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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意见》明确提出,要预防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如有关联交易,主动申报方为“上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要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可以预见,随着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依法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将更加容易露出“马脚”。对企业而言,一定要履行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义务,防控潜在税务风险。近期,多地税务部门通过在官网上发布消息,发送微信和短信等方式,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报送2020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准备好2020年度同期资料。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是税务机关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的最基础性的文件资料,也是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照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关联交易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导致发生税务风险的案例并不罕见。笔者梳理发现,其中比较普遍和高频的三个风险点是:未按规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确判断关联关系、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规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典型案例◎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A公司,长期向某境外企业B公司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但A公司从未报送过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0年,税务机关在开展关联申报专项核查工作时,发现A公司的名称与境外企业B公司的英文音译名称存在相似性,可能有潜在风险。随后,税务机关通过分析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他第三方数据,确定居民企业A公司为境外企业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相关规定,双方构成关联关系,且双方的交易内容属于关联交易范围。经税务机关提醒,A公司认识到错误,补报了以前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风险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对其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按照加5个百分点计算。基于此,相关企业应当主动增强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准确、如实、及时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没有持股关系,也可能构成关联关系◎典型案例◎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C公司自2013年起向我国T地区的D公司大量支付技术服务费、知识产权费和职工工资费。税务机关根据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判断C公司与D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于是提醒C公司,若存在关联关系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但是,C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与D公司之间无股权关系,不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其他第三方数据,均未发现C公司、D公司之间存在持股关系。不过,税务人员却敏锐地注意到,C公司有多名员工来自T地区。进一步查阅对比C公司、D公司的公司章程后,税务人员发现C公司的3名高管中,有2名高管来自T地区,而这2名高管同时也在D公司担任高管。◎风险分析◎实践中,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只有存在持股关系才构成关联关系。对构成关联关系的几种情形不熟悉,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根据42号公告规定,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则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因此,C公司与D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并且双方的交易内容也属于关联交易的范围。税务机关对C公司进行了专项政策辅导后,该公司这才意识到问题所在,于是按规定补报了以前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承诺今后会主动、准确地进行关联申报。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典型案例◎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E公司主要从事货物的简单加工,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产品销售以出口为主,外销收入占其总收入的94%以上,并且其外销货物均销售给了境外关联企业F公司。税务机关对E公司的关联申报数据等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存在多项疑点:一方面,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长期偏低;另一方面,该公司利润指标异常,长期处于微利状态,利润率远低于国际上的同类企业;此外,E公司长期进行关联交易的境外F公司,设立在某避税地。◎风险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进一步分析确认,E公司的关联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于是通过第三方“全球上市公司分析数据库”,筛选出可比性较强的11户企业作为参照对象,按照四分位法、交易净利润法对企业合理营业利润率进行测算。经过沟通,税企双方同意按7.5%的利润率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06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2021年4月29日15:00-16:00,国家税务总局将举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活动。届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将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以及企业10月份预缴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等内容,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访谈信息 主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时间:访谈时间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和收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做客访谈现场,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感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刘宝柱副司长,能否先请您介绍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十三五”以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力度,政策效应得以有效发挥,成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时允许企业在10月份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 [主持人]感谢刘宝柱副司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向我们提问了,咱们一起看一下网友都提出了哪些问题。 [明月清风]与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有什么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按照现行规定,除房地产、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娱乐业等行业外,其他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都可以按75%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实施以来,对于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技术创新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去年底到期,按照国务院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将这项优惠政策延长到2023年底。同时,在此项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制造业企业是一个重大减税利好,以此引导制造业企业更多地投入研发活动。 [可乐不吃鸡翅]我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1年预计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如何计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需将研发费用分别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部分将来会形成无形资产,将通过摊销方式计入会计利润,“费用化”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在税前多扣除1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在以后年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由如风]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经研发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2021年可以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制造业企业按100%加计扣除的新政策,对无形资产的形成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1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你公司,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在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在税前摊销20万元,如果按25%税率,换算成税款,每年多减税6250元。 [这是个网名]此次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受益群体是制造业企业,我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的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对制造业的行业范围进行了划分,企业可以根据从事的具体业务进行查询。