确定排(产)污系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唐永锋介绍,81号公告涵盖的行业和应税污染物种类都较少,导致部分纳税人因找不到相应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只能支付高额检测费用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16号公告解决了使用技术规范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合法性问题,将会有效减轻纳税人监测费用负担。 实操中应该注意什么? 刘伟提醒,排污单位在具体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时,要善于运用16号公告的两个附件和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需要的关键信息。 16号公告的两个附件详细列示了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技术规范清单和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具体来说,附件1中列示了75个具体技术规范,包括《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846)等。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该附件为技术规范的清单,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需要借助生态环境部网站,搜寻具体的技术规范要求。 同时,16号公告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详细列示了272个行业的排(产)污系数,包括每个行业的注意事项、区域条件分类表、与地区分类对应表以及排污系数表等表格。纳税人可对应自身所处行业、工艺类型和地区,明确排(产)污系数,进而结合其产品产量、消耗物料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4 -
保险费用是否一定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
购进固定资产的成本确认问题看似简单,但财务人员在实务判断中依旧存在着疑惑。那么,保险费用是否应该计入资产取得原值成本中呢?本文将就资产的确认及初始计量围绕保险费的问题展开讨论。 同属为资产的范畴,固定资产也应符合资产的定义,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适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确认为资产: 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作为固定资产应该按照取得成本进项初始计量。 取得成本,是指企业为构建该资产,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这个概念的重点围绕以下关键词展开: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资产的初始成本一定是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成本,以达到预定可适用状态后的支出,即使也是同资产高度关联的也不可以计入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中。(注:这里的资产,强调的多为机械设备,尤其不完全适用于房屋等不动产) 根据这一条重要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清晰地区分一些常见的支出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原值中。 例如,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员工培训费,应该直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又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用可以计入资产取得成本中,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办理入库再产生仓储保管费应该费用化。 合理必要性 这一条主要强调费用发生的合理及必要性,是否应该属于资产取得的必要条件,如果因为管理不善或其他非正常损耗支出不应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中。 例如,外购资产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购买价款、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和安成本等都可计入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又如借款利息,要考虑专项借款或一般借款的性质判断利息可资本化的比例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尤其是自建固定资产常会涉及利息资本化的问题。 说到这里,本文的主角“保险费用”到底是否应该计入资产的取得原值成本中已经呼之欲出。 依照上述判断的原则及要点,我们可以得到结论: 1、企业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支出的保险费,例如运输保险,安装保险等都应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中,因为该项保险费用的支出是保证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必要及合理支出; 2、企业为资产购买的后续使用质量保险,应在保险覆盖期间内,根据使用情况按保险覆盖期长或产量耗损等情况进行费用化分摊,即不可再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中。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3 -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会出现哪三个风险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要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可以预见,随着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依法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将更加容易露出“马脚”。对企业而言,一定要履行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义务,防控潜在税务风险。近期,多地税务部门通过在官网上发布消息,发送微信和短信等方式,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报送2020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准备好2020年度同期资料。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是税务机关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的最基础性的文件资料,也是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照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关联交易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导致发生税务风险的案例并不罕见。笔者梳理发现,其中比较普遍和高频的三个风险点是:未按规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确判断关联关系、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规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典型案例◎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A公司,长期向某境外企业B公司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但A公司从未报送过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0年,税务机关在开展关联申报专项核查工作时,发现A公司的名称与境外企业B公司的英文音译名称存在相似性,可能有潜在风险。随后,税务机关通过分析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他第三方数据,确定居民企业A公司为境外企业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相关规定,双方构成关联关系,且双方的交易内容属于关联交易范围。经税务机关提醒,A公司认识到错误,补报了以前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风险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对其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按照加5个百分点计算。基于此,相关企业应当主动增强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准确、如实、及时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没有持股关系,也可能构成关联关系◎典型案例◎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C公司自2013年起向我国T地区的D公司大量支付技术服务费、知识产权费和职工工资费。税务机关根据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判断C公司与D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于是提醒C公司,若存在关联关系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但是,C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与D公司之间无股权关系,不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其他第三方数据,均未发现C公司、D公司之间存在持股关系。不过,税务人员却敏锐地注意到,C公司有多名员工来自T地区。进一步查阅对比C公司、D公司的公司章程后,税务人员发现C公司的3名高管中,有2名高管来自T地区,而这2名高管同时也在D公司担任高管。◎风险分析◎实践中,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只有存在持股关系才构成关联关系。对构成关联关系的几种情形不熟悉,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根据42号公告规定,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则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因此,C公司与D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并且双方的交易内容也属于关联交易的范围。税务机关对C公司进行了专项政策辅导后,该公司这才意识到问题所在,于是按规定补报了以前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承诺今后会主动、准确地进行关联申报。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典型案例◎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E公司主要从事货物的简单加工,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产品销售以出口为主,外销收入占其总收入的94%以上,并且其外销货物均销售给了境外关联企业F公司。税务机关对E公司的关联申报数据等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存在多项疑点:一方面,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长期偏低;另一方面,该公司利润指标异常,长期处于微利状态,利润率远低于国际上的同类企业;此外,E公司长期进行关联交易的境外F公司,设立在某避税地。◎风险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进一步分析确认,E公司的关联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于是通过第三方“全球上市公司分析数据库”,筛选出可比性较强的11户企业作为参照对象,按照四分位法、交易净利润法对企业合理营业利润率进行测算。经过沟通,税企双方同意按7.5%的利润率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3 -
从特大股权转让案,关注税务重点稽查涉及股权的27种行为
2021年税务稽查严厉程度不可想象,最近税务稽查又剑指“股权转让”。 01.这起股权转让案 补个税近1200万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送达林**《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5****)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1〕*号),检查人员先后向你身份证地址以及配偶地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文书,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1〕*号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5****) 事由: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起对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你以夏**名义持有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2014年1月24日,你以夏**名义与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宁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夏**名下你实际持有的40%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为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5年7月25日你与何**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中40%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款为14000.00万元。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你应补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0,0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你应就将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宁德市**投资有限公司未申报所得6000.00万元申报缴纳2015年7月(税款所属期)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60,000,000.00-30,000.00)*20%=11,994,000.00元。 通知内容: 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申报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如你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3月30日 该案明通过两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少缴税款,先期办理股权变更的时候是以8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价缴纳了相关税费,后来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查明,实际通过补充协议确认最终的转让价是14000万元,所以应该补缴相应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02.2021年起,这些27种行为将被税务重点稽查! (1)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2)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3)转让日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的。 (4)转让日七种高溢价资产(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 (5)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6)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7)利用股权转让来实现买卖大额房产土地的。 (8)利用增资减资来变相实现股权转让的。 (9)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10)股权转让之前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11)“友情”价转让股权的。 (12)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13)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属于二次股权未申报个税的。 (14)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5)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问题我们会有专题研究)。 (16)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7)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的。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19)自然人股权转让企业承担个税印花税汇算清缴未纳税调整的。 (20)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1)自然人股权中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违约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23)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税和印花税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24)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是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5)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6)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7)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03.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你要知道!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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