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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涉税风险、优惠政策与实务处理思路
一、资产划转概念的由来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多出现于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 历年来涉及国有资产和产权划转的最重要文件共有三个: ——1999年财政部颁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2005年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2009年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在上述文件中,对于划转的相关问题还是做了初步的界定: 1、国有产权和资产无偿划转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后又增加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这里的国有资产和产权划转仅限于中国大陆范围内,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3、企业实物资产和国有产权划转虽然看起来有区别,但在三个文件中最终基本统一。 二、资产划转概念在税法中的拓展 资产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交易,必然涉及到如何实施财税管理。从2014开始,国税总局终于就资产划转问题出台了系列相关重要的文件: 第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只说明接收方处理,未说明划出方处理 该文件最大的贡献是界定了取得划转资产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但未界定划出资产企业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第二个文件: 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该文件界定了同一控制人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双方如何实施所得税处理,核心条款就是双方均不确认所得。但仍未在税法中对划转定义做准确界定。 第三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该文件是对上述109号文件的详细说明,将其未能解决和说清楚的问题进一步说清楚。可以理解为对资产划转在税法上做了相关的界定。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第四个文件: 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该文件进一步界定清晰,投资属于一种特殊的划转形式。 三、重新把握和理解资产划转概念 依据上述国企划转和涉税文件的零散规定,我们对于资产划转的理解如下: 1、资产划转究竟是什么? 资产划转是股权(产权)或资产在政府与国企之间、企业相互之间所进行的无偿转移或以股权支付为对价的转移。 可以说,资产划转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经济业务,既不是销售,也不是视同销售的范围,而是体现了在同一控制主体之下的权力内部转移,在这种性质认定下,税务机关给与了一些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2、资产划转究竟是不是无偿? 资产划转其实可以分为无偿划转和有偿划转两种,这是站在资产划转的划出方来讲,无偿划转当然是未取得任何支付对价,而有偿划转通常应取得股权支付对价,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投资行为,被税法界定为有偿划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的涉税文件,只有取得股权对价才可以理解为划转,资产转移中其他任何形式对价都不是划转,而是正常转让或者资产交换。 3、资产划转类型有哪些? 我们将资产划转类型大致分为三种: (1)政府向国有企业划转 (2)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投资 (3)同一控制人企业之间无偿划入 四、资产划转究竟涉及哪些税? 资产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式,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可以享受哪些优惠?长期以来非常混乱,本文试图在上述总体逻辑的基础上为大家做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 1、增值税 在上述资产划转的涉税文件中,基本都是在谈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并未清晰界定增值税问题,我们认为,除了符合国税总局2011年13号公告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外,其他任何形式(包括划转)都必须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很显然,这里的文件规定并未明确划转可以不缴纳增值税,而是将重心放在资产与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组合交易,满足组合交易的可以不征增值税,不满足的则要缴纳。因此实务中我的理解是要看划转是纯粹的资产划转还是涉及到对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如果仅仅是资产划转,必须缴纳增值税并向取得资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土地增值税 在涉及土地增值税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文件中,界定了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投资四种情况下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未准确界定划转情况,只有母公司将土地房产投资到全资子公司这种情况可以套用57号文件中的投资条款。 目前唯一可以看到界定划转土地增值税的文件是: 财税〔2005〕1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这个文件补充界定了无偿划转中资产划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可以同2018年57号一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理解文件。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无偿划转是否缴纳土增存在较大争议,企业在实际操作之前尽可能同税务机关做好预先沟通,避免操作过程中出现理解差异,带来风险。 3、企业所得税 见前述相关所得税的三个文件,具体略。 4、契税 资产划转中对于契税问题其实一直有规定,无偿划转始终没有问题,但争议也始终存在,最大的争议在于投资过程中是否能够认定为划转免征契税,2018年文件最终做了明确;2021年最新文件做了保留和延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总结: 1、资产划转不是会计概念,属于特殊交易,但税法在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层面做了部分认可; 2、资产划转包括无偿划转和有偿划转两种类型,其中有偿划转只有一种情况:就是母公司投资到全资子公司的情况; 3、资产划转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四个税种中各自有各自的规定,在每个税种中不能相互串通理解,只能各自在税种范围内理解; 4、存在争议的地方很多,尤其是土地增值税,需要同税务机关进行预先沟通。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2 -
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继续一次性税前扣除
2018年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细心的老师已经发现,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该优惠政策已经到期,是不是2021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了呢? 不,可以继续扣除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3月1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财税〔2018〕54号、财税〔2019〕20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3年。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根据以上规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的企业”可以放心了。 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原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现明确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 可能有老师又困惑了——2021年1-2月,已经按规定折旧的,怎么处理呢? 提醒:企业如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应在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021年1-2月, 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的,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可以不一次性税前扣除。 换言之,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应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月计提折旧;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纳税申报时,一次性税前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已提折旧额进行相应纳税调增,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办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表7)选择申报相应的优惠事项及资产情况。 企业如在预缴时没有享受该项政策,也可以在办理该年度汇算清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3~7行以及第11行(12、13行)等相关栏次填报,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后享受该项优惠。 因此, 2021年1-2月,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的,在2021年11月前投入使用的,都可选择在2021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在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已提折旧额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2 -