在这项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如果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浅笑心柔]我公司既生产服装,也有咨询服务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既有制造业,也有其他业务的企业,现行政策采取简化的计算方法进行划分,主要看制造业收入占企业的收入总额能否在50%以上。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2021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2022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的收入占比达不到50%,仍可以按照75%进行加计扣除。 [洪荒少女]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企业的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潇洒]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1年制造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按照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因此,在无形资产形成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超过50%,并不影响企业在后续摊销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就你公司而言,在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1年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但如果2022年度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2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王者孤独]我们刚刚成立了一家企业,还处于亏损状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知道这家企业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啊?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的企业可能会想,反正我现在因为亏损也不用缴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后只能加大亏损,对缴税并没有影响。对此,我们建议亏损企业尽量享受优惠。虽然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但通过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进一步加大亏损额,企业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加大的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司徒拿开]我们是一家生产计算机的企业,发生了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wszxx]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财税13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螺蛳粉配罗非鱼]我公司是一家仪器仪表制造企业,2021年购进的研发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方式,当年在税前扣除折旧100万元,但在会计上仅计提折旧50万元。研发设备的折旧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你公司税前扣除的折旧100万元,可以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歌]我想知道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的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个时间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所属期是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不能适用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芝麻糊]请问一下,制造业享受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还需要额外再办理什么手续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按照这一规定,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只需做好申报表的填写工作,无需再办理额外的其他手续。 [14798]我们单位从事生物药品制造业务,同时也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假如某一年股权转让收入较多,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还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50%以上是企业作为制造业享受100%计算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对于有制造业务的企业,即使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仍然可以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可以按照75%计算加计扣除。 [我是一条fish]我想请问一下,除财税13号公告规定外,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需符合别的文件规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仅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风起云涌]我公司是制造各类电子元件的,每年会对产品进行一次常规升级,请问升级过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人生]我们企业正在研发一种新型复合材料,但是研发的过程不是很顺利,不确定最终能不能成功申请到专利。假设没法成功申请到专利的话,那么这段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的研发费还能不能享受加计扣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并不以成功申请专利为前提,即使研发活动失败,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我爱你中国]我公司符合加计扣除享受条件,请问我们应该在什么时候去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呢?原来是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听说今年在预缴税款时也能享受这项优惠,具体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为使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从2021年开始,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果选择对上半年研发费用先进行加计扣除,可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ts]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加计政策,需要满足什么要求呢?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当在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预缴申报前,根据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不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12233]我公司想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事先备案吗?要填写哪些表格?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事先备案。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预缴申报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留存备查。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该项优惠。 [主持人]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30 -
股票减持:分情形精准防控税务风险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减持股票是常见现象。据中金公司统计数据,2020年A股减持规模超过6000亿元,创历史新高。中金公司预测,2021年减持规模或与2020年基本持平。企业或个人减持股票时,不同减持主体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税种,而且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的税务风险。因此,相关纳税人要注意结合具体的情形,合规、准确地适用税收政策,精准防控税务风险。单位减持股票:注意准确确定买入价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政策规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免征收增值税。实务中,金融商品转让需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来计算相应税款。因此,买入价是决定税额的关键因素。实践中,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来源比较复杂,有的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有的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取得,还有的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无偿转让等方式取得。不同来源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买入价确定方式也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等政策,对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方式进行了明确。比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应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应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应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等。纳税人应当熟悉这一系列政策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定限售股的买入价。对于非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方式,由于现行政策没有特别规定,应以其实际成交价为准。另外,《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明确了无偿转让股票时的卖出价和买入价。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应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应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还需注意送股和转股的税务处理。53号公告明确,对政策规定的限售股自形成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股和转股,其买入价与政策规定的限售股的买入价相同。但对政策规定的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的送、转股,其买入价应按无偿取得“0”确定。