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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申报纳税: 报表栏次填错,数据勾稽关系跟着错
5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进一步落实《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加强拟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督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规范股东入股行为。在强监管的背景下,投资者势必将更加关注被投资企业的长期价值。 对投资者而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对初始投资和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由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5行第4列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一些企业误以为,采取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产生的纳税调减金额,都应填入该行次。如果企业如此操作,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少计收入。其实,这只是因为企业填错了报表栏次。经笔者调研,实务中,存在此类错误的企业还不少。 案例 甲公司2020年支付价款90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0000万元,甲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当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400万元。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5行第4列“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栏次调减金额720万元,但《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的“营业外收入”只有100多万元,怀疑其少计收入。经询问,其实是该企业办税人员误将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填报在了“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栏次,导致填报错误。 提醒 长期股权投资,要注意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和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本例中,投资当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400万元。甲公司按持股比例30%计算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为2400×30%=720(万元),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9000+720=9720(万元)。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该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仍为9000万元,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收益720万元不予确认,应纳税调减720万元。甲公司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第6行“长期股权投资”第3列“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金额”栏次填报-720万元。 那“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栏次应填报什么内容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那么,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受让方的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假设甲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6000万元,那么,甲公司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6000×30%=108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10800-9000=18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此时,在税务处理上,甲公司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9000万元,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1800万元不予确认,甲公司应纳税调减1800万元,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5行第4列“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栏次应填报1800万元。 由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5行第4列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不少企业误以为,采取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产生的纳税调减金额,都应填入该行次。当企业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5行第4列填报大额调减,但《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又无相关营业外收入时,很有可能会被认为存在少计收入的风险。 建议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纳税调减项目可能有两项:一项是初始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的部分;另一项是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在具体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前者应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5行第4列,后者则应填报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第6行第3列。企业一方面要准确进行相应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另一方面还要规范填报,切勿混淆。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7 -
独生子女/二胎/三胎: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也可以按规定扣除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2.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3.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二、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1. 生育保险全部是由企事业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此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四、员工生活困难补助免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五、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声明:欢迎访问税智星,我们的优质税务快讯及研究文章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财政部、南方都市报、哈佛商业评论、经济观察报、财经杂志、新浪财经、腾讯财经、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山东税务、上海税务等网站及公众号,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7 -
企业减资的3种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实务中,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也时有发生,投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政策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企业所得税应作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处理。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二、案例解析 【案例简介】M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其中吉祥公司出资600万元,占股60%;如意公司出资400万元,占股40%。2021年5月,M公司净资产9000万元。2021年6月4日,M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如意公司以5000万元减资20%。减资后,M公司实收资本为800万元,吉祥公司占股75%,如意公司占股25%。问:如意公司减资取得5000万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如意公司减资取得5000万元,应作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处理。 1.收回投资 如意公司减资20%,从M公司收回20%投资额200万元,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息所得 如意公司减资20%,从M公司收回3200万元,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分回股息=(9000-1000)*40%=3200(万元)。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如意公司减资20%,从M公司收回1600万元,属于税法规定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如意公司2021年度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000-200-3200=1600(万元)。 综上所述,如意公司从M公司减资5000万元,其中收回投资200万元不征企业所得税,分回股息32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600万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7 -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六个要点您清楚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原暂行条例相比,“总体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但有适当调整。二、计税依据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扣除期末留抵退税是财税〔2018〕80号的规定,现将其上升到法律中了。举例,位于A市市区的甲企业,适用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2020年8月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上月申请并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10万元,则其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100-10)×7%=6.3(万元)。三、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实行差别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举例来说,乙企业在B县县城注册成立,但其具体的生产经营集中在邻县C县县城,均适用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但随着城镇化推进,B县撤县设区,纳入市区统一规划建设,那么,乙企业的“纳税人所在地”如何判断?是按注册地还是按生产经营地确认?如果是注册地,须适用7%的税率;如果是生产经营地,须适用5%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地区“纳税人所在地”的内涵。四、税收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但也有一些单独规定的优惠政策。1、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701180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第一条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701180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第二条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性质代码:07013610)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政策速递】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性质代码:0701361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5、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性质代码:0701361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6、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性质代码:0701361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性质代码:070499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8、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性质代码:07064002)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推进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合并工作,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减少纳税人填写表单数量,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纳税人需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了解申报表启用时间即可。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7 -
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出口业务,财税如何处理?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进出口企业由于货物质量的原因均会发生退换货的情况,我国海关为此专门设置了相关的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货物”,它是指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各类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如果外贸企业发生了无代价抵偿货物业务,与其相关的涉税业务如何办理?会计事项如何处理?本文以经营虫草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为例进行详细解答。问题描述:我公司是主要经营虫草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2020年11月,因出口日本的一批虫草被客户检验为次品,对方提出要退换产品。后经我公司核实无误,决定对原次品虫草从日本收回并重新发货。但在次品退回报关进口时,海关要求以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进口,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方能办理相关进、出口报关手续。我公司初次发生此类事情,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过出口退税。什么是无代价抵偿货物?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及提供什么资料?问题解答: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情况,应当是因出口货物质量问题需要退运,并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同等数量货物替换出口至日本的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在办理原出口虫草退运手续后,以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将替代货物报关出口到日本,在该出口方式下,不征收出口关税。什么是无代价抵偿货物?在国际贸易中,许多进出口企业由于货物质量的原因均会发生退换货的情况,我国海关为此专门设置了相关的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货物”,其适用代码为“3100”。它是指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各类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主要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即从国外进口的货物因质量等问题退回后,再重新更换进口的货物;另一类是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即出口至国外的货物因质量等问题被退回后,再重新更换出口的货物。根据问题描述可知,该公司此情况属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但在此基础上,还需注意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即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也就是说,对于原进口货物因质量等问题从国内被退回时,出口所用的监管方式代码;对于原出口货物因质量等问题从国外被退回时,进口所用的监管方式代码。它们与无代价抵偿货物两类情形的监管方式代码正好相对应。由于该公司未办理过原次品虫草的出口退税,只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交由报关进口原次品的海关,其被更换的原出口次品虫草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如何进行申报,以及提供哪些资料?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业务为例进行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对此,要注意该笔产品必须属于3年内未逾期的业务,才可以按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同时,应准备以下资料: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的备注栏应备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在以上资料中,不需提供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只需要提供其他有关资料向原报关出口海关办理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手续即可。当然如果海关需要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虫草品质问题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也应当及时提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如何出具,提供哪些资料?会计事项如何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原出口货物的退运进口手续。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电子信息);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果该公司是委托出口的虫草,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其会计处理应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更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及附表,调减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及“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具体分录如下:冲减退运收入时: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冲减业务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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