企业所得税前不需要取得发票的扣除项目总结
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应该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除了发票外,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还有哪些支出可以不需要凭发票扣除: 一、在境内发生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境内支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的,这样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不需要发票的支出有: (一)工资薪金、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只需要提供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工资表、发放证明等即可税前扣除。 (二)发放福利金、抚恤金、职工困难补助等 公司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这些支出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提供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超过工资薪金14%的限额标准发放的福利费,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差旅费津贴 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的差旅补助标准应当合理、符合经营常规。 税前扣除时,需要有差旅费报销单,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证,如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出差的证明材料。 (四)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上述支出按会计规定核算,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 (五)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支出 企业发生的各项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 (六)未履行或迟延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企业如果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七)现金折扣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部分在境内发生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也有例外情况: (一)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特殊情形下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接受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租用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支付利息 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北京税务局答复: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六)其他特殊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三、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对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支出,可以有发票,也可以没又发票。 法规依据: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2 -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个体工商户该怎么操作
一、案例 甲公司为了快速占有市场,实现规模效应,正努力通过兼并的方式扩大市场占有率。乙牙科诊所是一家经营超过10年的个体工商户,在某市多年经营过程中沉淀了大量客户资源和优秀的牙医团队。现在,甲公司欲收购乙牙科诊所,快速抢占区域市场。问题是要以哪种方式进行收购? 二、案例分析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上述两个文件,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俗称老板)只能是自然人,因此法人企业不能直接收购个体工商户。案例中甲公司想直接收购乙牙科诊所,是无法实现的。既然不能直接收购,如何变通实现收购的目的呢?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收购: 方式一:资产、人员、债权债务打包收购(资产重组) 在该种方式下,牙科诊所可以将其所有设备、用具、无形资产、债权债务以及人员打包转让给甲公司,转让完成后原业主可以将个体工商户注销。转让过程中,该牙科诊所应以资产转让行为申报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牙科诊所业主就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方式二:将个体工商户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其股权 该种方式下,牙科诊所需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形式来实现对原牙科诊所的整体收购。问题在于个体工商户如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登记,一般情况下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登记,组织形式分为个人经营和以家庭经营,对外均承担无限责任;从所得税上看,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为纳税主体,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两种截然不同的主体,无法直接通过改制来实现的。 然而,有个别省份出台文件支持“个转企”,是否在这些地方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例如“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究实质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改制,而是为了简化工商手续,将个体工商户注销和有限公司成立合并办理。因为该政策最后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转企后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企后企业的设立登记。” 因此,该种方式下,需要将牙科诊所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以评估金额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实现收购的目的。投资过程中牙科诊所也会涉及到增值税和附加税,原业主需要就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过程需要交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方式三:协议控制 所谓协议控制有点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具体做法是甲公司收购牙科诊所后,不做工商变更或者重新更换诊所业主(自然人)。但牙科诊所的全部财产和收益权归甲企业或者甲企业指定个人。 这种方案下缺点也很明显。首先税收政策不明确,牙科诊所经营利润交纳个人所得税后转付给甲企业或者指定个人,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没有政策依据;其次,采用这种方式下,甲企业收购乙牙科诊所后,其财产权和收益权只能在以合同的形式体现。 三、总结 通过对比以上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程序较为简单,政策明确,可操作性强,还可以借助筹划来降低过程中的税负。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2 -
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中的三种促销业务模式的“业财税法融合”控税之策
