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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在纳税筹划上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老板个人名下的汽车,原价60万元,现50万元卖给公司,已经到税务大厅代开了免税发票,也已过户。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汽车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请问: 这50万元的二手车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参考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二 老公司名下的汽车,原价50万元,由于使用过程中出现毁损,现低价按照11.3万元出售,企业开具了车的发票,也已过户。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 50万元 计提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结转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4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万元 请问: 这40万元的清理损失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 固定资产的清理损失,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参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如下:对企业毁损、报废、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1 -
税收筹划有门道,盲目”筹划“引风险
前段时间,因郑爽天价报酬合同的曝光,舆论一下炸开了锅。大家的关注重点都在郑爽2019年出演的《倩女幽魂》片酬高达1.6亿元,拍摄77天,算下来大约为208万元/天。知道艺人片酬高,但大家没想到已经高得如此离谱。按照普通上班族月薪6000元的情况来计算,打工人需要从秦朝开始上班,不吃不喝,全年无休到今天才能挣够郑爽一部剧的片酬…… 当然了,明星取得如此高额的收入,就需要缴纳极其高昂的个税。因此,有很多明星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对高额收入进行“避税”,例如几年前的冰冰事件。 此外,明星还通过“明星证券化”、标的公司“空壳”化等方式进行资本套现,以避开演员收入上限和巨额税费。 所谓的“避税手段”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但是,这些“避税手段”大多是不合法的。例如冰冰事件的阴阳合同,被税局查出来后最终以补税八个亿收场。 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距离仅一步之差。 正确的税收筹划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费支出,而错误的“税收筹划”会给企业、个人带来“偷漏税”的严肃处罚。 那么,税收筹划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正确的操作方式呢? 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利用税率差异,最大化节税的技术。 税收筹划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一般而言,税收筹划常用的方法包括:特定条款筹划法、税收优惠筹划法、税制要素分析法、计算公式筹划法、组织形式筹划法等方法。 接下来,小亿给大家具体展开介绍以下方法: 1.税收优惠筹划法 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充分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分行业性优惠和地域性优惠。地域性优惠例如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行业性优惠例如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等。 2.计算公式筹划法 我国各税种的税率有三种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例如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属于比例税率;而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则属于累计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这种税率的税种,就存在税收筹划空间。例如合理分配年终奖和工资的发放,以及规划月工资的金额,避免按照高税率计税等途径进行节税。 【案例】某公司业务人员小李2020年每月平均发放工资6000元,允许扣除的社保等专项扣除费用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小李2020年2月份取得2019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小李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分析: A、如果小李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则小李2020综合所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6000×12+36000)-5000×12-500×12-3000×12=6000(元) 其综合所得应缴纳个税: 6000×3%=180(元) B、如果小李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税,则小李2020综合所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6000×12-5000×12-500×12-3000×12=-30000元<0 综合所得不缴纳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税: 36000÷12=3000(元),对应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税率3%,因此应缴纳个税为: 36000×3%=1080(元) 结论:两种计税方法相比,明显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更合适。 3.组织形式筹划法 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的第二个层次是在公司企业内部进行划分的。这个层次分为两对公司关系,即总分公司及母子公司。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各类税收优惠例如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子公司可以单独享受,而分公司不能。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经营情况和业务类型,合理规划组织形式和未来发展。 税收筹划确实可行,但千万别盲目筹划,甚至听信不懂财税的“专家”随意筹划,一不小心就会陷入”偷税漏税“的险境。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1 -
合作开发股权退出的三个财税筹划思路
一、案例 A公司是某高校的100%控制的校办企业,2018年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A公司以名下80亩科教用地评估作价10000万元投资入股成立100%控制的C公司(非房地产企业),C公司成立后,B公司以货币增资的形式持有C公司60%股份,并承诺提供后续开发资金,开发完工后A公司获得8000万货币资金和20000平米办公楼后退出。C公司在获得B公司资金后开始开发,产品类型有科研办公楼、公寓及酒店,建筑面积约26万平米。截止2020年12月份,科研楼已经竣工达到交付条件。请问A公司退出过程需要缴纳哪些税金?有哪些税务筹划思路? 二、案例分析 根据目前税法相关规定,A公司按照正常交易方式退出,即撤资,可以获得8000万元现金+20000平米房产,股权退出过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获得房产过程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C公司在向A公司转移20000平米房产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在正常交易模式下,A企业退出需要缴纳约7000万企业所得税、1200万契税和19万印花税,税负较重。A企业对此方案也提出异议,遂向我公司提出咨询,经我方人员初步诊断后给出以下三个方案思路,仅供读者参考。 方案一:特殊性重组(分立) (一)操作步骤 1、将支付给A公司8000万元按定向分红处理; 2、在C公司现有股权结构上分立出一个公司C1(C1的股权结构比例与C公司完全一致),将拟分配给A公司的2万平米房产连同债权债务及人员(资产包)分立至C1公司; 3、分立满12个月后,B公司用其持有C1公司的60%股份换取A公司持有C公司的40%股份,按照特殊性股权重组进行处理。 (二)注意事项 1、享受特殊性重组分立政策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前提条件,不能以规避税收为目的。 2、由于分立享受特殊性重组要求12个月内股东和企业经营不能发生实质性变更,预计要完成整个交易周期在20个月左右。 方案二:A公司撤资 (一)操作步骤 1、将支付给A公司8000万元按定向分红处理; 2、双方共同确定评估公司,对拟撤资支付的2万平米资产进行合理评估,以评估价做为A公司撤资C公司的支付对价; 3、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应交税金。 (二)注意事项 1、2万平米资产评估价格需要交易双方共同确定,价格可以在市场价格基础上最多下浮30%,具体需要双方协商。 2、如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则A公司取得资产计税基础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校办企业审计资产计价核查风险。 方案三:撤资+公益性捐赠 由A公司协调将2万平米资产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相当于土地投资成本,通过撤资收回投资成本;剩余部分通过公益性捐赠方式捐赠给高校控制的公益性基金会。 (一)操作步骤 1、将支付给A公司8000万元按定向分红处理; 2、双方共同确定评估公司,对拟撤资支付的2万平米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在评估基础上拆分为股东撤资+公益性捐赠两部分建筑面积; 3、A公司收回相当投资成本的房产,撤资退出C公司; 4、C公司将剩余应分配给A公司的房产通过公益性捐赠的方式捐赠给高校旗下的公益性基金会,并取得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二)注意事项 1、上述方案需要取得高校的同意,并全力配合协调高校公益基金会完成公益性捐赠手续。 2、A公司需要协调其他股东同意该方案执行。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1 -