减持股票涉及送、转股:注意准确确定成本从企业所得税来看,公司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应以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实操角度看,纳税人减持的上市公司股票含有送、转股时,要注意成本的确定问题。对于转股,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对于被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以及用非股权(票) 溢价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规定如何确定其计税基础。笔者认为,对被投资企业送股和用非股权(票) 溢价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分解为被投资企业先视同进行利润分配,投资者再以取得的所得按股票面值追加投资,因此,投资方企业应按照得到的被投资利润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时,遵循对称性原则,投资方企业亦应以此投资收益作为取得送、转股的计税基础,在减持时计算扣除。个人减持股票:注意送股和转股的影响个人减持限售股时,要特别注意送、转股的影响。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限售股在限售期内孳生的送、转股属于应税限售股,而解禁流通后孳生的送、转股不属于应税限售股且不调整限售股成本原值。这在实操中可能会带来个税上的差异。例如,自然人股东梁某2010年投资S公司(居民企业),初始出资额1000万元,持有S公司1000万股股份。2018年2月12日,S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发行价10元/股。2019年2月12日,梁某持有S公司1000万股股份解禁流通,2020年4月18日(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20元/股),S公司实施高送转分配方案,以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10股。2020年4月19日(除权除息日,此时梁某所持S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梁某将其持有的2000万股以协议转让方式按照平价开盘价(10元/股)一次性全部减持。根据167号文件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规定,梁某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2000万股股份中,有1000万股股份属于解禁流通后由新股限售股孳生的送、转股,减持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倘若梁某于4月18日以收盘价20元/股全部减持1000万股股份,应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转让收入为20000万元(1000万股×20元/股);4月19日,梁某以平价开盘价10元/股全部减持2000万股股份,此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转让收入则为10000万元(1000万股×10元/股)。对比可以发现,限售股原值不变情况下(不考虑合理税费),梁某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0000万元(20000万元-10000万元)。还需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股票的减持主体是合伙企业。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等政策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减持股票时,首先应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经营所得,然后划分给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30 -
股东撤资如何缴税
案例一: 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有2个自然人股东,A股东占比40%,B股东占比60%,目前甲公司账面上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由于内部问题,A股东撤资收回款项5000万元。 请问:A股东撤资,如何纳税? 答复: 1、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5000(万元) 2、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1000×40%=4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5000-400=4600(万元) 4、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4600×20%=920(万元)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案例二: 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有2个法人股东,A股东占比40%,B股东占比60%,目前甲公司账面上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由于内部问题,A股东撤资收回款项5000万元。 请问:A股东撤资,如何纳税? 答复: 第一步:确认投资收回,即初始出资的部分=1000万元×40%=400(万元),没有税; 第二步:确认股息所得,即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即(2000+3000)×40%=2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步: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5000-400-2000=2600(万元)。 企业所得税=2600万元x 25%=650(万元)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30 -
网络直播企业:纳税“短板”该补了
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述规定,可谓直击某些网络直播企业的“短板”。从笔者近期调研的情况看,随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网络直播企业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将被纳入更为严格的监管。取得虚开专票抵扣进项税额近期,笔者在实务中了解到,一些从事网络直播的企业为了少缴税,在发票上动起了“歪脑筋”。比如,A传媒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签约网络主播,从事直播业务。2020年,A公司在应税收入较2019年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幅度增加,导致增值税实际税负直降80%。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调查,2019年下半年,A公司与异地跨省的B咨询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足额服务费后,由B公司为其开具项目为“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B公司为A公司的签约主播进行形象策划,收取的少量服务费;另一部分则是A公司名下签约主播的劳务报酬——A公司将劳务报酬转入B公司后,由B公司负责支付给签约主播。在与B公司签订协议之前,A公司直接向签约主播支付劳务费,但签约主播大多因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能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导致A公司在核算过程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于是,A公司动起了“歪脑筋”,与B公司签订协议,由B公司向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句话说,B公司开具给A公司的发票中,只有一小部分属于真正的服务费,大部分属于虚开,没有足够的证据资料证明交易的真实性。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虚开发票行为。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当期应纳增值税大幅减少的行为,属于税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目前,A公司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稽查立案处理。未规范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接上例,A公司作为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的企业,盈利模式是:签约主播负责在直播间进行直播,由网络直播平台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将打赏收入分配给A公司。然后A公司再按照自己与主播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报酬支付给主播,剩余部分归A公司所有。A公司从成立起到与B公司签订协议前,均代扣代缴了签约主播的个人所得税;与B公司签订协议后,签约主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直接改由B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约主播从事表演、演出等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本案例中,A公司与网络主播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规定,网络主播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与其他企业签约,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网络直播活动。结合A公司与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签订的合同具体约定,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来看,签约主播在直播间表演取得的打赏收入,属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A公司作为签约公司,按协议约定,是网络主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的支付者,负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不存在劳务和雇佣关系的B公司,对A公司的签约主播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增强税法遵从意识和能力直播行业首次进入大众视野大概是在2014年末左右,直到2016年被称为我国移动互联网的直播元年,直播平台、观众数量都呈现井喷式增长。作为近两年来一直被资本和媒体所关注的行业,“直播”两个字已经吸引了太多人投入其中。据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期望从事网络主播的求职者数量,同比增长了110.7%。网络直播收入来源繁杂多样,涉及多环节税务处理。因此,熟练掌握涉税政策,合理列支各项成本,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税务安排,对网络直播企业来说十分必要。网络直播企业应增强涉税风险防范意识,从规范自身核算管理,及加强对签约主播管理引导入手,及时、完整地取得相应扣除凭证,合理有效降低自身税负。与此同时,由于入职门槛低,从事网络直播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网络直播业务经营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增强自身依法纳税意识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签约主播的税法宣传和辅导,并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切实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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