(一)售房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的财税处理 1、财务处理 在销售商品房的现实中,房地产企业赠送的汽车、家电及家具与商品房的价格不可能分别开票给购房者,只有将商品房和赠送的汽车、家电及家具的金额一起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给购房者,购房者才会接受。如果按照兼营行为处理分别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和销售汽车发票给购房者,购房者绝对不会接受。基于房地产企业赠送的汽车、家电及家具的目的是促进房地产的销售,是一种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费用。因此,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合同取得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等行为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购买汽车、家电及家具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汽车、家电及家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第二,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给购房者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汽车、家电及家具 第三,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 2、税务处理 第一,不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基于以上税法条款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必须要满足赠送的汽车、家电及家具是无偿的,而有偿的赠送或有条件的赠送不属于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给购房者的目的不是无偿赠送,而是有条件的,不买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是不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的。因此房地产企业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给购房者是有条件的赠送,不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关于“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如下: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基于以上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的汽车、家电及家具给购房者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3、赠送的汽车、家电及家具给购房者不代扣代缴购房者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2款: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售房的同时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给购房者,购房者不征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企业不代扣代缴购房者个人所得税。 (二)开盘赠送小礼品的财税处理 1、开盘赠送小礼品的业务模式 房地产企业为了留住意向客户,提升客户体验与服务满意度,在客户看房时会有一些小礼品的赠送,如:食用油、餐具等。 2、开盘赠送小礼品的财务处理 由于开盘赠送小礼品纯粹视促销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合同取得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因此,如果房地产公司在赠送给客户小礼品时,礼品包装上没有印制企业的“LOGO”“名称”等相关宣传信息的情况下,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属于交际应酬,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在财务上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 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购买开盘赠送小礼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赠送小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第二,开盘赠送小礼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赠送小礼品 第三,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房地产公司在赠送给客户小礼品时,礼品包装上印制企业的“LOGO”“名称”等相关宣传信息的情况下,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盘赠送小礼品在“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核算。 3、开盘赠送小礼品的税务处理 第一,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基于此税法条款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必须要满足赠送小礼品是无偿的,而有偿的赠送或有条件的赠送不属于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开盘赠送小礼品是无偿的,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确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2、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关于“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如下: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基于以上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开盘赠送小礼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该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 3、开盘赠送小礼品给购房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开盘赠送小礼品必须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老带新业务支出的“业财税法融合”控税之策 1、业务模式 业务模式一:老带新业务给老客户送物业费。 业务模式二:老带新业务给老客户送家电等物品 业务模式三:老带新业务给老客户送现金 2,老带新业务支出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因此,老带新业务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业务模式一:老带新业务给老客户送物业费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代老客户支付物业费 业务模式二:老带新业务给老客户送家电等物品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行存款——赠送家电物品 业务模式三:老带新业务给老客户送现金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第二,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时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2,老带新业务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老带新业务支出的税务处理,采用举例法分析如下: 【业务模式一:老带新业务给老客户送物业费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A房开公司开展促销售房,推出老业主推荐新业主成功后免三年物业服务费活动,假如一年的物业服务费5000元。A公司旗下拥有物业子公司B,A公司向B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5000元,经老业主张某推荐成功签约了一套房产。A、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请分析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务处理分析 1、A公司代替老业主张某向B公司购买了物业服务,支付对价15000元,B公司向老业主张某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普票。 2、老业主张某为A公司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成功售出一套房产,A公司应给老业主张某的佣金,代替老业主张某,购买了三年的物业管理费用。张某应当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A公司,A公司凭普票进行税前列支,同时A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业务模式二:老带新业务给老客户送家电等物品的税务处理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一般纳税人A房开公司开展促销售房,推出老业主推荐新业主成功签约后送彩电一台活动,假如外购彩电不含税价5000元/台,税款650元,经老业主张某推荐成功签约了一套房产。请分析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务处理分析 1、A公司将购买的彩电作为销售佣金的对价而支付给老业主张某,因为张某为A公司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成功售出一套房产。A公司属于销售彩电,向张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张某获得劳务报酬收入,应当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A公司,A公司凭普票进行税前列支,同时A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业务模式三:老带新业务给老客户送现金的税务处理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一般纳税人的A房开公司开展促销售房,推出老业主推荐新业主成功签约后送现金5000元,经老业主张某推荐成功签约了一套房产。请分析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务处理分析 老业主张某应当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A公司,A公司凭普票进行税前列支,同时A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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