改制重组方式不同 享受优惠前提有别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称“17号公告”)出台,让不少纳税人心里悬着的“石头”落了地: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等9种改制重组方式下,相关纳税人可享受政策规定的契税减免优惠。17号公告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以下简称“原政策”)的延续,最新的执行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从主要内容上看,17号公告与原政策相比几乎没有变化。对于相关纳税人而言,有必要对以往适用原政策时的税务处理进行系统总结,特别要及时纠正以往的错误处理,确保更准确地适用政策,更充分地享受优惠。企事业单位改制:关注持股比例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时,需要注意准确把握原投资主体的持股比例要求。实践中,有的企业在整体改制时,对17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该文件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尚未延续)产生了混淆。实际上,这两份文件对企业整体改制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57号文件对企业整体改制的要求是“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17号公告的要求是“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对比可以发现,17号公告对企业改制原投资主体持股比例的要求更加宽松——企业在整体改制过程中,可以增加新的投资人,但需注意新投资人所持股权(股份)总比例要小于25%。对此,相关企业须熟悉这些不同的细节要求,千万别“张冠李戴”。企业合并、分立:投资主体不能发生变化根据17号公告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或者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免征契税。详细分析可以发现,不管公司合并还是分立,享受免征契税优惠的一个共性要求是:投资主体不能发生变化。不过各投资主体的持股比例可以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分立成两个或多个投资主体不一致的企业,不能享受免征契税优惠。相关纳税人在进行公司分立时,要切实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含义,争取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企业破产:受让房屋权属须把握政策前提条件对于企业破产,17公告对符合不同条件的纳税人,分别给予了免征契税和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17公告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不过相关纳税人需要注意,只有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以房抵债才可以免征契税,其他民事约定、执行环节的以房抵债仍然需要缴纳契税。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有三种不同的程序,分别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17公告并未明确规定以房抵债须处于哪种程序,笔者认为符合条件的三种程序均可适用。根据17号公告规定,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征契税。相关纳税人要想享受该优惠,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要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二是要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纳税人务必要牢记安置原企业职工的比例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要求,妥善做好相关工作。资产划转:准确理解“全资”的概念对于资产划转,17号公告规定了三种免征契税的情形,其中特别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这两种情形。17号公告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从实践看,纳税人出问题较多的,是没有准确把握“全资”的条件要求——全资指的是100%股权关系,即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100%股权关系。这样,相关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才可以免征契税,非100%股权关系的集团企业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不能享受该政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7号公告明确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不过,新设全资子公司时的投资不包括在内。同时,17号公告还延续了原政策的其他优惠政策。比如,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可免征契税。值得注意的是,17号公告还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01 -
处以罚款与加处罚款的主要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原法条有多处修改。其中,第七十二条(原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新增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要求。而在税收领域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中,凡有量罚基数的罚款规定,一般采用“处(并处)涉案税款百分之几十或几倍的罚款“的表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 由此,有人认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以后最高只能处以一倍以内的罚款。是否是这样呢?处以罚款与加处罚款究竟有何差异?笔者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后,有以下思考。 法律依据不同。处以税收罚款的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多项具体法条。而加处罚款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均适用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象、目的以及适用阶段不同。处以税收罚款,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课处的金钱给付义务,目的是惩戒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而加处罚款,是因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课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正因为两者目的、性质不同,在实施加处罚款这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时,如果当事人采取主动缴纳罚款的补救措施,税务机关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但是,对于处以的税收罚款,则无减免规定。 罚款基数和裁量标准不同。税收罚款主要分为无量罚基数的罚款、比率与倍率封顶结合的有基数的罚款两种形式,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中,有量罚基数的罚款以涉案税款为量罚基数。而加处罚款具有依附性,需以原已作出的罚款数额为基数,并且加处罚款的比例确定为百分之三、不得变更。在加处罚款计算逾期日数时需注意,对于因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应自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作出决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不同。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主要是依照《行政处罚法》,作出决定前,需要履行相关事项和权利的告知,比如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还需按规定进行听证等。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加处罚款的程序,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规定,只需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要加处罚款这一事项。遇到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在其缴纳罚款时直接收取加处的罚款。在2012年《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加处罚款则依照《行政强制法》关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申请行政救济的管辖机关不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须先行缴纳罚款。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等。而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处以税收罚款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加处罚款则按逾期日数持续计算,直到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或加处罚款达到原罚款数额时为止。从《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一事不二罚”原则,但又规定可加处罚款,也可证明加处罚款只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而非一项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虽然都有“罚款”两字,但是处以罚款与加处罚款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因此,在处以税收罚款时,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处罚额度或幅度量罚,并不是只能处以涉案税款一倍以内的罚款。但是在对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时,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按日给予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只能以原税收罚款数额为限。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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